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 找法网(Findlaw.c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0:49:57

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作者: 陈 甦 日期:07-02-13

 

    如果以立法效能为判断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几乎就是一句废话,可偏偏许多法律包括物权法草案却喜好频频使用这句废话。有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不断出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语句,可以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强调违法后果的严重性,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其实这是一个没有根据的观点。法律的实施自有其机制,民法有民法的实施机制,刑法有刑法的实施机制。在民法中反复填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不能增加刑法的实施效果,因为这一语句不能成为刑法实施的依据;也不能增加民法的实施效果,因为指望作为最终保障的刑法实施效果并没有因此增加。也有的观点认为,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写进条款中,是一个即使无益却也无害的立法习惯。但笔者认为,立法上偶尔使用一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语句,确属无害;但使用这一语句成为立法习惯时,其害则非浅。其一,频频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明立法活动中存在严重的刑罚崇拜,以为只有到处施以刑罚才能确保各种法律的实施,只有靠刑法才能最终形成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其二,频频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映出立法态度的轻率与焦躁,立法时不深入分析研究法律的规范功能与实施机制,以为只要反复使用类似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语句,其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就会得到严格遵守和有效实施,其立法所针对的社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其三,频频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得我们的法律用语显得戾气浓厚,不分法律制度的性质、宗旨与适用范围,动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类的威吓语句示人。

    立法也有其自己的文化,立法上的习惯用语折射出立法文化的品位。频繁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质是社会上某种标语文化在立法活动中的反映,实际上并不能提高法律的威信与效用,反倒会影响法律制度的内部协调和外在形象,降低立法文化的品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语句,在我们的法律文本中已经过于滥用了,连物权法草案也反复使用这一语句的事实,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当不管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当不管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甚至乡规民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语句都从中频频出现时,我们会感受到法律文本中充满了不必要的暴戾之气和焦躁之风,假以时日就会感染这种法律气息的潜移默化。因此,实在是有必要从法律文本中清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语句,物权法草案中也最好不要再使用这样的语句。这不仅有助于我们的法律清正允和,有助于我们的立法文化卓然大气,就是从节约字纸这一点上也是不无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