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代表不能太温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30 19:18:05
推动进步之质询篇:
做代表不能太温和
第 8 期
2010.03.11
■  查看往期


作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定监督形式,质询进入宪法和法律文本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如果把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质问”也算在内,那么该制度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也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但是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表示,无论是全国人代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从未有过质询案。行文至此,心情沉重。
3月9日,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首次在2006年监督法生效后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但是质询真的可能吗?


邮件订阅rss订阅进入评论首页

质询案:人大代表总是很温和
一直以来,这项权利就从未被人大代表真正激活…
吴邦国:可以对国务院部门进行质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受常委会委托,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常委会工作报告:今年主要在三方面进行推进:一是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二是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三是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这是监督法生效后,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方面…
 当然,质询得符合相关程序
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二款规定:“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提出质询案,还必须符合六项要求…
质询案:一直被呼吁,从未被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表示,无论是全国人代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从未有过质询案。以1980年“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质询案为例,虽然这是我国人大历史上的第一起质询案,且时任冶金部部长的唐克也认真回答了人大代表的提问。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这并不是一起真正的质询。因为当时虽然提出质询的代表人数符合质询案的规定,但是这个质询议案并未列入正式会议议程,因此,这只能算是“询问”而非“质询”…
代表议事的武器

批评和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详细]
询问与质询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成员对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详细]

质询难:问题出在哪里?
质询程序的设置与现实情况的冲突,是质询难的最大原因…
质询程序与现实的冲突:时间太紧
在我国,全国人代会的议程都是固定的——限定了开会的时间,限定了每日的议程,如果在人代会期间增加质询,将可能导致正常的会议议程被一个质询案打破,从而无法在预先设定的期限内完成预定的议题。如果大会出现一次质询案,不仅大会的议程、会期会有所变动,而且主席团会议也会因此增加一次或多次…
主席团产生的规则没有确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在全国人代会期间,主席团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意味着主席团具有了将质询案是否列为大会议程的权力。但是纵观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主席团的决定形成是主席团成员简单多数投票表决,还是三分之二投票表决,或者是其他形式表决?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议事规则的模糊,导致了质询案在提交到主席团时,并不能够由质询案变为真正的具有法律形式的质询…
人大代表的职业构成造成质询案提出的动力不足
据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的统计,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近70%“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在我们看来,过高的官员比例限制了人民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可能。设想一下,在当下通过“跑部前进”也能够获得资源的决策体制下,地方政府机构的人大代表怎么可能会提出针对中央部委的质询案?在现有的体制下,由地方官员组成的人大代表很难对国务院和各部委提出真正的质询案…
相关案例
1989年,湖南投票罢免副省长
1989年5月召开的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就清理整顿公司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177名代表对质询的结果很不满意,联名对杨汇泉的副省长职务提出罢免案。结果罢免案获得通过…
广东省人大:省国土厅违法
1994年11月10日,21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对广东省国土厅提出质询案。在质询会上,省国土厅厅长承认,他们以电报方式提出实施意见是不妥当的,电报中的一些话,损害了人大立法的严肃性。质询会结束后,省国土厅立即下发了《关于撤销我厅两份电报的通知》…
武汉人大披露第一个“质询案”
1990年1月12日,马克昌等8位委员在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向公安局提出“质询案”。公安局的复查结论很快出来:办案性质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月20日,退还对卢追缴的财物和罚款…

真质询:从改变质询的立案程序开始
与其年年想质询年年没质询,还不如从根本上调整一下质询案提出的程序…
放宽质询的时间限制
理论上,质询制度应具有规范性和经常性特征。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紧急质询规定,除人大常委会委员可在常委会期间提出质询外,闭会期间代表没有质询监督权,所以造成了开会期间没时间提出质询案,等不开会、有时间的时候又没有权利再提质询案的悖论。所以应该放宽对提出质询案的时间限制,或者当闭会期间出现紧急事由需提出质询案时,有程序启动质询案,…
简化质询案的议程
由于全国人大的议程和会期一般在预备会时通过表决确定,因此,会议议程和会期的法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议程的增加。而质询案的成立不仅要由主席团决定,而且主席团要听取质询情况的汇报;代表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被质询机关应再次答复,这些程序也均由主席团决定。只有简化立案程序,减少代表团对立案的影响力,质询权才能真正从纸面上落到实地…
强调质询的后果
现行法律对被质询机关答复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强调质询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是质询制度免于“形式化”、“走过场”的关键。比如,应该使质询后果法律化,即如果半数以上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席团应提请大会予以表决,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责任人理应承担被罢免、撤职等后果,甚至决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外议会议事逸闻
韩国议会 极度火爆
执政的大国家党和反对党在外交政策等方面的分歧常常要用拳头解决,会议室里的各式物件也都会派上用场。2008年12月,韩国议会审理对美自由贸易协定,意见相左的双方,冲破大门,拿着椅子,端着文件柜和灭火器,甚至大锤、电锯彼此相搏…
日本议会 哭笑不得
日本议会的“暴力演出”同样精彩。在是否向伊拉克派兵和改革养老金等议题上,道理讲不通时,拳头伺机而出。一次一位愤怒的女议员在争论时敏捷地跳上桌面,与男议员厮打起来。可惜,她的短裙不争气,春光大泄…
英国议会 彬彬有礼的语言暴力
如今的“英国绅士”不会以武力争斗,但是彼此不满时发几声嘲笑与嘘声在英国议会中倒是常有之事,“斯大林变成憨豆先生”就是议员们在会议中对现任首相布朗的“昵称”…
既然已经被再次提起,我们就不应该让它继续沉默。
凤凰网评论频道 | 编辑:彭远文 郭刚 张恒
凤凰网原创专题,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往期两会自由谈

推动进步之预算篇:从看得懂开始

推动进步之代表篇:请勿辜负选举法

推动进步之官员篇:直面问题是底线

推动进步之委员篇:学习崔永元好榜样

推动进步之企业篇: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推动进步之公民篇:咱们老百姓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