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诞的罪犯与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1:36:57

      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在南京秦淮开审 47日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庭审中,检方与马尧海的辩护人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    庭审中,检察院指控,马尧海等二十二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马尧海等人的活动不涉及金钱交易,同时也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故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本案涉及的性聚会应该属于私权的范畴,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除马尧海外,其余21名被告均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也都作了有罪辩护。    在量刑方面,检方认为,应当根据犯罪情况分别量刑:部分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第一被告人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应酌情从重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读着这篇文字,王小波小说《黄金时代》中的字句突然在耳边响起,连忙查书抄录如下:    “团领导要人保组的人带话说,枝节问题不要讲太多,交代下一个案子罢。听了这话,我发了犟驴脾气:妈妈的,这是案子吗?陈清扬开导我说:这世界上有多少人,每天要干多少这种事,又有几个有资格成为案子。”是呀,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每天在做这事,又有几个能成为案件,又有几个人能成为罪犯呢?    记得小波生前,我们聊起在中国写小说根本用不着太多的想象力,好多事情直接白描一下就有常人想象不出来的戏剧性、喜剧性或荒诞性。小波的小说直到今天还在畅销,除了他小说写得漂亮之外,他所辛辣讽刺的荒诞剧还在中国现状这个大舞台上不断上演,难道不是一个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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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度空间: 2010-04-12 10:27:30 昨天看了《一虎一席谈》,李老师温文尔雅,不紧不慢,有理有据,不慌不忙,耐心开导蛮夷,很有大将风度,佩服。很赞成李老师的话,不应把性排序,异性恋第一,同性恋第二等等,这是违背自由平等的。感谢李老师,感谢您为弱势群体所做的一切!
  • wxyz2: 2010-04-11 19:11:46 整理后的观点:
    李老师,看了凤凰台一虎一席谈的节目,我想说说我的观点,供参考。那位律师说按照现行法律应该入罪,这点我不否认,因为现行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我觉得根本问题还是您说的该法要不要修改或废除的问题。
    第一,问题的引出
    就对社会的伤害而言,可以作这样一个比较,通奸为什么没入罪,两对夫妻各自通奸可都是瞒着对方,对婚姻关系损害更大况且不能算作罪,为什么夫妻能平等协商去做,对对方真诚却要入罪???!!!
    有人说做了这件事怎么面对家人和孩子,我要问,通奸了又怎么面对家人和孩子??可能有人说通奸就是好接受些,为什么会好接受些了?我想可能因为发生的更多些,人们习以为常,换妻只是发生的不多,人们还不习惯而已。试问同性恋最初国人听说的时候还不是诧异得很,但今天谁会说它不应该受尊重?这说明目前人们从观念上不适应而已。说到底,现在反对的人就是观念换不了,无法接受。或者上升一点高度,就是道德观问题,大多数人的道德观对此无法认同。
    第二,道德观和法律的关系,多少人的道德观和少数人的道德观问题。
