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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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李庄案

本文来源于《中国改革》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3月01日 一审时狂傲不羁,二审时低头认罪,终审宣判时翻供揭丑,李庄案仁智互见 《中国改革》 记者 贺信 王和岩  

  从2009年12月10日重庆警方立案,至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的案件,60多天即走完警方立案侦查、检方审查起诉、法院一二审的全部法律程序。

  伴随着高效的“重庆速度”,李庄在一审时强硬对抗,二审时则低头认罪,终审宣判后又公然翻供,这一波三折的过程令人瞠目。

  随着终审法槌的落下,李庄案在诉讼程序上已经终结。终审宣判之后11天,2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月21日送达李庄本人。这意味着李庄的律师生涯也就此终结。

  但该案引发的关注与反思并未就此尘埃落定,司法界、律师界、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众说纷纭之中,李庄事件的案例意义已经昭然。本刊在此记录这个事件,并刊发专家见解,以飨读者。

  —编者

  一审时狂傲不羁、二审开庭时低头认罪的李庄,在终审宣判时翻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月9日,该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宣判。李庄未能如愿获得缓刑判决,即在瞬间回到桀骜不驯的状态,宣布此前认罪是假、将“辩诉交易”的内幕和盘托出,还当庭高喊申诉到底,寄望于全国16万律师的声援。

  在李庄激动陈词的时候,法警撤去了话筒,迅速将他带走,法官也退庭。法庭里只留下错愕的旁听人员。

  李庄2009年12月10日案发,案件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急速推进,案情变化跌宕起伏。李庄案的幕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辩诉交易”?

  按照李庄的说法,二审开庭时他当庭表示认罪,是以有关方面对他做出承诺为条件的。这些来自公安和检察部门的承诺包括:二审以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即不开庭审理)、量刑改判为缓刑等。

  2月2日二审开庭时,李庄表现蹊跷。当日进入法庭不足10分钟,李庄即陈述道:“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停顿数秒后,他表态说:“对以前的上诉理由——撤回。”镜头记录下他当时的表情,落寞而颓丧。

  在此后庭审的进程中,辩护人和被告人各说各话,一方继续进行无罪辩护,另一方则不厌其烦地声称认罪。其间李庄曾以“我提醒辩护人注意”的方式,就一份证据发表了与辩护人不同的意见。辩护人则好言相劝:“李庄,你还是不要说了。”

  李庄二审辩护人之一、同样来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高子程在法庭上分析了多种可能:是真的认为自己有罪,还是为了成全李庄原为之辩护的龚刚模检举立功,亦或是以认罪换取自由?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高子程在辩论阶段这样说,“在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我将申请对李庄进行精神鉴定。”此时李庄举手发言:“没有必要!我现在很正常!”

  庭审末期,李庄就像此次重庆“打黑”中“落马”的贪官出庭受审时一样,剖析内心。他发表了六条意见,表示自己“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逐渐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并称“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李庄朗读的,是他在二审开庭前提交有关部门的《悔罪书》。他的声音断断续续,行文又充斥着语法错误。此后李庄还当庭承诺:今后不会接受媒体采访,更不会翻供。

  二审据此判决,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然而,这不是李庄想要的。在2月9日宣判后,李庄吼声道:认罪既是被引诱,也是斗争策略,并提醒旁听人员仔细察看他的《悔罪书》。这一表述印证了外界对于李庄《悔罪书》的猜测和解读。李庄的六点意见陈述通过舆论曝光后,早有人士从悔罪书里根据谐音读出离奇的“藏头露尾诗”:“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

  辩护律师高子程在退庭后向媒体记者透露了更多细节。他说,“认罪”态度不能改变案件事实,亦不阻碍继续申诉,不过李庄个人名誉将因此受到负面影响。

庭前暗战

  闭庭当天,重庆市检察院和法院均公开否认有关“辩诉交易”的说法。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丽说,检察机关从未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事实上,二审判决结果恰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审判长蒋林则解释了李庄认罪后仍然坚持二审继续开庭审理的原因。他说,通过开庭方式审理,有利于多方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参与,有利于合议庭当面听取上诉人、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同时,多方信息证实,来自重庆市检察院和公安局的人士,的确在庭前接触过李庄。知情人士透露说,双方谈话在三次以上。谈话内容包括对李庄的职业素养进行了有限度的肯定,希望李庄顾全大局寻找折中渠道解决矛盾,此外在公开场合要克制情绪、做“君子之辩”等。

