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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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亚彬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442    更新时间:2009-11-12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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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误区
作者:黎亚彬
企业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代表和根本体现。有什么样的企业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有什么样的企业,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企业的状况决定着社会的一切。
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是以雇佣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私有企业制度。这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贫富差距、贫穷与失业、经济危机、腐败犯罪、道德沦丧、动荡不安、社会商品化、穷者更穷、富者更富等等社会现象的客观必然性。
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扬弃,这种扬弃主要就是要扬弃资本主义的私有雇佣企业制度,建立一种没有雇佣,没有剥削和压迫,更加科学和合理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
为了扬弃资本主义私有企业制度,原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国有企业制度的形式。国有企业制度是以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统一占有和管理社会生产的一种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以其国家统一占有和管理社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这些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显然,官僚腐败、效率低下、缺乏自由灵活性、压制人民生产积极性、制约人民生产生活活动等等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缺点弊端无不根源于这种国有企业制度。
这种国有企业制度毫无疑问的是失败的,社会主义国家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这种企业制度不但不能有效扬弃资本主义私有企业制度,甚至不能满足人民和社会发展的正常需要。所有以这种国有企业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不面临普遍贫穷、企业效益低下、官僚腐败现象严重的问题。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一员,同样以国有企业制度为社会经济的基础,同样面临着国有企业弊端重重的问题。整个社会也因此而产生和存在一系列的缺点弊端。毫无疑问,中国要继续发展和进步,要成功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改变国有企业制度,改变中国的生产方式,以适应和满足人民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满足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为此,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
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人们讨论、争论了很多、很久,最终的共识似乎就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及其所谓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改革实践。这种产权制度改革理论认为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是国有企业弊端重重的根源,认为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区分不明,经营权缺乏市场主体性功能,国家过多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国有企业的种种弊端。
这种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以为通过所谓产权制度的改革,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区分、界定开来,建立所谓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赋予国有企业法人以财产权和自然人地位,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国有企业可以像私有企业一样不受国家的干预和限制,国有企业就可以独立自主地,有效合理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中国正在实行和流行的股份制改革就是这种所谓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的结果。
这种产权制度改革的所谓理论明显是错误和荒谬的。事实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国有企业就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脱离了所有者,企业或企业法人怎样承担民事权利和责任?一个国有企业的财产被盗,损失的不是国家的利益?国家不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没有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监督、管理和干预,企业的经营者会好好为国家而不是自己出力么?没有了国家管理和干预的国有企业还会是国家的么?
国有企业弊端重重的确表现在其经营权缺乏市场主体性功能,国家过多干预企业日产经营活动上。但是,这是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必须,只要企业是国家的,那么国家就必须这样。否则,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还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可言?国有企业还是国家的么?对国有企业实行所谓产权制度的改革,让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很好地分离开,并赋予经营权以所谓法人财产权地位,借助西方委托-代理人机制来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的做法,显然并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因为无论如何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都是国家,国有企业没有了国家的监督、管理和干预就将失去生产经营的动力和约束,国有企业将更加弊端重重。
下放权利给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的确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拥有了较大的生产经营权,但与此同时国家也弱化了对国企经营者的应有约束和管理,而且也并不能使国企的经营者拥有良好经营的动力和意愿。毕竟,人们都是在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国有企业的经理们也是一样。即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占有80%的企业利益,他们仍会希望把剩下的20%的利益也拿到手。显然,国有企业无论如何放权让利都不能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放权让利只是解决了国有企业的一点经营权的问题,却没有解决国有企业根本性的利益关系问题。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显然不能把国有企业的有效经营寄托于经营管理者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聪明才智上。毕竟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国家或别人的利益。当然,相对于过去,也有较多的国有企业搞的更好一点。但这点进步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简直是微不足道的,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国有企业至今仍然面临着重重的困难与问题。
实际上,这种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企业问题的解决根本就是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的,理论上不成立,实践中是不可能成功的。一个企业,无论怎样变化经营管理模式,最终都不能离开所有者的监督、管理和干预。不但如此,这种监督、管理和干预的任何无效、松懈和失当都将造成所有者的财产损失,使企业失去应有效果和效益,这是毫无例外的。
任何经营良好的企业,其所有者都无不想方设法强化自己对企业的管理,尽可能的使其有效化,尽可能的使其符合和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而这种所谓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却反其道而行,却要把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以清除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干预和监督,试图减轻和淡化所有者的权利、作用,叫所有者不要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岂不可笑?
