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三:证据显示中青报虚假报道(2009-12-2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1 1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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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三:

 

证据显示中青报虚假报道

 

  [京衡网重庆消息]陈有西律师问京衡网披露:证据显示,《中国青年报》关于李庄跨区打捞队几天捞钱245万这一报道虚假。

中青报12月14日的报道说:

“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陈有西律师澄清:

1、龚刚模家属和其公司人员,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11月22日《刑事辩护协议》,律师刑事辩护费20万。家属告知李庄:龚涉黑一人被抓,为买不良资产包的事。

李庄到重庆获取起诉书和证据后,发现龚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罪、贩卖隐藏枪支、贩毒、放高利贷一亿多、指使杀人、非法经营等多个罪名,涉及成员30多人,且案情复杂,大多指控不实,有刑讯嫌疑,律师办案风险很大。若指控成立,龚刚模如被重判甚至死刑,其多家公司已经被指控为涉黑基地,资产将不保。于是同其家属再次商定,进行刑事民事一揽子服务。于11月25日签订第二份刑事附带民事《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全案包括“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总共律师费150万元。

2、该150万元全部汇入康达律师所帐户,全部开具了收费发票,公安机关已经到康达所查实。李庄没有私下收费。

3、李庄没有说过龚如不判死刑,要再收费两三千万的话。

4、高子程律师会见李庄向其核实,有无发过“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消息。李庄坚决否认。在案证据也没有出现李庄这样行为的任何证据。

 

1   共1页 查看(1281) 评论(31) 评分(0|0) 管理   推荐抹黑报道太不要脸发表于2009-12-28 7:51:45

中青报和某地的造假报道也太恶劣了,简直是无耻的抹黑,太不要脸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28 8:40:22

如此肆无忌惮地造谣污蔑,报纸是党的喉舌,郑琳是有十五年采编经验的法制部主编,有没有党性,有没有法律意识?试问郑琳,你用意何在?

删除 |引用张发表于2009-12-28 9:08:18

虽然郑琳的报道有失公允,从另一个侧面看,无意中对李庄案的真相有一定的作用。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28 10:28:38

中青报其实是在救李庄!!!重庆警方要置李庄于死地,如果不是中青报故意天油加醋夸张地报道李庄的“行径”,李庄案怎么会引来如此的关注??想一想吧,报纸越是写得夸张,就越容易被证明是“瞎掰”的,公众很快就会发现受了愚弄,其愤怒立即会转向,理所当然地会想到,中青报的所为,乃重庆警方精心布置(不管实际上是不是!),其实是要陷害李庄!!!结果是,重庆的公安、检察的形象一夜之间跌入谷底了!!中青报真是用心良苦啊!!天真的重庆警方在见报之初,可能还偷着乐吧???

删除 |引用太阳太红发表于2009-12-28 11:56:46

广州一律师以违反新闻报道原则、侵犯律师人格尊严为由将《中国青年报》告上法庭。如果李庄案被判无罪,则检举者将被控诬告陷害罪,中青报将面临名誉侵权之诉。如果该案开庭,有可能成为《侵权责任法》通过后的媒体侵权第一案。

删除 |引用重庆农民发表于2009-12-28 13:09:52

重庆不需要律师,不需要法治。我们只需要包青天,包老爷说的话就是法律,说抓谁就抓谁,律师是干什么的,瞎捣乱!

删除 |引用重庆公安发表于2009-12-28 13:13:08

管你什么来头,把爷逼急了,再给李庄一个承诺,让他来一个捡举揭发,统统把你们抓起来,这里是重庆,不是北京,把眼睛擦亮点!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28 13:16:10

陈律师,希望您和高律师能戴墨镜出庭,这就是对重庆警方、检方最大的抗议!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说不好,他们在庭上就以眨眼睛罪为由把您给办了,那里可是重庆呀,不得不防呀!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28 13:19:41

而且,建议您声明:戴墨镜出庭并非不尊重法庭,而是为保护自己不被控“眨眼睛伪证罪”的无奈之举!

