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创举:下放“公诉人”---李庄案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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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创举:下放“公诉人”---李庄案断记
——引自范凯洲律师网页

特别说明:
   1、本文并不涉及对么宁检察官个人的评价,如果么宁检察官认为本文侵犯其任何权益,可以来函陈述理由后要求本人删除,其理由如属合理,本人则予删除;

   2、本文仅是根据有关法律及事实所作评析,主要是法律角度的评析,并不针对重庆检察院及江北检察院。如重庆检察院及/或江北检察院认为本文侵犯其任何权益,不属于“百花开放、百家争鸣”,可以来函陈述理由后要求本人删除,其理由如属合理,本人则予删除。

   3、本文更无关于任何政治。

    几年前,曾听取某地在处理一著名的案件时,为加强公诉能力,即从上级检察院调配公诉能手至下级检察院,由下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命该公诉能手为“助理检察员”以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

    今天,在李庄律师涉嫌犯罪案中,上述一幕又重演。

    在浏览李庄律师案起诉书(http://zhuzufei.fyfz.cn/blog/zhuzufei/index.aspx?blogid=564235)时,注意到公诉人为代理检察员(注:助理检察员是检察院内部的职称,在起诉书及在出庭时,则冠为“代理检察员”,个中差别,一般人可能不会知悉)贺**、么宁。

    有搜索的习惯,于是,例行搜索贺**及么宁的资料,但因贺**名字后面的二字不清,虽经多种方式搜索,但仍未所获。

    于是,即搜索么宁。稍经搜索,即发现么宁可了不得,其系女检察官,曾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称号,系重庆检察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重庆晚报2009年11月03日报道
   (http://county.aweb.com.cn/2009/11/3/480200911031123180.html):
    么宁,现任市检察院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1996年至2000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获法学硕士学位;现攻读法学博士。2005年获第三届“重庆市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2006年获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同时荣获“最佳辩手”,被重庆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么宁目前正半脱产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是么宁读研时的刑诉法老师

   (看得出么宁检察官对生活的热爱)      (站立者即为么检察官) 

    重庆晚报的上述报道中明确么宁是谢才萍案的公诉人。(范律师注:此点很重要,经查,谢才萍案是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与么宁作为谢案的公诉人且其系市检察院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是匹配的

    么检察官曾获得薄熙来书记的慰问。
    重庆日报2009年10月29日报道(http://www.xici.net/b187524/d99785435.htm):
    28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与张轩、范照兵、刘光磊、刘学普看望慰问打黑除恶一线干警,并与政法系统同志座谈。薄熙来指出,我市(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做到不枉不纵,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办案人员“五加二”、“八加六”、“白加黑”,工作辛苦,但精神饱满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7000余名公安民警日夜奋战。薄熙来一行来到市公安局战训基地,看望慰问各专案组组长和律师,鼓励大家深入细致地侦破案情,同时注意身体健康。
  在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一间会议室,检察官们正在讨论案情,桌上堆满了卷宗。“证据是否充分?”“对起诉是否有充分的根据?”薄熙来问。检察官么宁说:“我们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情,一个案件有上百份卷宗,证据很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经查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www.ccpc.cq.cn/),通过右上角“站内搜索”,输入“么宁”后,发现:


    1、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任免名单(2008.06.03)中有:
    2007年11月23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

    邓金宝…么宁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2、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07.29):
    一、决定任命

  文强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范律师注:很有意思,如果按照中国过去官场的惯例,么检察官可能要叫文局为“年兄”呵……)
  ……
   三、任命
    ……

  叶时雨……么宁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

  但没有搜索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免去么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决议。
  

    由上述搜索结论可以看出:在么宁在2008年7月25日被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后,至今未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职务。
  

    而现么宁突然被空降为江北检察院的检察官,且身份降格为江北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此完全违反了《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当然,重庆检察院可能辩称么宁虽然被江北区检察院检察长任命助理检察官,但其不属于“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而系“职务变动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因此没有必要免去其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职务。
  

    但是,重庆检察院上述的可能辩称是否真正符合《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并不是可以由其肆意解释,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必要的解释。


  不过,稍对中国的司法体制有所了解,即可得知:根据现有司法体制的现实和惯例,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在上下二级检察院同时任职。


  况且,如果么宁确实被调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而调至江北检察院工作,根据中国现有人事管理体制,也应当有组织部、人事局等一系列部分的调离手续。

  必要时,哪个律师可以向江北区人事局暨编制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江北检察院的编制名额及其2009年变动情况、及2009年现有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以确认么宁是否确实被调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而调至江北检察院工作。

  根据本人的推测(当然可能被诟病仅系推测而无证据,但本人希望有人或有关部门能够出示么宁已经确实被调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而调至江北检察院工作的证据),么宁根本没有过被调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及调至江北检察院工作,而是为了应对李庄案,而临时调兵遣将。
  

    对此,要闻速览(12月30日)(http://news.21cn.com/domestic/yaowen/2009/12/30/7228061.shtml)报道:“李庄案的审理,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几个涉黑案的难度,一定要打好这场战争,确保案件审出质量,经得起时间检验。”12月28日,重庆一名官员说。


  但如上事实及相应法律说明:现李庄律师案的公诉人之任职并不合法,么宁检察官依法不能在江北检察院审理起诉及起诉李庄案中担任公诉人,江北检察院(进而是重庆市检察院)对李庄之审理起诉及起诉存在违法,李庄案的辩护人高律师、陈律师可以在依法提出该违法情形后,要求江北法院依法认定江北检察院前述违法。


  为证明江北检察院的前述违法,高律师、陈律师亦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1、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调查该委有否免去么宁检察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的职务?
  2、江北检察院检察长任命么宁助理检察员的文件(范律师注:不希望江北检察院事后补做文件而做假呵);
  3、江北区组织部、人事局暨编制委员会有关么宁检察官是否存在调职的情形?
  
  试想:众所周知,程序合法是司法合法的基础,如果江北检察院存在如上违法,其起诉还能是合法的吗?
  
  《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相信么检察官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在读博士,应该深知上述《检察官法》的规定。虽然能够理解么检察官作为体制中人,不能违反圣意而只能服从(当然也有可能是自愿请缨),但如果么检察官在此历史案件中能够切实依法,主动辞去李庄案公诉人之职务,则么检察官可以名留青史了!
  ----幻想、幻想耳!。。。。。。
  
  以前很喜欢辩论,但多年来的经历让自己深刻理解“大言若讷”、“大美若朴”。耶鲁法学院院长推荐的朝鲜族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对我们律师、法律人都有着警醒作用。相信么检察官也知悉该警语,在如上其辞职仅是幻想的情形下,其作为辩论高手,在自我欣赏甚至可能自恋庭审能力之余,不知有否稍许自警呢?
  
  而《检察官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最高人民检察院更不可能根据如上规定而要求重庆检察院及江北检察院依法撤销如上对么检察官的违法任命的。
  ----如有,则最高检也能够名留青史了!
  ----幻想、幻想耳!。。。。。。
  
  人类的发展许多时候是基于幻想而成,“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更况很多时候“非不能也,乃不为也”,不知重庆法院是给我们一个破灭的幻想,还是给一个可以比打黑更能真正推进法治进化的公正判决呢?
    I have a dr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