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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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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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发布时间: 2006-02-22 08:14:32

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张明芳

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实践中,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撤销权的行使首先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其次,由法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作出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判决;最后,撤销权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撤销的效果,取回财产或利益。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一是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这些行为包括:(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二是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即债务人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会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而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仍然接受该行为的。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并不是及于债务人处分行为的全部财产,而仅限于保全债权的范围。这是因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制度,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人的债权以外的部分,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撤销之诉中的主体问题。一是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债权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每个债权人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是撤销权之诉的被告。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免除债务),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原则上应当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表明,撤销权的行使有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5年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六,撤销权生效后,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问题。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判决生效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了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有平等的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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