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扰乱信访秩序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34:13

扰乱信访秩序罪

邵建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庆宁提交一份议案,建议《刑法》增设一款新罪名,即扰乱信访秩序罪。该议案的第一句为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作为专职从事立法工作的人,他的这句话经不起严格推敲,因为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关于这项权利的具文。但这不要紧,要紧的是,这句话应当更稳妥地根据宪法语言改易为信访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宪法有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需要指出,信访本身未必是政治权利。现代权利学说将人的权利类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权利,一种是政治权利。比如选举之类的权利为政治权利,是为宪法所赋予。但,言论之类的权利为自然权利(它得之于自然而非宪法),因而宪法的任务主要是保障这些权利。根据访民信访的实际情况,上访数量几乎占最大比例就是房屋拆迁、土地动迁等,这些都是访民的私人权利而非政治权利受到了侵犯。所以,就这类问题上访,如果是权利,很难纳入公共领域中的政治权利范畴。

在政治权利之外,私人权利不容侵犯,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出发点。现代成文宪法的源头是美国宪法,此后所有国家的宪法,如果是成文形式,在法治精神上无不照准此宪法,中国也不例外。不难发现,如果从具文角度,不是中国宪法而是美国宪法,有信访权利的保障条例。这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请注意该条最后一节的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该权利其实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信访权利。这项权利,美国宪法保障,中国宪法也保障,尽管它未具文。但,全部问题在于如何保障。就此,美国宪法不妨是我们的一个参照。该修正案明言,针对伸冤性质的信访权利等,国会不得为此制定任何法律。如果有相应法律出台,那么,它就等着最高法院的违宪指控吧。

这里,我必须在舆论上向该代表的议案提出违宪指控。该议案以宪法为名头一闪而过,紧接着就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刑事信访。先不论该议案的具体内容为何,仅此刑名本身就已经直接触犯宪法。信访权利既为宪法所保障,又怎么可以针对这项权利本身治罪呢。这正如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立法却可以刑名一个扰乱言论秩序罪?该议案客观上只有两个后果,或者是宪法沦为空名,或者是让刑法去造宪法的反。如此议案问世,让我无法不怀疑这位立法专业人士的全部法律知识。何况扰乱信访秩序罪,该罪的名头也于法不通。信访本身无特殊秩序,故信访秩序罪无从谈起。但,包括信访在内的所有权利,都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如有扰乱,亦当绳以法律。但,这种扰乱,不是信访罪,而是其他刑事罪。比如信访人纠集冲砸公务机关,那就是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样的罪名刑法已有,它完全可以针对信访中相应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必要以信访冠名再行立罪。该本身则是对信访权利的威慑。

特别要指出的,以信访冠名为罪,为任何立法所不许。这是立法知识的ABC,权利本身无罪,权利过当才可能导致罪。这种罪行在立法上,只能根据它导致的恶果及性质以定罪(如杀人罪、抢劫罪),却不能在称谓上罪及各项权利本身。可是,扰乱信访秩序罪恰恰在刑名上罪及信访,这是信访本身的罪名化。按此逻辑,言论本身、信仰本身、结社本身亦即宪法所保障的所有权利本身无不可以罪名化,于是宪法为各种罪名所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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