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政府收50万“捞人”协议曝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5 16:16:57
温州政府“捞人”收家属五十万承诺缓刑
张洪峰评论:“捞人”这词的意思是指用非法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在重庆打黑中被频繁使用,李庄就是“捞人”这个词的代表,而温州乐清市的政府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居然也扮演了“捞人”的角色,收取“犯罪嫌疑人”家属五十万元,白纸黑字盖着公章的搞“捞人”,从字面上看所谓“如愿”,则是政府将依靠行政权力去干预司法。
经常发生这样的“局”,有人去诈骗“犯罪嫌疑人”家属,自称与司法系统某某“很铁”或者与某领导“很近”,可以利用关系帮“捞人”,但需要家属提供经费,这个“局”当然也有不是诈骗的,是真的手眼通天能收钱办成事的,那些收钱没有办成事的结果是受害人报案,诈骗犯被捕。而这种政府亲自当捞人角色的却实在拍案惊奇。
从乐清市政府(县级)所谓“办公室”出具的那张五十万的协议看,创造了一个新的网络名词“乐助款”,民间针对这种“捞人”的钱一般是没有名称的,只是大家约定俗成的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今后对于搞诈骗也提供了一个好的规避法律的办法,这个是家属的“乐助款”,是自愿帮助别人出的钱,不是某某人搞诈骗,自然也就没有刑事责任。
本博暂未得到全部资料,简单的理理头绪,对这个事件做一个分析,此分析仅为本博的个人感观猜想,并非代表事实真相即如此,请乐清市司法机构不要对我跨省抓捕,以免影响本人工作和生活。
当地市政府为应对此类事件成立了一个临时机构,“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领导小组”,下设“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属于临时机构,在政府序列里并非常设机构,一般应该没有基本帐户,但此事件中的“处置办”却在银行有帐户,很是奇异。正常情况下该领导小组至少是某市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从各单位临时抽调人参加这些工作。
这种临时机构的好处是集中力量办事,但坏处是事后无处追责,因为其非法定单位,起诉都无法有起诉的单位,且看似大家负责,实际却大家都不负责。而且这种小组包含着司法体系,引起司法紊乱,小组领导的意见替代司法意见和程序。
面对受害债权人的不稳定情绪,陈东晓的婆婆的资产肯定是被全部冻结,但无法抵偿受害债权人的利益,政府也不可能拿钱帮还债,此时陈东晓就进入了该小组的视线,而她在案发前因为某些原因曾经找朋友和同事借款390万,虽然在案发前还了,但此时的“处置办”压力较大,急于解决维稳问题,就决定把她也“带进来”,“株连九族”这种古老的非法治方式开始上演了。
本博估计在把陈东晓批捕之前,该办公室的司法单位肯定有人提出过不同意见,认为她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但往往在这种临时小组,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会打折扣,一切以维稳为主,先把人捕了再说,反正有领导担担子。
于是陈东晓被捕了,自己的70万也被“处置办”拿去用于偿还她婆婆的债务,而她自己的父母急于让女儿获得自由,找到“处置办”希望能放人,此时的“处置办”也存在还需拿钱为债权人解决问题、处置办自身也有工作经费问题(一般长期包租宾馆办案),就与小组的成员单位司法系统商量好,让她父母拿五十万来“了难”,就判她缓刑,但她父母肯定是花钱得有把握,所以就出现了“处置办”那张收据,而财务制度也决定了此钱没有合法收取的依据,就破天荒的想出个“乐助款”,并且承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判处缓刑,这个钱是要退的,这个“退”也就锁定了这笔钱绝对不是自愿的帮助,更非快乐的助人,而是一种交易行为,法律在这里成为了交易的载体,但这种交易和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完全是两回事。
五十万的交易很快得到了落实,当事人在交钱3日后被取保候审,并最终获得缓刑。随着事件的平息,时间的推移,紧急情况的消失,法律程序慢慢的回到正轨,陈东晓在获得自由后,随着与法律人士的沟通了解,(被捕前她就在公安机关做协管员)发现此案的问题所在,于是开始上诉,开始上访,并且得到了上级司法机关的支持,严格查证资料,发现当初抓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不了罪,裁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时间过去这么久,乐清市司法体系哪里还能补充到什么证据呢。
“处置办”的成员单位此时发现被“忽悠”了,原本以为双方协商好的,交钱放人两不找,现在对方反悔了,人被关了这么久,钱也花完了,当初表态的领导此时一般会“脱袜子”,乐清市司法体系开始独尝苦果,(毕竟政府不可能发文定某人有罪),拼拼凑凑的证据加上集体研究(未来好集体担责,避免被个人问责)是经不起真正的司法程序的,面临的是国家赔偿和行政问责,于是开始找市领导求助。
