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宏:SK-II 、贸易战与政府决策程序(南方都市报 20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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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I 、贸易战与政府决策程序
2006-10-07 11:27:0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吴向宏
经济人之吴向宏专栏
上周我就SK-II事件发表了一篇评论《万一质检总局冤杀了SK-II》。此后有读者反馈,认为我不懂政治,说中国向SK-II采取行动,是为了报复日本针对中国农产品的“肯定列表”,是贸易战,因此不存在SK-II冤不冤的问题,谁让它撞在枪口上了呢?
这位读者肯定没有注意到,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日本记者提问时,已经公开否认SK-II事件和日本“肯定列表”有关,不是贸易战。不过,撇开SK-II事件是否贸易战不谈,这位读者的反馈却暴露了不少中国公众的一种意识:认为只要一打贸易战,就可以罔顾起码的政治准则和商贸规则。网络上经常有人号召不分青红皂白地“抵制×货”,而不论生产×货的那个企业是否真与中国有利益冲突。同样,这次一想到报复日本的“肯定列表”,就认为可以随便抓一个日方企业(其实是美资企业)来教训一顿,而不论是否有站得住脚的理由。
贸易战当然是不能这么打的。和军事上的战争一样,它是“兵者,凶器也,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在军事战争中,战胜方可以通过掠夺战利品来补偿损失,因此一场战争下来有可能净盈利。贸易战则主要是互相抵制对方产品,不存在任何战利品之类收益,无论胜败,其直接、短期的结局肯定是净损失。这么说来,发动贸易战,应当比发动军事战争还要审慎才是。
发动贸易战的第一个理由,当然是比经济利益更重要的其他国家利益,主要是政治利益。这类我称之为“政治贸易战”,是不计经济后果的。美国封锁古巴就是一例。古巴公开把美国视为敌人,则美国无论自己经济损失多大也要封锁之。既然不计经济后果,这类贸易战出手前,就应当确保有明晰的政治利益目标。比如要封锁某个国家,或“抵制某货”,那就应该先搞清楚,该国究竟是不是我们的敌国?要知道,世界上任何两个国家之间都不可能完全不存在冲突,只要不达到真正敌对的程度,完全可以用其他手段解决,不能动不动就发起贸易战,禁运这个,抵制那个,那样搞下去最后肯定是自己损失最大。一个真正热爱自己国家、真心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的人,在号召抵制某货之前,就应当先详细论证明白:某国是怎样威胁到了中国根本利益的?单根据网络上捕风捉影的“中×必有一战”之类的口水帖子,单因为某国与我国有一些局部经济利益的争端,就号召“抵制×货”,乃是轻重不分的莽撞之举。
发动贸易战的另一个理由,就是为了争取未来更大的经济利益,不得不牺牲目前的短期好处。我称这类为“经济贸易战”。显然,它们必须算明后果,权衡出入。假若卷入贸易战,短期损失比所争取的长期收益还要大,这样的贸易战就不打也罢。另一方面,假若有非贸易战的手段,能够以较少的损失达到类似的结果,那么就应当优先选择非贸易战手段。举个例子:2002年开始,欧盟对中国打火机设置技术壁垒。对此,中国当然可以用贸易战方式回击。但事实上,中国一直是以法律手段、政治斡旋和提高企业自身素质等方式与之周旋。到目前为止,以较小的成本取得了还算令人满意的成果。另一种上乘的手段则是“不战而屈人之兵”,亦即以贸易战相威胁,但并不真正动手。比如说,当初美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压中国,双方就一方面互以贸易战威胁,一方面加紧谈判,结果在最后一刻达成妥协,既解决了问题,又让双方都避免了贸易战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就算经济纷争强烈到非打贸易战不可,那也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违背起码的商贸规则。经济贸易战是以短期冲突换来长期更好的贸易环境。如果一开战就胡天黑地,随便抓一个对方企业来,毫无根据地痛扁一顿,这只会恶化长期贸易环境,丧失了贸易战本身的意义。二是要准确打击。比如设置技术壁垒,那就要设在对方占据我国内市场份额较多的行业。从这一点看,我完全相信我国外交部所说的,SK-II事件不是对日本的报复。因为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显然不是日本产品主导的。如果说拿这个行业来报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那实在是莫名其妙。
说了这么多,最后一个问题就是:由谁来决定一场经济贸易战是否值得,如何展开?我认为答案是显见的,当然优先要征求最直接受到影响的那些利益群体的意见,一是有关企业,二就是有关消费者。前一条,我认为中国已经做得不错,在各种国际贸易纠纷中,商会等企业界代表已经能够直接参与决策过程。但后一条,我看还有待改进。比如中国在某些行业设置很多贸易壁垒,相关行业的企业固然高兴了,但这些行业的中国消费者就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而他们的不满意之声,尽管很大,却难以传到决策部门耳里。
(作者系国际商业顾问)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610070268.asp
万一质检总局冤杀了SK-Ⅱ?
