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十四条----《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2 17:38:20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14种信访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新华社文章:严惩“非正常上访者” 深圳涉嫌越权
(2009-11-15)
(北京讯)深圳多个部门近日认定14种信访为“非正常上访”,并强调将对这类行为予以严惩。不过官方新华社前天发表文章指出,深圳痛下决心治理值得肯定,但是方式方法值得商榷。文章强调,对待“非正常上访”,在疏不在堵,要消除群众“不闹不解决”的顾虑,切实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深圳市近日规定,对信访时穿状衣、静坐、自残、自杀、无理取闹、拦截机动车辆、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14种“非正常上访”,将采取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劳教等手段严厉处罚。
新华社前天播发记者黄冠的署名文章《对待“非正常上访”,在疏不在堵》。文章说,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将国家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六种上访禁止行为扩大到14种,对处罚对象和使用范围进行自我解释和扩大,是否涉嫌越权?
文章表示,国家立法赋予了“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是“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并且涉及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立法机构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知》涉及对信访群众采取劳教手段,且未通过正常的地方立法程序,其有效性值得考虑。
文章强调,造成“非正常上访”的根源,在于一些基层政府依然存在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甚至“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等现象,堵塞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导致“正常上访”不通的根源如果不能清除,不及时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而是一味打压,结果往往压而不服,掩盖更多社会问题,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文章说,自古道,没有冤情不告状。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曾表示,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百分之八十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百分之八十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文章指出,一些地方视信访为“闹事”,视信访者为“不稳定因素”,不惜人力物力财力、采取种种手段,收买、笼络、欺瞒甚至打击、迫害信访者,其真正目的是害怕影响“政绩”和个别人的“仕途”。
文章最后指出,化解所谓“愈演愈烈”的“非正常上访”问题,关键不在于如何打压,而在于正视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程序,消除群众“不闹不解决”的顾虑,切实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对待信访者,关键在疏不在堵,否则,不仅损害百姓利益,而且损害政府形象。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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