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界大洗牌:是“整肃”还是“大赦”?-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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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界大洗牌:是“整肃”还是“大赦”?作者:沈岿来源:《新世纪》周刊来源日期:2010-3-22 

  若不能建构反映现代法治文明、多渠道多层次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仅靠“雷霆之举”恐难防微杜渐

  2010年3月,重庆市公安系统从副科到副局的所有领导干部3000多人,全部“就地免职,重新竞聘上岗”。如此雷霆之举,换来好评如潮。 “顺势而为”“有针对性的务实之举”“给重庆警界注入活水”“重庆经验,值得期待”……褒奖之词,不绝于耳。

  但在主流舆论之外,也有冷静之士对此持谨慎乃至怀疑态度。有人认为,警界“换血”并不等同于警务体制改革。若不触动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强力制衡的警察体制,即便换上全部新鲜血液,也不能保证不再受污染。

  有人质疑,这一前所未有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合适,是否存在运动化、扩大化的嫌疑。也有人批评,扫黑打黑的实质正义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警界领导干部被集体免职的事由和程序,是否经得起法律检验?部分警员会不会受到冤屈?

  其实,这两种看似对峙的立场,有着相近的根源。很多人分析,重庆的这一举措既有明告天下“从严治警”、“整肃警察队伍”的用意,也隐藏着的“既往不咎、大赦天下”的用意。

  应当坦承,这个判断并未通过严格证据规则考验,不过也许是最接近现实的猜想。

  首先,媒体在第一时间的报道,都将这一“雷霆手段”,同前阶段扫黑行动揪出若干警界高官联系起来。然而,重庆警方在正式表态时,刻意区分“打黑”和“换血”,将此举措解释为警务体制改革。其背景有二:一是涉及的所有干部由于任职届满、机构变化、人员退休等原因,全部重新竞聘上岗;二是“干部轮岗或交流”。

  这些解释却不足以令人信服。很难想象“任职届满、机构变化、人员退休”会让3000多名干部在同一时间“集体下岗再就业”。如果属于体制改革,就应该建立长期稳定的、常态运行的制度,常态的干部轮岗或交流怎么会在同一时间,把所有干部职位都推倒重来?因此,在重庆扫黑临近尾声,警察声威因扫出不少“无间道内鬼”而急剧下滑之际,整肃警察队伍、树立警察新形象,乃“大换血”的目标之一。

  在媒体报道中,有一位将近38岁、在副科长位置上呆了十多年的警察,重新竞聘,已经晋升为副处级。可以窥知,并非所有“下岗”的领导职干部都是“涉黑”的,他们中不乏工作能力突出、但在文强时代因不善走关系而被埋没的人。不过,既然是整肃队伍,当然应剑指黑恶,清浊分明。否则,“一刀切”容易枉屈善良、公正、能干之士。

  毕竟,在当今力倡法治的年代,从严治警还需同依法治警结合起来。《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13条第(二)项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15条、第16条,公务员免职需经“提出免职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的程序;只有在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被辞退等情况下,才不用走以上正规程序。而免职一般并不直接针对违法违纪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处分范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需要予以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列出许多,其中包括各种“涉黑”中常见的情形。

  当前,已知的、被缉拿归案的“涉黑”高层警官有十多个。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下,以往迫于或者迎合掌权者专断和淫威的,恐怕不在少数。对于真正需要整顿的警察,本应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而非免职或所谓的“解任不解职”。

  那么,为何不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将真正“涉黑”的干部与清廉能干的干部区别对待,一一追究前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要快刀斩乱麻似地“一勺烩”?也许有很多解释,但似乎更合理的解释是:“整肃”的背后是“大赦”。这个“大赦”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大赦,而是对以往的所有事情就此了结。因为一味追查下去,警界人人自危、难以安心工作,会进一步影响警察的执法威信,对社会治安不利。

  作家二月河在小说《雍正皇帝》中,述及山西库银亏空的官吏贪污大案。隆科多对雍正提议,将山西县令以上吏员一体锁拿进京;张廷玉则担心波及过多胁从官员,且赈济灾民还需官员去办。雍正最后的决断是:山西通省官员不敢对抗独霸一方的山西巡抚诺敏,只能说他们“不争气”;诺敏要严办,其余不必为难。历史的相似性,从来不是故事情节上的相似,而是事理上的相似。

  因此,既不必为重庆这一多少有点权宜之计的举措大唱赞歌,认为它会贡献制度变革的重大经验;也不必以严格法治的眼光对其大加挞伐,好像有多少人会因此受到不公平对待。

  真正值得反思的是:假如以上猜想成立,依法治国的原则和精神,本不允许以“和稀泥”的方式纵容或庇护对法律的亵渎,可现实的考虑又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决断。值得叹惋的是:假如在文强之流初露端倪时即能严格依法予以雷霆重击,又何至于到此地步?

  因此,如果一定要说重庆治警有什么经验或教训,那就是重复商鞅引用过的古谚:“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腐败,若不能建构反映现代法治文明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恐难以防微杜渐。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