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五大亮点 期盼搬迁双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6 20:19:45
感受五大亮点  期盼搬迁双赢
作者:阳信人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84    更新时间:2010-1-30              【字体: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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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感受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较好地彰显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具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商业拆迁中政府不介入。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交易,讲究的是双方协商。应当在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公平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这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亮点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的惟一补偿主体,政府征收房屋时必须要两次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这就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三,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这就有效地限制了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
亮点四,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并且要尊重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多样选择,先补偿再搬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五: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规定,有了这一条,就能够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在近年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由商业利益导致的拆迁占大多数,但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补偿条件还没谈好,房子就非拆不可,逼得老百姓只能搬走,这才出现了一系列恶性事件。
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现在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并实行先补偿再搬迁,就保证了被征收人可以争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信新“条例”若得以落实,虽然有可能明显地放慢旧房改造步伐,但因回归人文关怀,并将最终强制权收归司法领域,体现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最大尊重,实在是向前迈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