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第四次协调会会议决议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02:19:42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四次协调会会议决议的通知》的通知
近期,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三次协调会,会议通过了九项议案,其中涉及车船税、交强险优惠、非车险费率等内容,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机构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各种违规事件发生,确保合规经营。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强调如下:
1.所有车辆,包括异地车和新车,承保交强险时必须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完税凭证,否则,不许承保交强险。
2.各机构在承保异地车辆时,省外车辆执行我司核保细则中的“异地车承保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对于省内其它地市车辆,还应遵守车辆所属地自律共同体所达成的共识,如新乡市的家用新车保费最低为9折需要特别关注。各机构所在地财险市场,如有与省财产保险自律共同体公约或决议内容不一致的要求,请及时上报(目前已存在的规定,今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如果没有上报,并因此造成我司其它机构承保该地区业务时出现无意违规(违反该地区自律规定严于省保险自律共同体规定的部分)而受到处罚时,相关经济责任由该地区所在机构承担。
3.行驶证为个人的两吨以下货车,适用条款规定发生了变化:行驶证为个人的两吨以下货车,如果其使用性质标明为“营业”或“非营业”,严格按照行车证使用性质承保。如使用性质不明确,则按营业用车承保。
4.退费批单,需提供投保人签字(章)的申请,对于解除和撤销合同的批单,还需收回保单正本、发票、保险卡(保险标志)及其它相关的保险凭证、批单等。
5.交强险出单日距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当超过1个月时,不得享受当年费率优惠。如08年为新车,该车交强险保单2009年5月20日到期,如果现在(09年4月17日)承保交强险,则不能优惠。
6.交强险费率下浮20%或30%时,不能凭两年或三年的无事故出险证明进行优惠。需提供上年清洁保单、上年承保公司盖红章的抄单或上年承保公司盖红章的保单副本复印件,即三者任选其一,并在信息平台上查询出险情况,如出险情况与上年保单优惠情况不一致的,以查询果为准。
7.对部分非车险业务最低费率进行限定,具体以《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豫保协发[2007]11号)(见附件2)规定为准,自今日起,各机构承保相关险种时,费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底限。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四次协调会会议决议的通知》
2.《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