  辩方也在紧锣密鼓开展庭前工作。一方面是寻找新的辩护人。康达所曾派人接触过律师界德高望重的张思之。后者对李庄的评价类似于“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表示罪和错应当区分对待。

  由于种种原因,张思之后来并未参与代理。最终与李庄家属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康达所后来对外解释说,李庄家属“希望在二审时出现学者的声音”。

  辩方还找到一名证人朱明勇。朱来自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是龚刚模案中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辩护人。

  朱同时也是李庄失去自由之前,最后几位与其接触过的人士之一。李庄藏身于成都一家酒店时,曾要求与朱明勇用座机联系,目的是确认同为涉黑头目辩护律师的朱明勇是否“安全”。此时李庄已有预感。这一信息至今保留在朱明勇手机当中。

  朱明勇答应了辩方请求,他准备作证的内容,一是律师代理龚刚模时遭遇阻力,如阅卷难、会见难,只有在专案组民警在场时,看守所才安排会见。这是李庄案的背景,朱明勇目睹了2009年11月24日李庄会见当事人时和民警第一次冲突的全过程。再者是就警方取证程序作证。

  相比李庄,朱明勇会见当事人时的提问更加委婉。他问过樊奇杭,“你身上的伤是怎么回事”,“你的供述是否属实”。朱明勇回忆说:“樊奇杭的回答也很有技巧,他说,人总是有极限的,说完抬头看看站在身边监督会见的警察。”

未竟之“赌”

  据记者了解,当辩方律师团队到达重庆时,曾经誓言斗争到底的李庄已经动摇。

  辩方原本达成的共识是李庄“认错不认罪”,因为错误和犯罪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但李庄的反常让相关人士很惊讶,他们还一度揣测李庄是否在外面有急事处理,因此抱定“赌一把”的心态,希望早获自由。但经向家属求证并非如此。

  后来发生的事情表明,李庄放弃了“认错不认罪”的底线。

  作为一名有着14年从业经验的刑辩律师,李庄显然知道“辩诉交易”在中国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李庄决定冒险尝试,目前还不得而知。

  但法院发出开庭通知后,李庄家属即感到无所适从,因为之前传出的说法是二审以书面方式审理。

  辩方及李庄家属未对案件进程和改变李庄态度作更多努力,因为家属对李庄人身状态极为关切。李庄被捕后一直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其隔壁监号曾羁押过此次“打黑”风暴中“落马”的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2009年11月28日中午,乌用一条棉毛裤裤腰带结束了自己57岁的生命。

  辩方及家属仍然坚持做无罪辩护。惟一调整的是,仓促加入的刘仁文退居幕后担当顾问,一审辩护人之一的陈有西律师继续担纲二审辩护人。

  为支持李庄“无罪”的判断,高子程此次向法院提交了几份新证据。其中三份是由李庄助手马晓军手写、反映李庄和龚刚模三次会见情况的笔录。

  然而,这些笔录没有经龚刚模本人签字,被控方指为证据形式存在严重缺陷。“这是我的重大失误,我没有想到会有今天的下场。”2月3日,李庄在二审法庭上说。这是当天开庭过程中,李庄为数不多的几次为自己辩护的声音。

  同样对李庄不利的,是此前一天龚刚模等六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他们在回答控方提问时对答如流,谈吐与之前出具的证人证言保持一致。而在回答辩方提问时,他们不时声称“记不清”“听不懂”,并且坚持用重庆方言作答,有时候直接拒绝回答问题。辩方证人则未获法庭准许出庭。

  李庄在二审期间,还配合检察机关进行了三次同步录音录像。第一次,他表示认罪;第二次,他陈述了具体情节;第三次,他承认教唆龚刚模是为了欺骗政法机关。据检察机关发布的信息,李庄对录音录像不持异议,他说:“没有意见,我还非常赞成,今天我所说的都是我真实意思的反映。”

  李庄终审判决后第二天,龚刚模案一审宣判。龚刚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九项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审判长在判后解说,龚刚模在“6·3”故意杀人案中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论罪应判处死缓。但其有检举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龚刚模案的另一同案犯樊奇杭则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获死刑。法院称,樊奇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资料】李庄案大事记

  2009年11月22日、25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家人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重庆涉黑案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2009年12月10日 重庆市公安局对李庄立案侦查。

  2009年12月13日 重庆市检察院对李庄批准逮捕。

  2009年12月19日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起诉至江北区法院。

  2009年12月30日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李庄案。

  2010年1月8日 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庄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2010年1月18日 李庄的律师高子程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李庄无罪。

  2010年2月2日 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 二审宣判,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