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讼棍”李庄的表演看司法界目前存在的严重弊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2 16:27:45
从“讼棍”李庄的表演看司法界目前存在的严重弊端
中国司法改革伴随着改革开放也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岁月。蓦然回首,我们忽然发觉,目前,我们的司法界现在存在着极大的缺陷,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畸形。这种状况如果不尽快加以修正,我们的司法体系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势必会越来越远,最后会沦落成为“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的境况。
司法体制承担着维系社会公平的重大责任,是普通公民百姓获得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必须承担维持司法系统正常运作的全部费用,方可确保在此基础上司法不受任何外来影响而做出有失社会公平的事情。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承担全部司法运作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司法体系需要自己在办案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而生存并发展,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太多利益环节,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之间存在着太多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导致产生了种种令人难以容忍的弊端。最大的弊端表现在:法律法规制订得多,严格依法执行的人少;某些法律法规制订得很超前,但我们的官员及法律界人士的法制意识普遍滞后,人治仍然远远大于法治;执行法律法规对民间百姓过于严苛,对官员富人过于宽松;法律法规对保护犯罪分子的所谓“人权”过于拘泥,但对普通百姓的正当权利没有提前设定保护。
所以,现在我们的司法体系继续朝着“越来越有利于保护官员、富人等强势阶级,越来越不利于没钱没势的弱势群体”的方向倾斜。“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
现在,我国的司法体系已经出现了种种有悖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观,有悖于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不良现象,归根结底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钱”。
自从司法改革以来,法律界也随即由过去被万民崇敬的公平正义的化身,摇身一变成为“为经济利益而战”的逐利群体。司法一旦坠落成“逐利群体”,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呢?现在在中国,万一发生了法律纠纷,我们第一时间想起来的就是“花钱”,而且是要“花大钱”。不是曾经有一名国内著名的法律界人士曾在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节目中,公开大言不惭地宣称“现在打官司打的就是钱,就是双方的经济实力,谁有实力耗到最后谁的赢面就大”,这话说得真是一针见血。
通常在案发后,请公安破案要花钱;破案后,请律师辩护要花钱;去法院起诉时,要交诉讼费(这还不计私下吃请法官等等费用);历经千辛万苦赢了官司后,还得交巨额的“执行费”,方可有望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否则法院就是不执行你又能徒奈我何;如果万一输了的话,当事人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总之一句话,在中国打官司,无论输赢,当事人都必须大放血、大出血。
于是,这些年来我们见到得多了:多少穷人由于无钱打不起官司而家破人亡,多少强势群体可以用权、用钱恃强凌弱,颠倒黑白。穷人由于没有钱纵使被错捕、甚至错杀,都无处伸冤,富人有钱可以摆平一切,逍遥法外,甚至花钱买短刑期、花钱买命。
再说律师,除了我所尊敬的比如郝劲松等少数能够为弱势群体呼吁呐喊的正义律师外,我们日常所接触的大部分律师们,基本上都是“为钱而战”,而不是“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战”。为了钱,这些律师可以沦落成为当事人的“护院家丁”、“御前打手”,为了钱,这些律师可以教唆当事人编织谎言,甚至组织伪证。总之,现在的律师就是“谁给我钱,我就为谁辩护,那怕明知他是犯罪分子也要为他开脱。”这种制度下的律师,怎么可能不坠落呢?
在旧时代,律师被称作为“讼棍”。也即是一群为了钱可以无条件为当事人服务,为了钱可以穷尽一切,倾尽全力,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良心,也要打赢官司、获得经济收益的人。只要自己代理的官司赢了,自己赚取了不菲的律师代理费,“讼棍”们那会理会什么仁义道德、公平良心,那会管被自己冤屈了的人气得吐血而亡。马克思说过:“只要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家就是冒着上绞刑架的风险也要铤而走险。”如今的官司,律师代理费动辄几十万、几百万,一些经济案件的标的甚至几千万,在如此巨大的利益面前,律师们还可以守得住自己的良心吗?