国有企业缺乏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自主能动性,政企不分,国家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弊端重重的主要原因。但这是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无效性、不合理性,是企业的所有者不应该是国家,而不是企业不应该有所有者的管理监督和有效干预。因此,正确的国有企业改革应考虑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合理性,而不是让国有企业摆脱所有者的干预与管理。
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根本就不具备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应有功能和意义,不是正常的自然人,没有对具体生产劳动的主客观需要和现实能动性,不可能具体有效地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有效执行一个社会经济主体的功能和任务,无法作为一个有效的市场主体而存在的。因此,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不合理性才是国有企业弊端重重的根源所在。正是企业的国家所有造成了国有企业的种种缺点和弊端,严重抑制着企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正当的权利地位,使企业生产效率底下,无法满足人民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一切问题的根源都在于企业所有者是国家这一点上,只要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那么企业就必然会存在这些问题。在企业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任何的改革都无法解决企业存在着的这些问题。根据这种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使国家不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做法,明显无法解决问题,却只会产生诸如官僚腐败、国有资产流失、下岗失业、劳资纠纷、经营不善等等许多新的、旧的问题。
不管怎样,只要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企业就无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效主体而合理存在。无论怎样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良好区别、界定,无论怎样赋予经营权以什么财产权地位、法人地位、自然人地位都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无论怎样也割裂不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者无论怎样都必须要保持对所拥有的权利承担监管和运营的最后结果,否则其所具有的权利就将遭到侵害,其所拥有的企业组织就失去应有经济效益。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无论怎样他考虑的首先都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无论采用怎样的办法都无法使经营者把企业当作自己的企业来经营,经营者都只会想方设法把所有者的权利据为己有;无论怎样赋予虚拟的东西以实际自然人的地位和意义,虚拟的东西都仍然只能是虚拟的东西,都不会因为这种人为的赋予而拥有了实际自然人的地位和意义。在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无力也不可能有力地运用管理权力时,国有企业不可避免的出现种种缺点和弊端。腐败和官僚不可避免,贪污、侵吞国有资产也是非常普遍的事情!
在国有企业下,要维持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不得不依靠聘用委托代理人,或任命行政管理人员的方式来实现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明显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不得不面临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的好与坏关键取决于企业经理一个或几个人的事情。企业内其它的员工名义上是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参加企业劳动,实际上是以被国家雇佣的身份参加企业劳动的。国有企业的员工与私有企业下的雇工一样,没有任何占有和管理权利,一切只能服从上级领导,服从企业管理层的安排和决定。因此,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大权实际上完全掌握在企业管理层的手中,企业经营的效果、企业工人的福利待遇、工人们的工作安排完全都是企业经理层的事情。然而,企业毕竟不是企业经理的,企业经理不可能像经营自己的企业那样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国家也没有办法确保企业经理的经营行为完全按照国家的利益行事。在此情况下,企业经理显然会很容易产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的,必然会置国家、社会、职工利益于不顾,只顾为自己捞取好处。
企业经营者不是企业所有者,所有者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必然就相矛盾、相冲突。企业经营者在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企业的利益,不是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而国家也不可能像私人资本家那样可以很好的监督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必然受到侵害,国有企业必然就弊端重重。
同时,毕竟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经理在具体经营管理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干预与限制。这一切都使国有企业难以经营良好,不可避免地产生种种问题与困难。显然,国有企业弊端重重的根源不是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得太离谱了,导致所有者的利益目标难以实现的结果,而不是什么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显然,无论怎样,只要不改变企业的国有性质,只要不把企业的所有权交还给企业劳动者自己,国有企业就必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就必然是弊端重重的。
社会主义国家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国家占有和管理企业生产是不符合客观经济基本原则的,既无法满足人民和社会的需要,也无法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根本就是一种错误的生产方式。国家只能是一种政权组织机构,是虚拟的社会共同体。任何由政府或国家参与其中、主导其事的企业,都已经是一种事实上的特定政府职能部门,已经不再是一个以实现人民利益,由人民主导的民间生产单位,而是一种承载着政治使命的政府部门。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内,现实中有存在价值的国有企业都是具有一定政治性质在内的,都在实现和执行国家的一种使命。这种负有和承载着一种特殊使命的企业,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也不能再有效充当社会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角色。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控股公司、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本质上、客观上都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政府职能部门,都不可能是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凡有国家牵涉其中的都不应作为市场经济的投资主体而长久存在。这在资本主义经济学中也早已是常识性的东西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遵守的客观经济原则。
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是清晰的,这就是国家所有。这很简单,无需争辩,也无需界定,就像股份制企业的产权归股东所有,私有企业的产权归私人所有一样简单、明显。国有企业弊端重重的根源在于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而不是什么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就像我们不应把私有企业的私有权和经营权分割开来从而使私有企业主不要管理自己的企业一样,我们也同样不应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割开来,叫国家不要管理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应该解决和理顺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赋予企业以真正的价值和意义。这需要把企业真正当作社会的经济主体、人民利益的实现方式、人民的生产与发展方式,而不是在确保其国家所有的前提基础上,进行各种换汤不换药式的所谓改革。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另一方面又要求国家不能干预和管理自己的企业,这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这种叫所有者不要干预自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所谓产权制度改革理论显然是非常错误和荒谬的。
这种所谓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片面地、错误地、硬生生地把企业完整产权中最重要的所有者的权利从企业产权中分割开来,并要切断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的联系,美其名曰什么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可以使企业避免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任何干预,从而使企业经营权可以不受国家干预地自主经营。的确,这种改革的确能使国有企业不再或很少受到国家的干预,但结果呢?
