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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3 09:00:44
陈有西:就南都报导复忠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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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13《西政会客厅》邀请我同网友们谈李庄,我觉得目前还不到时候,也不想再说李庄,婉拒了。陈忠林教授接受南都的采访,在“国会”期间谈李庄,我个人表示欢迎。鉴于陈教授几次说到了我和高子程两位辩护人,这里简单地回应一下。
    
第一、忠林教授能够以人大代表之职,提出对《刑诉法》第157条释法的要求,希望保障律师的质证权,这值得欢迎。我同意他说的“李庄案成果之一”的说法。重庆法庭上,我多次见到他,深夜都在认真参加旁听。我相信他是大致明白本案的,这是忠林教授在网民批评后的一种反思也好、作为一种声誉重建也好、作为一个享誉业界的人物的法律良知发现也好,都是值得尊敬和欢迎的。
    
第二、但是,《刑诉法》第157条的释法是没有必要的。刑诉法、律师法、六部委规定,都明确了律师的事先阅卷权、复制权。法庭上质证、出证、审阅,是法律应有之义。不出证如何质证?李庄调侃公诉人说:我当庭宣读最高法院释放令,就不给你看,你信不信?就是一种归谬法。把这种荒唐都揭露出来了。当庭示证,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无需释法。这不是释法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强权思想问题,是不是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法的问题。现在检察院只移送部分证据给法院,不给律师看的,是个别地方。理由是恶意理解法律中的“主要证据”移送的规定,几十份口供,他只移送一份。把违法有漏洞的藏起来。沿海地区好多检察院,这个问题已经解决。庭前示证、一起诉就全巻允许复印,早就已经做到。忠林教授并不了解全国诉讼现状。
    
第三、忠林教授说我对法庭评价很高。他说:陈有西律师认为:法庭没有全部答应将控方宣读的证言笔录交给他们看,是那次庭审的“唯一”瑕疵。这是一种误解。不是“唯一”。我确实高度评价重庆的一审、二审的法官,他们在那种环境下已经难能可贵。作为律师要有对法庭的起码的敬重,我这样说,这是职业道德。但是不要忘了我的第一轮辩护当庭的话: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法律的公平正义,最后归结到判决结果是否公正。法官是自己道义和良知的法官,要根据自己的法律水平和真实判断判案,不能把错案原因归到客观和环境。贺卫方对一审的判决评价是四个字:痛心疾首!我对二审的判决评价也是四个字:夫复何言!
    
第四、关于李庄懂不懂法,是不是法盲。忠林教授过于自负了。李庄不但懂法,而且精通法。当他要求法官应当合议后再来宣布,不能一个人当即驳回回避;当他指出检察员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法官错了时,李庄全是对的、符合法律的。我提醒他注意身份不要指挥法庭,是为了尊重法庭不致太尴尬。旁听人以为他错了。中国审判回避,有“法定回避”和“酌定回避”。大量的反腐败案,都不是法定回避,都在酌定回避,李庄为什么不能申请?因为重庆最高层专案组联合办案,全国报纸都是公开报道的。这就是回避理由。因为你法院“联合”在一起了,你不可能客观独立地办案,抓了就已经定好有罪了。我就要你回避。这个理由是成立的。李庄有理由怀疑在重庆得不到公正的审判。他的回避申请难道就是法盲?他行使权利拖延审判,也不是无理取闹,你见过侦诉审十天就上法庭的案子吗?李庄是针对这种“重庆速度”办案势头、想当天判掉的计划的一种合法抗争。忠林教授不会没有感觉到吧?
    
第五、你为了说李庄刑法不及格,举了个关于杀人的行为犯、结果犯的问题,但你引用的这个例子是错的。你说:“某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瞄准某乙的胸口射击,结果打偏了。法院不能为某乙没有流一滴血、皮没有一点伤,甚至头发都没掉一根,就认定某甲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你这个问题涉及的是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不是行为犯、结果犯问题。这个行为不是主观的中止,是意外的客观原因的未遂。这是两个概念,你偷换了法律概念,对一般网民和青年学生会引起误导。“杀人罪”就是行为犯构成,(刑法学中也有认为结果犯构成),只要拿刀去杀人,对方逃了没有碰到,也构成杀人罪。而“辩护人伪证罪”不同。他是结果犯,只有“出示、提供”影响到了法庭,妨碍了司法,这个罪才能构成。这不是法律理解问题,而是306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你是引用了一个行为犯的罪名,去说明一个结果犯的概念。作为一个刑法教授,这些概念,怎么可能会真不明白?西政会客厅里很多网民其实已经把这个问题都说透了,忠林教授怎么还会拿出这种案例来?你还说李庄刑法不及格,倒底是谁不及格?
    
第六、你自己论据不够,引用林强律师评论认为:当天“辩护人并未抓住问题的关键”,辩方提出的“审判阶段不可能形成伪证(此说法是杜撰,我们从未说过)”:“没见过证人不可能构成犯罪”:“未提交、未形成一份证据不可能构成犯罪”:“不存在有物质载体的证据不可能构成犯罪”等“明显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占据了辩护意见的半壁江山”,“除了令审判人员鄙视其业务能力,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其实请你注意:306条第一款,有三种不同的行为对象,对辩护人、对被告、对证人。只有对证人,规定了言辞影响也有罪,对前两者,必须有形的证据的影响。如把证言笔录烧毁了才有罪。对被告的言词影响根本不构成犯罪。还是仔细去把法条研究明白,再来指责别人吧。由于你们的身份,这种概念混乱的误导,后果是很严重的。怪不得会有网民来围观你们。
    
第七、你虽然旁听了一些审判,毕竟只听、没有看,你对案情证据并没有审查。但是你说“部分媒体在报道李庄案时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辩方在法庭上大量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表现”,但是,你这个抽象的否定,又具体表现又何在?你说李庄证明保利夜总会老板不是龚,就是伪证罪。你知道不知道真实的工商登记龚确实不是老板?法院的判决书也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不再讲这一情节?知不知道李庄从来没有否认过龚是实际控制人,只是不是股东,没有权利出让股权?审讯笔录硬写上他是40%股东,是逼供后的乱写?你没有听明白、没有看证据就在议论,所以才会出现那么多的失误。
    
李庄案件,我相信忠林教授也是有良知的法律人。只是一开始不了解情况的贸然表态,使你陷入了一个退无可退的尴尬境地。但是,由于你的身份和名望,对法律的解答,将会影响很多网民,甚至影响官方的认知,以为这些你解释过的重庆做法都是对的,这将会长久产生副作用。因此,出于一种尊重和负责,也为了共同的法学事业,说上这些话,以作回应。不当之处,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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