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九莲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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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唯辛教授新作:

李九莲




徐唯辛画室


李九莲1946年 - 1977年

 1946年年9月9日出生于江西赣州市,祖籍江西丰城。1966年年5月,“文革”爆发时,李九莲是赣州第三中学学生,学生会学生部长,校团委宣传股长。“文革”中任第三中学“卫东彪造反兵团”负责人。1967年年6月29日-7月4日,江西赣州发生大规模武斗,造成168人死亡。李九莲在收尸时受到刺激,开始对“文革”提出疑问。

 1969年2月,李九莲被分配到赣州冶金机械厂当学徒,这时她把自己对文革的思考写入日记。1969年228日,她给在福州部队当兵的男友曾昭银写信说:“经过多年的复杂生活,碰到一系列事物,想到了很多问题,首先对国家前途发生怀疑。我不明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斗争,是宗派斗争,还是阶级斗争?我时时好想感到中央的斗争是宗派分裂,因此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发生反感。“接着,李九莲还写了这样一些话:“刘少奇好像有很多观点是合乎客观实际的,是合乎马列主义的,觉得对刘少奇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感到对刘少奇的批判是牵强附会“的;因此对“今后的天下到底属于谁?林彪到底会不会像“赫秃”(注)一样?现时的中国到底属于哪个主义?“等问题发生怀疑。随后,李九莲被男友告发而被捕,以“现行反革命罪“被拘留审查。1972年720林彪失势以后,ZG赣州地委对李九莲作出“政治结论”,以“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获释。

李九莲获释后,曾多方申诉,1974年年3月19日在赣州公园张贴大字报“反林彪无罪”,要求平反。4月,赣州地区有3万人组织“李九莲问题调查研究会”,并走上街头,给予声援。1974年年4月24日,赣州地区公安局以“现行反革命翻案“等新罪名秘密拘捕李九莲。主持江西省委工作的江西省军区司令员陈昌奉,向赣州地委发出“五点指示”,认为“李九莲是地地道道的现行反革命跳出来翻案”。1975年年5月,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1975年年5月20日到8月1日,李九莲进行了长达74天的绝食,不过由于被强制注射葡萄糖液,她并未死亡。

  1976年年,“文革”结束后,李九莲因当局拒绝为其平反而继续表示抗议,12月,在狱中写了“我的政治态度”一文,认为“华国锋把党政军大权独揽于一身”是“资产阶级野心家... ...,犯下了“恶毒攻击英明领袖”的罪名,于是,被报请上级改判死刑。1977年年12月14日,江西省省委认定李九莲在服刑期间重新犯有反革命罪,同意波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李九莲死刑的决定,并在其家乡赣州执行。当天,在赣州体育场召开公判大会,李九莲被五花大绑,押至公判大会现场。为避免她在公众场合呼喊口号,她的下颚,舌头被一根竹签刺穿成一体。游街后,李九莲被押到西郊通天岩刑场枪决。

 

  1980年年1月,胡耀邦作出批示,此案得以重新审查,李九莲终获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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