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11?6”矿难主要责任人被判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04:05:05
据《河北日报》报道,河北邢台“11•6”矿难案日前由邢台县法院依法进行宣判,主要责任人被判刑。
去年11月6日,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矿区的康立、林旺、太行石膏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38人受伤,井下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774万元。经国务院调查组会议讨论分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除违规开采,监管不到位外,尚汪庄矿区经10多年开采后,积累了大片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顶板冒落隐患,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红、张玉魁、尚丙申所经营管理的石膏矿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安全评价部门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时间内对隐患不采取补救措施,为各自利益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徐春生、范书魁、郭雪魁作为石膏矿的管理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制度,造成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去年11月6日,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矿区的康立、林旺、太行石膏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38人受伤,井下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774万元。经国务院调查组会议讨论分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除违规开采,监管不到位外,尚汪庄矿区经10多年开采后,积累了大片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顶板冒落隐患,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红、张玉魁、尚丙申所经营管理的石膏矿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安全评价部门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时间内对隐患不采取补救措施,为各自利益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徐春生、范书魁、郭雪魁作为石膏矿的管理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制度,造成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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