    法律规范社会靠的是成文法,它是最底线的道德,它的惩罚是严厉的,所以它不能管得太多,剩下的就靠道德,社会舆论,也就是公序良俗。换妻固然违反了现在的公序良俗如同通奸一样,但它不应该由法律来惩处,就如同通奸不入刑,卖淫嫖娼不入刑一样。社会当然要靠多数人的道德观来约束规范,那么对于少数人的道德观是应该如何对待呢?多数人可能会谴责,少数人会支持,这很正常,任何社会都会发生道德观的碰撞,如果某一道德观由弱势变为强势,那这种道德观就成了主流,我们这个社会对换妻一事正是道德观碰撞的时期,很正常。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如何让所谓的多数人来改变观念,就犹如当初让人们接受同性恋一样。所以在现在这样的社会,我们要强调多元,尊重少数,要百花齐放,这样社会才能进步。但我们的文化不是一个尊重个性和多元的文化。什么都讲大一统。所以这就是有人说要尊重少数人的道德观的时候会会受到责难的原因。
    李老师你现在做的仍然只是让换妻不入刑,还谈不上要大多数人接受这一事情,但只要说理透彻,不需要有微弱多数,我相信这个法就要修改了,现在对于同性恋,多数人不能接受但能理解,就是这样一个状态。当初的流氓罪不是也取消了吗?它靠的是社会的变革,导致人们观念的更新,但对于换妻我觉得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为大多数人认可,现在的西方也没做到。但社会变革和进步,道德观的碰撞,我相信最终会以让人们接受,当然不是认同。
    第三,换妻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问题。作两个比较,一、参与换妻的是高素质文化人多还是低文化素质人多?调查显示是前者,难道文化素质高的倒退了,相反文化低的人是进步?为什么低文化的人不会做,因为他们受传统的道德观约束,不会像高文化素质的人一样进行开放性的思考和实践。第二,这样的事情西方多还是我国多?当然是前者。但我们开始醒悟要学习西方的民主人权和法制的时候难道西方的文化开始倒退了?历史学家说从人类社会的演变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来看一夫一妻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点我不否认,因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换妻并非真的就换了,而且还换着生孩子,连公公婆婆都乱叫了,不是的。我认为换妻无非两点,一、多层次的情感需要,和婚外情一样。二、不同的性体验。我们虽不认同婚外情但能接受,我们虽不认同卖淫嫖娼但能接受,为什么不能接受换妻?换妻在情感上没欺骗,双方同意,平等,尊重对方,比婚外情好,比通奸好。尊重女性,无涉金钱交易,比卖淫嫖娼好。大多数人的道德观认为有情可原,要性可耻!!!无非如此,传统道德观的古人说“食色性也”,性如同吃饭是一种需要,古人尚且如此说,我们现代人难道就谈性色变?性就是一种需要,如果不是,西方为什么将色情业合法化?你们口口声声仁义道德的人就真的是清教徒,就算没偷腥,就没想过?换妻比婚外情更能维持婚姻的稳定,比卖淫嫖娼所获得的性需求更单纯,为什么就为社会所不容,要受到法律制裁呢?
    第四,私权、公权和人权和修法问题。李老师认为换妻是公民的人权,是私权,公民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如果这样来说,我认为遭到反对是肯定的,因为私权不是绝对的,私权的行使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也就是对他人人权的干涉,所以需要公权介入。问题的关键是要从人权的角度,但不能从个别人的人权角度,要从大多数人的人权角度,这样社会学家就没法指责,法律人士也没法指责了,那么换妻到底有没有侵害大多数人的人权呢?我认为要个案分析,我认为自愿、平等、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能只说在私人空间)就没问题,而且我认为换妻单纯从字面上看是不能算罪的,也就是说单纯的换妻是不能算罪的,比方说两、三对夫妻换妻,但如果是上百人就不同了。换妻不能绝对入刑,也不能绝对不入刑,因为某些聚众淫乱仍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我建议要把聚众淫乱罪修参照组织卖淫罪改为组织聚众淫乱罪,在公共场所当然是罪,我想李老师也不会反对,在私人场所对社会对其他人的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必须惩罚组织者,当然这所谓的恶劣影响很难界定,可否从人数上限制,而且是否是真的夫妻也要考虑,当然这是立法技术问题,要仔细的考虑,不是我们争论的焦点。
  • wxyz2: 2010-04-11 18:11:35 李老师,看了凤凰台的节目,那位律师口口声声说按照现行法律应该入罪,这点我不否认,因为现行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我觉得根本问题还是您说的该法要修改,就谈对社会的伤害而言,可以作这样一个比较,通奸为什么没入罪,两对夫妻各自通奸可都是瞒着对方,对婚姻关系损害更大况且不能算作罪,夫妻能平等协商去做,对双方真诚的事却要入罪???!!!此其一。
    第二,有人说做了这件事怎么面对家人和孩子,我要问,通奸了又怎么面对家人和孩子??
