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设“挥霍浪费罪”,不如让政府花钱透明化(中国青年报 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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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提交了一份建议,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成为舆论热议的人物。据报道,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建议中,他提出应该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并且,他认为挥霍浪费集中表现在公款吃喝上,而“公款吃喝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

    这一建议,立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说,按照这一建议,用公款请客者犯了“挥霍浪费罪”,那么,接受吃请的人,又该是什么罪呢?是否可以再提立法建议,增加“共同享受罪”或者“支持浪费罪”?赵林中的立法建议引起了一些立法专家的困惑。因为,立法定罪,要考虑社会现实和能够规范社会行为的可执行程度。

    如果按照赵林中代表的建议,分析吃喝入罪的立法难度,首先是吃喝了多少次才算“过度应酬”,吃喝了多少钱才算“挥霍浪费罪”呢?并且,面对着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迎来送往和执法部门日常与社会各界打交道的现实,如果立法者、执法者都避免不了公款吃喝,又怎么去查处别人呢?在立法之后,举报、侦查、抓捕、公诉、庭审、判决等一系列环节,能够很顺利地执行下来吗?

    赵林中认为自己作为人大代表,本身既是公款吃喝风气的受害者,同时也是这种风气的助长者。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我们能够理解这位人大代表的苦衷,有人请自己吃喝,又是以“单位”名义,一般人很难拒绝。如果去了,又不能不吃,总不能把一席丰盛的菜肴和桌子掀翻。如果那样,会成为被现实社会环境所不容的“另类”,也不符合人之常情。不好当面拒绝,又无奈在推杯换盏中周旋,由此提出立法建议,呼吁人们重视这一问题,也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

    所以,赵林中所关注的重点,并不仅仅是公款吃喝。控诉挥霍浪费现象的深层原因,则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不受监督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这种不透明、暗箱操作又缺少有效监督的花钱方式,将权力的随意性发挥到极致,其最大的弊病就是挥霍浪费。避免社会财富的挥霍浪费,将其用在改善民生难题上,会给很多老百姓带来实惠。因此,归根结底,让地方政府花钱受到公众监督,公开化、透明化,才是遏止挥霍浪费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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