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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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师外出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管理,保障师资队伍建设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术会议是指省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教育、科研权威机构,各类学术专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究性会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参加对象为学院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所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与申请者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直接相关。
第五条 申请者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工作量饱满。
第六条 申请者在申请参加会议时,已向有关学术会议组织提交了论文,并被大 会录用。
第七条 申请参会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 最近三年内以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名义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 。
二、 最近三年内以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名义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三、已在有关教研科研组织任职,或在重要国际科技会议上、国内外权威科技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审批
第八条 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拟参加会议的背景资料、参加会议的通知及会议组织者有关录用论文的通知、论文全文和安排在会议上作报告(至少在分会场上发言)的邀请信。
第九条 由申请人所在系、处、馆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四章 经费报销
第十条 学院报销参加会议住宿费、往返车费、会务费、资料费及按有关规定的其它旅差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回来后,须向教务科研处报送参加学术会议的总结报告和会议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须在所在部门(系、馆)进行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科研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务科研处
2004年11月9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师外出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管理,保障师资队伍建设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术会议是指省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教育、科研权威机构,各类学术专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究性会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参加对象为学院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所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与申请者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直接相关。
第五条 申请者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工作量饱满。
第六条 申请者在申请参加会议时,已向有关学术会议组织提交了论文,并被大 会录用。
第七条 申请参会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 最近三年内以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名义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 。
二、 最近三年内以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名义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三、已在有关教研科研组织任职,或在重要国际科技会议上、国内外权威科技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审批
第八条 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拟参加会议的背景资料、参加会议的通知及会议组织者有关录用论文的通知、论文全文和安排在会议上作报告(至少在分会场上发言)的邀请信。
第九条 由申请人所在系、处、馆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四章 经费报销
第十条 学院报销参加会议住宿费、往返车费、会务费、资料费及按有关规定的其它旅差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回来后,须向教务科研处报送参加学术会议的总结报告和会议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须在所在部门(系、馆)进行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科研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教务科研处
2004年11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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