    第三,不否认可能有人说通奸就是好接受些,为什么会好接受些了,因为发生的更多些,人们习以为常,这说明换妻只是发生的不多人们还不习惯而已,试问同性恋最初国人听说的时候还不是诧异得很,但今天谁会说它不应该受尊重?这说明目前人们从观念上海不适应而已
    说到底,现在反对的人就是观念换不了,无法接受。或者上升一点高度,就是道德观问题,大多数人的道德观无法认同,那接下来就是靠一个问题
    第四,道德观和法律的问题,法律规范社会考的是成文法,它是最底线的道德,它的惩罚是严厉的,所以它不能管得太多,剩下的就靠道德,社会舆论,也就是公序良俗。换妻固然违反了现在的公序良俗如同通奸一样,但它不应该由法律来惩处,就如同通奸不入刑,卖淫嫖娼不入刑一样。
    第五,多少人的道德观和少数人的道德观问题。社会当然要靠多数人的道德观来约束规范,那么对于少数人的道德观是应该如何对待呢,如上所述不应该用刑罚,多数人可能会谴责,少数人会支持,这很正常,任何社会都会发生道德观的碰撞,如果某一道德观由弱势变为强势,那这种道德观就成了主流,我们这个社会对换妻一事真是道德观碰撞的时期,很正常。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如何让所谓的多数人来改变观念,就犹如当初让人们接受同性恋一样。
    第六,李老师你现在做的仍然只是让换妻不入刑,还谈不上要大多数人接受这一事情,但只要有理,不需要有微弱多数,我相信这个法就要修改了,现在对于同性恋多数人不能接受但能理解,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状态。
    第七,有希望吗?有!当初的流氓罪不是也取消了吗?它靠的是社会的变革,导致人们观念的更新,但对于换妻我觉得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为大多数人认可,现在的西方也没做到,但可以让人们接受,所以在现在这样的社会,我们要强调多元,尊重少数,要百花齐放,这样社会才能进步。但我们的文化不是一个尊重个性和多元的文化。什么都讲大一统。所以这就是有人说多数人的道德观要尊重少数人的道德观的时候会受到责难的原因。
    第八,私权、公权和人权的问题。李老师认为换妻是公民的人权,是私权,公民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如果这样来说,我认为遭到反对是肯定的,因为私权不是绝对的,私权的行使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也就是对他人人权的干涉,所以需要公权介入。问题的关键是要从从人权的角度,但不能从个别人的人权角度,要从大多数人的人权角度,这样社会学家就没法指责,法律人士也没法指责了,那么换妻到底有没有侵害大多数人的人权呢?我认为要个案分析,我认为自愿、平等、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能只说在私人空间)就没问题,而且我认为换妻单纯从字面上看是不能算罪的,也就是说单纯的换妻是不能算罪的,比方说两对三对夫妻换妻,但如果是上百人就不同了。换妻不能绝对入刑,也不能绝对不入刑,因为某些聚众淫乱仍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我建议要把聚众淫乱罪修参照组织卖淫罪改为组织聚众淫乱罪,在公共场所当然是罪,我想李老师也不会反对,在私人场所必须惩罚组织者,而且必须是对社会对其他人的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然这所谓的恶劣影响很难界定,可否从人数上限制,而且是否是真的夫妻也要考虑,当然这是立法技术问题,要仔细的考虑,不是我们争论的焦点。
  • 高尚: 2010-04-11 14:53:12 王小波老师是我的文学启蒙导师,虽然我最开始买的是盗版,最近又下了本电子版全集,望不要介意。他所描写的东西依然在这片土地上演,这是作者“之幸”,社会的“悲哀”,我想小波老师也不希望自己的作品有这样长久的“现实意义”。
  • 财新网网友: 2010-04-10 22:17:59 看了今晚TV(一虎一席谈),感觉你似乎没把事情说清楚哦!
    换妻问题应与人权问题挂钩才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