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公共安全与社会震荡(郭光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7 11:43:25
郭光东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生)
公共安全与社会震荡
前有京津艾滋病病人“扎针”传闻,后有九江市民的“投毒”恐慌。这两次风波暴露出政府部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公共犯罪危机出现时,如何健全被害人援助制度,使危机的社会震荡削减到最低限度。
当天津“扎针”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见2002年1月24日《南方周末》),很多论者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角度出发,论证政府应当转变职能,成为透明的政府。不过,从较为实证的观点来看,“知情权”在我国宪法中尚无明文规定,并非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种;此外,“知情权”的范围界定在法学理论上也极为模糊。如果以此作为论证政府应及时披露危机事件真相的论据,其说服力似乎还不甚强。笔者以为,引入刑事被害人理论,或许有助于从另一角度解说在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政府与公众间的关系。
一般说来,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综观各国的刑事程序法,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建立刑事程序中向受害人披露信息的制度是立法的重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除了要查明案件实情、收集足够证据外,还担负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犯罪,以及为国家、被害人挽回或者避免损害的任务。
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言,其被害人的范围具有特殊性。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正因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才成为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而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那么,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施以后、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即危险性消除以前,其被害人除了已经遭到直接侵害的人外,在犯罪行为可能危及的地域内的公众,都成了潜在的被害人。
此时,警方除了应当保护直接被害人、向直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披露信息外,还应对所有潜在的被害人加以保护并向其披露案件信息,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得力的防范措施,避免新的危害。在公共犯罪发生时,如果官方没有及时发布权威消息,甚至压制权威消息的传播,必定会引起社会谣言四起,加剧民众恐慌情绪。当九江第一起投毒案件、天津第一起扎针事件发生后,警方就应当即判断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并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高度着眼,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指导防范途径,以使潜在的被害人———公众———减轻恐慌、提高警觉,在警方破案之前采取必要的自保措施。但很多时候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恪守着案件“不破不报”的铁律,秘而不宣,直到案件连连发生、谣言蜂起、人人自危时,才被迫出来安抚百姓。
举一个例子,美国官方发言人总是在第一时间发布关于炭疽粉末邮件的信息,他们当然也考虑到带来的“负面因素”,但让更多人知情,就意味着更多人因有所预防而免于伤害。如果美国法律也奉行“不破不报”的铁律的话,邮寄炭疽信件的恐怖行径到现在还可能只有少数人知道,因为美国警方至今尚未完全侦破此案。
出现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事件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能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样事件的再次发生。古语云:“谣言止于智者。”我们的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起稳定的发言人制度,让谣言止于权威渠道。此外,我们在危机面前,还应健全被害人援助制度,使危机的社会震荡削减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