显然,国有企业的老总和经理们根本置国家、企业和工人的利益于不顾,在所谓产权制度改革和日常企业经营中大贪特贪,贪完了、占完了、国有企业垮台了、工人下岗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了,老总、经理们也个个身家百万、千万地走人了。看看,这就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明摆着的道理,一个没有所有者监督和管理、干预的企业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三岁的孩子都会知道这是什么结果!这种改革理论等于叫一个人A把自己的企业交给另一个人B管理,并叫A不要干预B对企业的随意处置,让B自主经营和决定企业的一切。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其荒谬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理论还借用西方经济学者罗纳德·科斯的产权理论,说这种产权制度改革是要把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界定开,是要使企业产权界定清晰,以便国有企业可以在市场经济中正常合理的经营。而其实,科斯的产权理论是指把财产的产权在不同的主体间予以明确,是明确财产的归属权;而这种产权制度改革理论却用这种理论来把完整产权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割开来,并要求所有权不得干预经营权,要所有者不得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这显然是十分错误和荒谬的。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近30年来的实践早已证明了这种改革的错误与无效。这种改革最终只能使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改革者们借机营私舞弊,导致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使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仍然弊端重重,最终不得不艰难地破产。
2003年中国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家设立国资委,试图使国有企业股份化后的“国家股东利益”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并要求国资委“不再以政府主管部门的身份管企业,而只是作为出资人身份履行职责”来实现国有资产作为市场经济的投资主体的功能。显然,这除了在原有基础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外又有何作用和必要意义呢?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国资委真的可以成为不受国家管理,不向国家负责的独立的市场经济的有效主体或出资人而存在?这和原国家控股或持股的国有企业有何区别?原来的国有企业不能执行应有的市场经济主体功能,国资委就能有效执行这一功能?显然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根本解决不了国家股的利益问题,顶多不过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而已。
从加强对国有资产,从而必然地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的角度来说,国资委的成立具有积极意义,但并不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让国资委“不再以政府主管部门的身份管企业,而只是作为出资人身份履行职责”,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是违反客观经济原则的,对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是无效的。国资委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不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可能只作为出资人身份履行职责。国资委最多是作为一种政策性“银行”,或政府经济服务中心而存在。
其实,根本没必要强求赋予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以所谓有效投资主体的身份或地位。就像国家机关一样,要想使国有企业经营得好一点,不如就把国有企业当作国家机关来加强管理还好一点。资产是不可能脱离所有者的制约而单独良好地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
要解决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缺点和弊端问题,唯一的办法是把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结合起来。只有把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综合到一个有自然行为能力,对企业经营成果有实际需要的行为主体身上,企业的生产经营才会有效化、合理化。只有私人,或企业员工才是正常合理的自然人,才能充当有效合理的企业所有者,使企业成为有效的市场经济主体。
客观经济原则要求能够占有和管理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只能是一个个具有现实利益要求的自然人。只有正常的自然人才能知道自己的特长,知道自己需要什么,通过什么方式来满足,只有这样的自然人才知道自己能生产生产什么,生产什么产品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从而社会经济才能有效化,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不能受到任何的压抑和限制,任何的人为压制,都将导致社会经济的畸形发展,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既然国家没办法经营管理企业,没办法行使企业经营权,那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有把企业所有权交给企业生产经营者了。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只有两种,要么把企业所有权交给私人所有,要么把企业所有权交给具体的企业员工共同所有。
可以有效合理地占有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两种自然人,一是私人企业主;一是企业的员工。把企业的所有权交给私人企业主显然就变成了纯粹的资本主义私有企业。所以,社会主义的做法只有把企业的所有权交给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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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国企改革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