市领导此时只能出面去与上级协调,将当初的情况进行说明,大打维稳的牌子,为下属避责,(不这样做将来会没有司法人员愿配合工作,这个很重要)。但该案最大的问题是就算把所有的证据和法律都拿来,也没有办法定罪,上级司法部门绝不会为下面的人去担这样的责任,于是发回重审就是最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皮球法”,将来出事也与自己无关,这事已经按照程序发回去了,是乐清市自己的问题。
面对发回重审的裁定,面对证据不足,乐清市司法体系无能为力,如果承认当时错了,就得承担责任,得赔钱,得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当初领导安排去办案,当初也是遵照领导小组意见办事,现在不好收场却要自己部门承担责任,估计他们也头痛。这个时候估计有胆也不会有人去找某领导说,“领导你要承担责任”,就算说了也无用,领导们很圆滑,一句话打发你,我当时是要你们依法办事,你们司法应该有司法的程序,这个难道还要我也懂啊,那还要你们做什么。
一切就回到了一个字“钱”,此时的陈东晓找“处置办”这个临时机构不上,只能找法院要求尽快重审,而重审的结果谁都清楚,理论上说此时还是个钱可以解决的问题。公检法三家共同担点,把陈东晓的那120万退给她,协商下她收监时的赔偿,再多给点补偿,也许可以了结此事,而陈东晓收钱后放弃上诉,接受一个重审的缓刑结果。
但此时双方的信任基础失去,当时的五十万交易陈东晓反悔,难保将来不反悔。而且陈东晓也会担心拿了钱,缓刑期间被故意找茬,再次收监。就算双方有互相信任的基础,这个时候要司法体系拿出这笔钱也是个难事,虽然很多时候我们感觉政府和司法亲密一家,但面对钱的问题,政府就不一定会拿钱去给司法“搽屁股”,而司法则认为这个责任应该是“处置办”承担,可“处置办”实际是个空壳。没有信任,没有人愿意出钱,于是此事就开始拖,陈东晓既没有拿到钱,也没有去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前的牢狱之灾还在刺痛她。
本博建议:乐清市政府接受网络民意的批评,查清事实,有错就纠,依法办事,该国家赔偿的、该退给当事人的钱,就想办法退掉(反正是纳税人的钱,政府又不印钞),责任人也需要处理,否则以后这种临时办公室都会驾驭在法律之上,办案人员必须吸取教训,司法程序的追责,无论当时哪位领导授意或者要求,最后追责绝对是办案人员跑不了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杜绝在面临重大事故、事件中,临时成立的这些办公室,临时抽调的办案人员,能坚持法律程序,而不是临时性执法。
网闻背景:转网络投诉
陈东晓,女,1980年1月16出生于乐清,因婆婆涉嫌非法集资案《已另案处理》因这份特定的亲情关系乐清市政法委,乐清市政府下设的机构“市处置办”《 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维稳”为 幌子指令乐清公安局将陈东晓曾于2007年2月份向朋友同事共3人借款的390万元的事实为由,《案发之前已全部债务已归还》把无辜的儿媳妇羁押长达275天之久。2008年3月10日被刑拘法院2008年12月15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羁押期间陈东晓终日以泪洗面,已剪发撒野为由带上了脚链。不但精神上受尽了折磨而且肉体受尽了酷刑。但陈东晓坚信自己是清白的,坚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这种株连的做法上演了人间的一幕悲剧,制造了现代版的冤案。对内市处置办以某个领导为口号私压公,检;法办案的公正公平,个人的权力驾驭于法律之上,不得不怀疑如今到底是法制社会?还是人制社会啊!对外市处置办欺诈陈东晓父母已判缓刑为条件拿出50万元“乐助”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乐助款退回给陈东晓父母,这种变相的敲诈勒索一是陈东晓父母不懂法,二是出于爱女心切,无奈之下满足了“处置办”的要求。而且强行乐清市公安局将陈东晓本人的暂扣款人民币70万元归划于“市处置办”的帐户内。那么一个死刑犯也可以用金钱去赎买他的罪行吗?2008年12月16日陈东晓不服非法吸收公众罪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市处置办又以“维稳”为幌子三翻五次去中院做工作一定要维此原判,感谢法律的公正公平,感谢中院的公正公平尊重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实际上是无罪》让乐清法院自行纠正。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已证据有变化撤回起诉,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一年多了仍没有定音。到了有关部门总已婉言相劝不了了之。
我现在要求还我清白之身,重新审理此案,并把我扣押的钱款和我父母交的乐助款返还给我。真有罪的人难道可以用钱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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