2006-09-27 10:04:3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经济人之吴向宏专栏
几天前,当国家质检总局对SK-Ⅱ化妆品含有禁用物质的结论刚刚出炉时,相信多数中国人和我一样,对SK-Ⅱ生产厂家——美国宝洁集团愤恨无比。凭什么把这样的垃圾化妆品送进来毒害我们中国人?如果在美国本土或者在生产地日本,他们敢吗?到时候消费者群起而告之,任它多大的公司,还不照样得赔个精光底掉?那时候,许多人都是民族激情上涌,痛恨外国厂商,同时也惋惜为什么中国法律不能像发达国家的法律那样给消费者足够保护?
可是这几天,随着事件的进展,我开始疑惑起来。先是香港、新加坡等地的质检部门相继做出结论,认为SK-Ⅱ中含有的禁用物质仅为微量,并不超标。然后又是这些地区的质检部门报告:全球四大化妆品知名品牌,全部含有SK-Ⅱ所含有的同样“禁用物质”。网络上更有传言,说这些所谓禁用物质在自然界中包括人体自身广泛存在,在许多食品中的含量比这些化妆品中的要高得多。最后,SK-Ⅱ坚持说自己的产品在中国和日本成分完全一样,是合格产品。对SK-Ⅱ的这种执辩,虽然广大民众急切希望国家质检总局拿出有力的论据来,证明SK-Ⅱ方面是在信口雌黄,可是迄今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并没有做到。
这让我不能不担心起来:万一国家质检总局真是错的呢?万一它是冤杀了SK-Ⅱ呢?如果真是这样,那问题就不再是我们广大消费者能不能够状告SK-Ⅱ,而是SK-Ⅱ会不会状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质检总局赔偿其巨额经济损失了。
这倒让我好奇起来,查了一下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一查便吃了一惊,发现在中国,如果完全严格按照该法的文字,即使国家机关的某些错误行为导致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企业也几乎无法从国家获得赔偿。该法规定了四种国家应赔偿的情况,“(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的奥妙在于,所有条文前都有“违法”二字。所以,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只要程序上没有“违法”,即使它是错误的,即使它造成了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国家都没有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假设环保部门错误地认为某企业污染严重超标,责令其停厂整顿一年,事后发现当初的检验报告有误。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完全是在自己职权范围行事,犯错而不违法。于是受害企业也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了。
这情况让我感到相当不安。看来,在中国,一方面消费者面对企业时是弱势群体,其很多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企业面对政府时也是可怜的弱势群体。这么说吧,假若某个地方政府的某个权力部门有心要“整”某个企业,完全可以“不违法地犯一次错误”,让这企业关门关上个一年半载。
我对SK-Ⅱ或者宝洁的利益并不关心。我也不知道SK-Ⅱ到底是罪有应得还是被冤枉了。但是我的确看到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企业时时会有遭到“冤杀”的风险。作为一个商人,我很关心将来有一天,和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是否会遭到这样的命运?是否某一天,某个政府部门会突然宣布我的某个客户企业产品不合格,予以封杀,仅仅为了过几个月再宣布这是一场误会?
我相信我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希望快速、健康发展经济的政府之一。我相信国家会从这类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如果让我个人来提个建议,我的看法是两点:其一,修改《国家赔偿法》,仿照国际上类似法律,在国家应赔偿的经济和财产损失中,增加“因国家有关部门或个人明显疏忽、或明显可避免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一条;其二,在有关法律修改之前,国家有关部门在执法时,应有一个更加谨慎的程序,起码应当留给企业一个抗辩的机会。比如质检总局下次再查出哪个企业的产品有什么东西可能超标,第一时间应当是先通知有关企业,给予其一个核查、争辩的机会。而不是像这次这样,马上就在媒体上大肆宣扬,让企业立刻遭到经济损失。这有点像不经上诉程序就处以死刑,难免会出现冤杀的情况。
(作者系国际商业战略顾问)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iping/200609270430.asp
吴先生无须担心冤杀了SK-Ⅱ
2006-09-29 09:58:2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来信/来论
前天个论版吴向宏先生文章《万一质检总局冤杀了SK-Ⅱ?》提出,SK-Ⅱ以及其他产品万一被“冤杀”,当事企业“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在下不敢苟同,我认为SK-Ⅱ企业完全可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寻求救济,获得赔偿。
吴先生列举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四种国家应赔偿的情况,并将其理解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只要程序上没有违法,即使它是错误的,即使它造成了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国家都没有赔偿责任”。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即使程序合法,国家行为存在实体错误同样是要担责的。比如一起刑事诉讼即使程序合法,但如果证据有误导致冤案,国家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同理,依据一份错误的检验报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怎么可能免责呢?就拿吴先生举的例子来说,假设环保部门错误地认为某企业污染严重超标,责令其停产整顿一年,事后发现当初的检验报告有误。这种情况下,受害企业完全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直接向环保部门要求国家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该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也就是说,作出错误检验报告的人员是不能免责的。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救济途径和究责制度,吴先生不必担心政府部门随意宣布某产品不合格、过后又宣布是一场误会。对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质检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还是应该第一时间告知公众,而不是等待相关企业核查、争辩直至承认后再披露。否则如果相关企业死不承认,难道就任由问题产品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吗?
闾祝山
吴向宏先生回应:理解闾先生的个人表述。我认为需要强调的是,不论现行法律是否能够让受害企业得到赔偿,在程序上仍有必要像我文章中提出的那样,增加企业抗辩的过程。这不但能保护企业,也可以减少政府犯错误的机会,也就减少了政府需要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60929033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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