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律界:阿扁涉伪造文书,已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5 16:26:19
针对“国务机要费”浮报弊案,陈水扁前天首次亲口承认“借用”发票核销。台湾不少法界人士以法律专业的角度认为,陈水扁等于是承认有搜集发票、报假帐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律师魏千峰更呼吁台湾高检署搜索“总统府”,扣押单据。
中国时报报道,台湾法界人士指出,陈水扁在职期间,享有刑事豁免权。若检方掌握证据证明陈水扁涉浮报并犯罪,陈水扁二00八年五月廿日卸任那刻起,他在任内涉及的“国务机要费”浮报弊案,检察官可依法追诉。
法界人士指出,台湾最高法院六日公布“二00三年台上字第三六七七号”新判例就指出,商会法第卅三条明定:“非根据真实事项,不得造具任何会计凭证,并不得在帐簿表册作任何记录。”如果明知尚未发生的事项,不实填制会计会计凭证或记入帐册,就符合商会法七十一条第一项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界人士表示,该判例虽然是针对一般公司行号商业会计制度帐务的正确性,规范的目的,是为防止作假帐,如果民间公司行号人员有人浮报支出从中获利,就是触法行为,构成犯罪处罚。
民间会计帐都要求正确,不能作假,政府机关亦然,任何预算的支出,都得依其用途、名目,依据合法发票等凭证核销。若官员拿假发票、假单据报销,就是违反法令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法界人士强调,陈水扁出访帕劳亲口承认曾用他人的单据、发票报销“国务机要费”,如此持不实单据巧立名目核销的行为,依情节不同,已有触犯伪造文书、图利等罪嫌之虞。
法界人士说,固然陈水扁强调,他是因一些机密工作无法经过“外交部”,才使用“国务机要费”,是不得不的便宜措施。这是行为动机,依法可作为量刑斟酌的参考,却不能脱免不实核销违法行为。
另据联合报报道,台湾反贪腐行动决策委员、律师魏千峰表示,陈水扁承认借用发票核销,即使是公用,也是伪造文书,“只是刑期轻重不同”,但若私用,更涉嫌侵占;陈水扁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向检调提出单据,同样不合法。
魏千峰建议,台湾审计部可以声请大法官统一解释,俾使“总统府”交出单据,或是向台湾“行政院”提出行政诉讼,发动保全程序,声请假扣押单据;高检署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搜索“总统府”,扣押单据,他呼吁,审计部与高检署勇于办案,“不要让台开案不搜索、不扣押的放水事件重演”。
魏千峰昨天与反贪腐静坐召集人施明德一同出面举行记者会,从法律层面分析有关“国务机要费”报假帐在司法上该如何处理。他说,陈水扁至少已涉及伪造文书,这部分在岛内的判例很多,过去在军中也曾发生。
对于陈水扁指过去李登辉亦是如此,魏千峰反驳说,以法律观点来看,若过去有类似情形,当然也应侦办,不能以过去不法来掩饰现在不法,陈水扁“违法就是违法”。
魏千峰批评,陈水扁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单据,这是不对也不合法的作法,国家机密公开与否不是绝对,而是相对,尤其在明显违法,就不能以此当藉口,“可以要求检调小心处理,但不能不公布”;他举例说,两位前美国总统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与克林顿的白宫办公室丑闻案,都曾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但事后也证明并非国家机密。
反贪腐总部新闻总监张富忠也批评陈水扁对SOGO礼券的说法版本众多,根本就无法释疑,反而制造更多疑问,人民更不信任,“这样答案过不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