删除 |引用张老头发表于2009-12-28 13:39:05

‘程序啊,公正的程序,本来应该是公信力的支撑,缺失了它不由不让人怀疑他们所做的一切了

删除 |引用陈有西学术网发表于2009-12-28 13:49:06

请评论人注意:不要涉及政治,不要评价重庆整体工作。这对合法理性解决本案无任何益处。如有此类评论,本人只有删除,请谅解。陈有西

删除 |引用张发表于2009-12-28 14:40:30

打黑除恶深得民心,波书记就是包青天。李庄罪与非罪等待法院公正判决,支持二位辩护人的无罪观点。

删除 |引用拭目以待发表于2009-12-28 19:21:05

中青报,无间道? 否则这就仅仅是个个案了,没有这么高的关注度。

删除 |引用88发表于2009-12-28 20:47:09

FP,你说的都有道理???????不可能吧

删除 |引用雷海军发表于2009-12-28 21:19:12

在无罪辩护中,切忌不要律师伪证罪是否成立转变为刑讯逼供是否成立的事实辩护上。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否刑讯逼供是为另外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做程序性的辩护,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约束,无法做出正确或者准确的核实,所以刻意论证一定存在刑讯逼供就会落入起诉书的陷阱之中。 起诉书带有隐瞒事实的地方,甚至是虚假的事实容易迁移自我辩护以及律师辩护的视线,因为一眼看穿的东西往往会迷失我们的视角,让我放弃真正应当关心的焦点。 我个人认为,是否刑讯逼供的事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转移性的辩护: 1、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与案卷一直,但是与中央电视台的眨眼门抵触; 2、唆使否认刑讯逼供,则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与案卷以及中央电视台的报道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可能性,即供述以及证言是否符合通常的情理,是否为客观事实。 3、即便不存在刑讯逼供,则李庄律师的行为是否有错。即便有错,是否是犯罪。 另外,我特别注意到本案的其他律师做了有罪供述,随后作为李庄涉嫌犯罪的证据,我们需要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 1、李庄是否和这些涉嫌犯罪和认错的律师有共同故意; 2、李庄律师的无罪辩护和有罪律师的供述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我个人认为,律师伪证罪,不是造谣诬陷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罪。 律师,不是警察。伪,不是诬陷。 证据,不是刑讯逼供。 我们不是评价警察的行为,是评价李庄的行为。

删除 |引用雷海军律师发表于2009-12-28 21:22:21

另外,披露真相,比当庭无罪,更重要。 我们要先在法庭外胜诉。 其次,我认可针对起诉书有的放矢的进行辩护,不拘泥于起诉书的格局,要击溃起诉书进行辩护,不陷入起诉书进行辩护。

删除 |引用雷海军律师发表于2009-12-28 21:31:16

黑打,乱打,成为打黑的尾声,落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困境,这是我对李庄案件的评价。 虽然在刑事辩护中,我们不必评价警察的办案水平对于打黑的影响,但是辩护律师不必为目前的局面过多注脚。 间接的以简练的语言,快速评价办案警察对于李庄案的主观目的以及办案思路,对于无罪辩护是非常有益的。 可以指点警察如何打黑,就会剥离将打黑和李庄死死纠缠一起的错误看法,避免人为不打李庄,无法打黑的错误认识。 这是暗中较量,可以放在质证环节在个别证据上快捷的以简练的不到三十字的质证意见的形式出现,这恐怕是征服旁听人员的一个秘密武器。

删除 |引用冶冰发表于2009-12-29 13:57:10

时间是不是写错了? 12月14日,报道在前,协议12月22日、月25日在后?