归纳起来,目前我国司法界存在以下严重的问题:
首先,我们只看到西方社会“法律就是国王”的理想境况,却没有想到现在中国的司法系统并没有完全独立于政权,司法系统的组织人事权等仍然掌握在各级地方官员手上,(而官员思想已经西化,已经不再有毛时代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与信仰)。因此导致了我们这些年来司法界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越反越腐。
其次,我们只想到西方“人人自学遵守法律,做什么事都自觉走法律程序”的理想境况,却没有想到,在西方社会里“打官司打的就是钱”这个残酷的现实。现在,我们将西方社会里“打官司打的就是钱”这广受诟病的处事风格引进来了,中国广大穷困百姓们在高昂的法律费用面前首先就矮了一截,往往是官司未打已先输了钱。
再次,我们将自己的律师团队、司法体系工作人员的素质看得过高了。我不否认中国也有部分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会很不错,也可以单凭自己的良心来办案,为当事人辩护。但是,这些年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律师们为当事人提供服务首先的前提就是“钱”。这与西方社会律师们“为钱服务”的价值观倒是不谋而合。中国的司法改革仅仅走了二十多年,司法队伍人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他们也是普通人一个,并非圣贤和神仙。在金钱诱惑面前,他们又有多少人可以做到纯粹为了公平正义,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去打官司呢?比如李庄,为了150万的律师代理费,他完全可以操弄法律,作伪证,甚至不惜牺牲自己二年的自由,为当事人提供“揭发立功”减刑的机会。
这个时候,我忽然想到这些年来那些贪污了几千万、甚至几亿的大贪官,往往会因为“揭发立功”而免予死刑,或者获得减轻刑期。这当中,又有多少是那些“讼棍”们暗中教唆、操纵的结果呢?
第四,我们目前的法律还存在着过度讲究保护犯人的所谓“人权”,而不惜牺牲公民利益的现状。最让百姓受不了的就是“犯罪分子未造成实际伤害不得事前控制”的不成文陋规。
我们法律界的“精英”们将西方“保护司法人权”学习得淋漓尽致,却恰恰忘记了中国现在正处于犯罪高峰期,正适合“治乱世当用重典”这一手段。大家都知道,现在我国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正是最适合使用“治乱世当用重典”的时候。可惜现实恰恰相反,这些年来,我们的司法界对贪官们的惩治却是越来越轻。如今,贪污数千万、数亿元也不用判死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常见。据新闻报道,大贪污犯陈良宇在监狱中服刑,仍然享受着200元/日的伙食费标准,住有空调的单间,生活悠闲,陈犯每月6000元的伙食费开支超过了中国沿海地区城市白领的工资。我们不禁要疑问:陈良宇这到底是坐牢还是在疗养?难怪有些网友戏称“我也想去坐几个月陈良宇的牢”。
目前,法律过度保护人犯的“司法人权”还表现在“犯人未造成实际侵害前司法机关不得介入”的不成文陋规。为什么现在城市里面社会治安总是很难彻底治理好呢?原因就在于目前我们的司法体系对“小偷小摸”等轻微的治安案件处理太轻所致,比如捉到小偷后,一般都由于数额太小,没法惩处,公安捉了放--放了偷--偷了再捉--然后再放。除非小偷捅死了人,否则公安对他们毫无办法。
现在在中国,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新闻:犯罪分子有杀人犯罪意图时,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而毫无作为。非得等犯罪分子真正实施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重大犯罪事件后,我们的公安机关才可以出警抓捕。但通常到了那个时候,犯罪分子对百姓的实际伤害已经完成,而受害者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
这样的法律体制,难道不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吗?到底我们的法律到底是要侧重于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是侧重于保护犯罪分子“司法人权”?
现在老百姓普遍对社会治安现状不满,对反腐败斗争不满,其实是在表达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体系治理国家不力、打击犯罪不力的不满。目前,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腐败现象非常严重,难道还未到“治乱世用重典”的时候吗?难道非得等到贪腐更加严重、黑社会在大白天横行霸道的时候,我们的司法体系才会祭出“重典”吗?
我还是欣赏毛泽东时代治理国家所使用的铁腕手段,建国后仅用一年多时间,就大刀阔斧,一举消灭了中国的黄、赌、毒现象。那时候,社会稳定,官员清廉,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道不拾遗,这才是老百姓向往的和谐社会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