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草案明确不能用罚款解决保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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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草案明确不能用罚款解决保密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5日05:06  中国青年报

  哪些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有多长?这些问题在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有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在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去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积极提出意见2112条。

  各方意见普遍认为,修订保密法非常必要,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标准、定密人员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确定国家秘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修订草案初次审议期间,一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建议,国家秘密应从排除的角度作定义,即如果不把有关事项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就一定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修订草案应当对什么是国家秘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较为集中的意见是定密过多过滥。有关人士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规定定密的层级和权限,从中央到地方,任何一个层级的单位都可以定密,乡政府甚至可以定出绝密级的文件。

  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诸如乡政府定出的绝密级文件大量是工作中的文件,都属于工作中一些不该定密的东西。

  针对这种情况,立法机关认为,应该对定密的层级进行限制,对定密的权限进行限制,法律工作委员会汇集了国家保密局、安全部、公安部、两高等部门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二审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该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机关、单位执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