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4)--理论--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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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发展党内民主。无论是西方国家摈弃了法西斯专制的执政方式,还是“苏共模式”民主缺位、最终垮台于极权体制,都说明科学的、理性的政党执政方式必须严格遵循、实行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政党要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必须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的民主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正是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的民主制度着手,强调做到“四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奠定民主基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决定》提出了建立15项重大的创新性制度:(1)民主推荐制度;(2)民主测评制度;(3)差额考察制度;(4)任前公示制度;(5)公开选拔制度;(6)竞争上岗制度;(7)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9)干部交流制度;(10)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11)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制度;(12)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1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14)健全公务员制度;(15)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在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方面,《决定》提出了建立12项重大的创新性制度:(1)党内情况通报制度;(2)党内情况反映制度;(3)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4)党务公开制度;(5)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制度;(6)党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7)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8)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9)党的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10)党的各级全委会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的制度;(11)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度;(12)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制度。这15项党的干部人事制度和12项党内民主制度,是对“苏共模式”背离民主、颠覆民主的的历史性突破,堪称第一次。这些创新性的党的干部人事制度和党内民主制度,多方面地、丰富地体现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民主权利,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党的民主建设倾诉了空前的热情和坚定的决心,展示了惊人的魅力和务实的风范。

  3,必须实行党政分开。从西方国家和原社会主义国家确立的政党与国家的执政体制比较中可以得知,党政分开和党政不分是两种基本的执政体制。党政分开的执政体制,即确认党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政权,实行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严格区分。党政不分的执政体制,即确认党是国家政权,实行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融合。“苏共模式”实行的是党政不分的执政体制,从根本上抛弃了列宁的思想。列宁早就指出,党与政权的职能不同,苏维埃政权“高于各政党” 。虽然执政党和国家政权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不是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直接关系,而是通过党员介入、思想沟通、路线指导、政策说服、法律支持等环节获得转化的间接关系。由此可见,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首先必须解决党政不分的体制问题。党政不分体制的实质,最根本的在于党政组织上的不分,党政组织混在一起,造成职能的交叉重叠。因此,实行党政分开最关键的就是实行党政组织上的分开,现有在国家政权机关中设立的党组或党委应予以撤销。党政分开后,执政党可以采取选荐党的干部担任各级国家职务,实行党政职务的融合或兼职。

  关于党政组织分开的思路,实际上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构想。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为了适应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的转变,必须调整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各自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负责,不利于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要逐步撤销。” 这就是说,党的第二序列组织形式即由各级党组织成立的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党委),要退出国家政权机关。

  国家政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还有由一定数量的党员组成的支部、总支部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这样的党组织,它们是负责党在国家政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党务工作的机构。党的这些组织机构应该继续存在,开展民主生活和民主选举活动,要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必须实行间接执政。从西方国家和原社会主义国家政党执政方式的比较中可以得知,间接执政和直接执政是两种基本的执政方式。间接执政以党政分开体制为前提,直接执政以党政不分、党政合一的体制为前提。实行党政分开后,必然实行间接执政。从直接执政转向间接执政,形象地说,执政党是从前台转到幕后,承担起这样的领导职责,党没有被削弱,而是更加有力了,驾驭全局的执政能力更强了。

  怎样实行间接执政?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把它概括为:“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具体地说,实行间接执政,首先,提出治国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这些包含,党从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上领导国家政权及其国家建设,指引和掌握国家政治生活的发展方向,确保全体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及有效地实际参加管理,等等。党提出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全社会的行动,而不是陷于具体琐细的行政事务和经济管理的事务中。其次,提出立法建议、并指导立法。依法领导或依法治国,即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政治领导的一种基本形式。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即通过法律和法令来实现党的领导。这意味着党把自己的领导活动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第三,选拔和推荐重要干部到国家政权机关中任职。间接执政最主要的就是通过党的干部在政权中工作来实现的,要以国家政权作为执政中心。党必须把自己的领袖人物和主要干部推荐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值得指出的是,党“推荐重要干部”,不是推荐所有的干部;是“推荐”而不是由党组织直接委任或决定,必须走法律的程序。党就是通过执政的这些党的领袖和干部来贯彻党治国的施政方针、主张。党的一大批领导者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也更加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政党政治原则,党领导国家不再是靠发号施令,而是通过在国家政权机关的党员所占据的优势比例和政治影响,用民主的方法,依靠集中大多数人的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的形式传达给全社会,使整个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化,更能反映民情,代表民意,集中民智,更具有法律的效力。最后,监督国家政权中的党的领袖、干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决议得到贯彻执行。

  总之,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实行党政分开和间接执政的方式,党的宏观和战略领导能力将大为增强,党的执政方式将更为科学、合理。

  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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