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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3:31:55
起诉书:重庆检察官幺宁和重庆警方共涉嫌10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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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起诉书
    
                 起诉幺宁涉嫌两罪

   (一)涉嫌假冒国家公诉人罪
   (二)涉嫌公开诽谤、侮辱他人罪

   (一)关于幺宁涉嫌假冒国家公诉人罪。    

    至2009年12月30日起诉李庄时,幺宁尚不具备江北区检察院公诉人资格。

  
    
   《重庆晚报》2009年11月03日报道
   (http://county.aweb.com.cn/2009/11/3/480200911031123180.html):
    幺宁,现任市检察院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1996年至2000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获法学硕士学位;现攻读法学博士。2005年获第三届“重庆市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2006年获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同时荣获“最佳辩手”,被重庆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幺宁目前正半脱产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是幺宁读研时的刑诉法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经查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www.ccpc.cq.cn/),通过右上角“站内搜索”,输入“幺宁”后,发现:

  
    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07.29):
    决定任命幺宁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

  但没有搜索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幺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决议。
    由上述搜索结论可以看出:在幺宁在2008年7月25日被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后,至今未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职务。

    而现幺宁突然被空降为江北检察院的检察官,且身份降格为江北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此完全违反了《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当然,重庆检察院可能辩称幺宁虽然被江北区检察院检察长任命助理检察官,但其不属于“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而系“职务变动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因此没有必要免去其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职务。
  
   但是,重庆检察院上述的可能辩称是否真正符合《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并不是可以由其肆意解释,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必要的解释。

   根据现有司法体制的现实和惯例,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在上下二级检察院同时任职。
  况且,如果幺宁确实被调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而调至江北检察院工作,根据中国现有人事管理体制,也应当有组织部、人事局等一系列部分的调离手续。

  向江北区人事局暨编制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公布江北检察院的编制名额及其2009年变动情况、及2009年现有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尤其特别申请确认:

   至2009年12月30日之前,幺宁是否确实被调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而调至江北检察院工作。(绝对不可伪造,不可用后来的补齐手续冒充。)

  根据本人的推测(当然可能被诟病仅系推测而无证据)幺宁根本没有过被调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及调至江北检察院工作,而是为了应对李庄案,而临时调兵遣将。

   假如,幺宁2009年12月30日之前,确实不属于江北区检察院,那么,幺宁就涉嫌冒充公诉人。

     1、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确认,2009年12月30日之前,该委有否免去幺宁检察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职务;

  2、请江北检察院检察长确认,是不有2009年12月30日之前,任命幺宁助理检察员的文件;

  3、江北区组织部、人事局暨编制委员会,是否有幺宁检察官2009年12月30日前调职的情形;
  
  众所周知,程序合法是司法合法的基础,如果江北检察院存在如上违法,其2009年12月30日对于李庄的起诉,就是不合法的!
  
  《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相信幺宁检察官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在读博士,应该深知上述《检察官法》的规定。

(注,以上材料综合来自 http://wxlaw.fyfz.cn/blog/wxlaw/index.aspx?blogid=564471作者范凯洲律师)

(二)关于幺宁涉嫌公开诽谤、侮辱他人罪

   证据一:
   根据《新京报》2010年1月1日《控辩舌战酣 频闻法槌声》报道: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0-01/01/content_50796.htm?div=-1

    公诉人抛出嫖宿说 辩护律师称其道德审判

   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公诉人幺宁做了最后一次陈词。发言中,她说李庄在重庆期间,龚刚模家属曾经安排他在一家四星级酒店五六千一晚嫖宿。

  “你这是诽谤,我嫖谁了,你认识吗,有证据吗?”幺宁此话引起李庄强烈反应。

   而辩护律师陈有西也表现得相当气愤:“你这是法律审判没有证据了,搞道德审判。这与今天的案子有关吗?我一直还很敬佩公诉人的敬业精神,但是你这句话让我觉得你人格有问题。”

   审判长付鸣剑对双方“跑题”的争执,没有制止,随即宣布庭审结束。

     证据二:
     根据《经济观察报》2009年12月31日《李庄案“罗生门”》
http://www.eeo.com.cn/eeo/jjgcb/2010/01/04/159643.shtml

   庭审进行到31日凌晨1点的时候,公诉人么宁——全国十佳公诉人——在最后的意见陈述中,突然称李庄一方面为龚刚模伪造证据,一方面又享受着龚家提供六七千元消费的四星级酒店住宿和嫖宿,实乃律师行业中的害群之马。

李庄迅即激动指责这是公诉人幺宁对其个人进行的公然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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