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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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
审查逮捕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寿县人民检察院  吴尹
【摘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将进行重大改革。为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的公正性和公信度,2009年9月1日,安徽省市、县(区)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全面启动。笔者拟将从逮捕权上提一级的益处,以及由”报备”改为”报批”后审查逮捕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发表些许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  职务犯罪案件  审查逮捕权
一、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益处
㈠改善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外部环境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一直由本院自行决定是否逮捕,这种自侦自捕的方式虽然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但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自侦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作出逮捕决定,难以抵御说情风,不作逮捕决定,又可能造成自侦部门甚至“一把手”的不理解。而基层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不仅能够改善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外部环境,缓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还有利于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同时也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从而避免了尺度不统一、宽严不适度的情形。因此,“上提一级”与以往的“备案审查”相比,能更好地加强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㈡防止逮捕措施的滥用, 强化自侦案件内部监督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之前,基层院一直实行着本院“自移自审”的工作套路,一些基层院出于突破案件的需要,不严格按照逮捕条件作出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较为随意,自侦部门也不够重视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审查逮捕意见。由上级院作出逮捕决定,强化制度性监督,有助于防止逮捕措施的滥用。另外, 批捕权上提后不仅强化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还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上级院通过审查逮捕,可以发现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形成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全方位监督的格局,有利于克服平行主体之间监督弱化的缺陷,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自侦案件制约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树立起公正执法的形象。
二、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中遇到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需要变革的不只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还有传统的侦查观念和模式、信息化条件下的配合和衔接机制等,这项体制改革将使侦查监督工作面临新的任务和责任。
㈠审查时限紧张
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特殊情况下,报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作为下级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如何能在时限内及时上报案件,便成为自侦部门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难题。
㈡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与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个案认识不一致
1、客观方面的原因:自侦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构成主要是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具有可变性,犯罪嫌疑人、证人主要是根据事后的回忆来陈述案件事实的,且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供述、陈述时大都“趋利避害”),言词证据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点,“一对一证据”也大量存在。由此一来,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识也就不同,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识也同样会产生不同认识。
2、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⑴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在执法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案件数量是考量自侦部门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方面,侦查活动中难免会“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而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必须奉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这样一来,把关严了,一旦作出不捕决定,自侦部门往往会有一些误解。
⑵自侦部门承办人在取证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注重收集言词证据,不注意收集其他不可变证据,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辩解。有的承办人对无罪辩解没有问到位或不记录、不入卷,一旦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出现无罪辩解(或者翻供),自侦部门承办人往往认为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在徇私、徇情,进而造成误解。
⑶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少数承办人阅卷不细,证据列举不能够反映案件全貌;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事先没有制定讯问提纲,导致讯问的针对性不强、抓不住重点,排除不了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起不到提审应有的效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一些对案件上的认识问题,不能够很好地与自侦部门承办人沟通,并要求自侦部门在审查逮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证据。
三、解决对策
㈠有关时限问题:
1、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加强初查阶段的配合,努力提高初查成案率。初查是对犯罪案件线索进行的审查和立案前的初步调查,目的是获取证据,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初查工作的核心是立足于获取立案证据,初查质量直接关系案件的质量,甚至影响案件的成败。侦查监督部门在本院自侦部门初查案件时,根据案件的需要介入初查工作,在案件初查前进行引导,参与案件的讨论。争取在初查阶段就基本掌握这个案件的基本面貌和主要证据,为立案后审查决定逮捕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2、要同步介入自侦案件侦查工作,同步审查案件。案件一经立案,自侦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跟进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自侦部门提请审查逮捕的同时,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经领导审核后报上级检察院决定。因为路途、审查、询问犯罪嫌疑人等原因,也要求了下级院绝不能占用上级院审查逮捕的时限,决不允许超期办案,更不能违法办案。
㈡如何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1、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加强沟通。自侦部门办案,主要靠激情,增加办案数量是动力;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要更多的靠理性,错捕追责是顾虑。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本地区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共同提高,都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因此,在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使执法理念更好地磨合,做到激情和理性的统一,这样就能够更好地避免分歧和误解。对于市检察院侦监部门经审查,拟不捕或建议撤回提请的案件,如果同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意见分歧较大,可通知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的承办人、分管领导参加讨论,便于及时消化处理不同意见。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提交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
2、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强化对提请逮捕前的证据梳理与把关,避免盲目提请。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可确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在提请逮捕前对现有证据材料及案卷总体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其职责类似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职责。自侦部门在进行报捕前的审查时,还可邀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自行把关,并进一步考量罪与非罪及逮捕之必要性,从而避免盲目报捕,降低自侦案件的不捕率。对于构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经此环节的审查后,就不再提请逮捕。
3、要维护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逮捕(不捕)决定的权威。对于逮捕决定,应无条件地执行,如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必须书面通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侦查监督处也应主动对捕后案件实行跟踪监督。对于不捕决定,在执行决定后,可以根据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不捕理由及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补充有关证据,如补充证据后达到了逮捕要求,可重新提请。
4、以业务素质的提升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市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发挥业务龙头作用,在加强对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办案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指导和引导,使证据的收集更加全面、客观、合法。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工作量明显增大,对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通过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各种渠道,提高侦查监督能力,进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既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出现错捕,同时又不能人为地拔高逮捕条件,避免出现该捕不捕、贻误侦查、妨碍诉讼的情况。
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省、市两级检察院的审查逮捕工作量将较大幅度增加,提前介入侦查、报送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也大都需要异地进行,将占用更多的人力和时间,需要补充相应的办案力量,建立健全相应的电子检务网络和远程视频讯问系统等。随着改革启动日期的临近,相关保障工作将逐步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办案车辆,加强检察专线网建设,以保证报送案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及时传输。同时还应当配备高清晰度文件扫描仪、笔记本电脑等必备的设备,以保证文书的录入和复制。
【结束语】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既是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促进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有效举措。作为一名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进一步引导大家认识到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正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正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自侦案件制约不力、监督不到位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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