删除 |引用西门吹牛发表于2009-12-29 20:28:53

搞笑啊搞笑,中青报属于新闻报道,而你们发的虽不是官方的也和新闻报道差不多,也是公开 的,具有同样的效力,两个报道虽有矛盾之处,只是角度不同而已,你就能确定中青报的对或者你们的对,又不是法庭质证,吵什么呀,还都是律师呢。嘿嘿嘿嘿。

删除 |引用无知装深刻发表于2009-12-29 20:41:23

to 西门吹牛:告诉你少评论,就是不听,能憋死啊。中青报报的是法律问题,和你一样,不懂装懂地在说法律

删除 |引用PEI都XIA话发表于2009-12-29 20:57:17

法庭质证?没有证人出庭,钟情报已帮助审理判定了

删除 |引用冶冰发表于2009-12-29 23:23:10

时间改过来了,是11月,确定?虽然只差一点点,但是影响太大了,也太坏了。可惜评论的许多专业人士没有看出来。他们不关注证据,只够发言了,哈哈!知道在法院之外还有一种判决不?民中间的道德法庭早已判决,望三思之。(这里的发言不能修改,只够为只顾,民为民众)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29 23:28:15

原帖由重庆农民 / 发表于2009-12-28 13:09:52重庆不需要律师,不需要法治。我们只需要包青天,包老爷说的话就是法律,说抓谁就抓谁,律师是干什么的,瞎捣乱!你们重庆哪有什么包青天啊,分明是重庆天嘛,说抓谁就抓谁,在全国一说,这就是重庆,多威风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30 11:14:28

重庆瞎捣乱!“拘、捕、诉、审”一周内搞定,马上送上法庭,比打黑案还要快,看谁还敢对重庆打黑说三道四?看你还来不来“辩”?打黑到了这个份上,已经有些变了样。一锅好汤,被煮成了浆糊。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30 11:23:31

黑社会受到了重创,但与黑社会勾结的贪官、无良学者以及一大批深受影响的律师正在组织起疯狂的反扑。人民在看着你们。我呢看着玩玩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30 12:18:23

人民在看着你们,报道事实还是虚假?总会水落石出,历史是公正的,你就好好看着玩玩啊。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30 12:24:43

支持重庆打黑但不支持重庆黑打。罪犯未审却先审律师之怪事闻所未闻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09-12-30 20:23:00

原帖由重庆农民 / 发表于2009-12-28 13:09:52重庆不需要律师,不需要法治。我们只需要包青天,包老爷说的话就是法律,说抓谁就抓谁,律师是干什么的,瞎捣乱!------你不要说自己是重庆农民,你只是一介愚民

 

删除 |引用西门吹牛发表于2009-12-30 21:00:50

一批洋奴律师们,你们不要一说法律就美国如何,英国如何,你们没见美国在911后对普通民众进行了秘密监控吗,虽说也有人告到法院说政府违法,但怎么样呢,不还是照样监控吗,如果一部法律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哪这部法律就是有问题的,不用法理来推翻,法理解决不了普遍的社会问题时就一无用处,英国首相和媒体为了一个在中国犯了贩毒罪的人,一再干涉中国的司法独立,又有什么法治精神了。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0-1-1 21:57:27

"西门吹牛",你也太无知了。美国911后的《爱国者法案》你以为是良法吗?反恐也好,打黑也罢,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都要着眼保障人权。超越人权和法治的做法会腐蚀社会良性运行的根基。你说人家是洋奴律师,难道你是本土律师,是中国特色律师?你什么都不懂。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吗?你傻逼呀。没有法律,国家要维护社会稳定可以不受任何制约,效果会更好。我告诉你,法律的真谛在于保障权利。你连这点常识都不知道,还来这里卖弄个鸟。若中国人都象你一样愚昧无知,国家早完蛋了,你狗日的也早完蛋了。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0-1-1 22:06:01

西门吹牛,我告诉你,在国家权力面前,你什么都不是。有一天,当你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你爹被冤枉杀了,你妈被强奸了,你媳妇被公安当做卖淫女错抓了,你才会明白法律是什么,法治精神是什么。你算个毛毛虫!

删除 |引用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c4e250bc-3f39-4bc0-a618-9ced007f5780&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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