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1 10:47:59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巩固和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安商、爱商、亲商、富商”的良好氛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吸引投资,鼓励创业,积极主动地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拓宽改制通道

  1、降低首付出资数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达到3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在实行“实缴制”的同时,试行“认缴制”,可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定注册资本,并可分期到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上加括号注明实收资本数额。

  3、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股权作价出资,经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后即可登记,但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或股东变更登记。

  4、允许延长产权过户期限和资产置换。对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因故不能在法定的6个月内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允许再延长6个月。经股东会同意,允许原股东或新股东用货币等资产对原出资标的进行置换。公司设立登记后,发现股东投入的实物并非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时,亦可按此原则办理。

  5、放宽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突破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20%的限制,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最高可以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

  6、放宽对外出资比例限制。企业对外投资可突破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国有企业和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本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可以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70%;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受限制。

  7、鼓励员工持股。改制企业职工应得的补偿金、安置费,以及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抵押金等资产,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全部或部分转为股份。

  8、放宽股东人数限制。吸纳职工入股的改制企业,允许股东实际人数超过50人;经职工委托,允许由本企业工会或其他股东代表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份,使登记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9、扩大债转股范围。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均可实施债转股。经债务人、债权和参与改制的其他出资人协商同意,即可按有关协议、章程和验资证明将债权转为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允许改制企业“登本”不“登债”。针对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实际情况,企业改制前净资产为负数的,若其资产、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的,新股东可不必抵补填平原有负资产,以股东新注入的资金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按变更登记办理。

  11、允许改制企业“登资”不“登债”。为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企业改制前的资产归购买方或兼并方所有,债权债务由购买方或兼并方负责的,无论原企业净资产为正数或负数,购买方或兼并方均可用所取得的原企业的资产入股,按新设立公司申请登记,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原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债务由购买方或兼并方负责清偿。

  12、允许商业银行灵活处置不良资产。对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而承接债权的,允许将债权转为改制后公司的股权,并由商业银行在一年内将该股权予以处理。

  13、简化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企改制。对外商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或购买国有企业股份的,可按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

  二、降低企业集团条件,鼓励发展产业集群

  14、降低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2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减少到3个,达到降低条件后要求的,即可登记。

  15、允许未达条件的改制企业先行使用集团名称。对改制的国有企业要求组建集团的,若母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上述数额,但子公司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在名称中先行使用“集团”字样,限2年内达到上述条件,正式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16、允许组建“从属联合型”企业集团。若支配公司与从属公司(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高等院校、市级以上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能形成产业链、采购链或配套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优商品或高新技术项目,无论支配公司与从属公司是否有投资控股关系,均可组建企业集团,各方通过签订支配性契约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支配公司需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有不少于5个从属公司。支配公司作为核心,其名称中可以使用“集团”字样,从属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前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或使用支配公司的字号。

  17、允许组建“协作联合型”企业集团。若龙头企业与其他公司(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高等院校、市级以上科研事业单位及科技性社会团体)之间能形成产业链、采购链或配套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优商品或高新技术项目,无论公司之间是否有投资控股关系,均可组建企业集团,各方通过签订协作联合契约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龙头企业需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有不少于5个处于平等地位的协作公司。龙头企业作为核心可以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其他成员可以在自己的名称前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或使用龙头企业字号。

  三、减少前置审批,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18、减少行业审批和许可证。除经营范围中涉及经济宏观调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项目依法需审批的外,其他项目企业均可直接申请登记;由各部门自行规定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19、允许企业自主择业。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和应变能力,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范围由企业在章程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经批准外,可按企业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项目或行业外,允许企业开展机遇性经营,可以边经营边办理变更登记。

  20、适度放开汽车交易市场。为扶持我市汽车工业发展,本地国有或国有改制汽车经销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设立的自销网点,可直接申请地产小轿车经营项目,免于提交批准文件。积极培育汽车交易市场,稳步发展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经营主体多元化。建立汽车交易市场信息公示制度,保证汽车市场交易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21、放宽对外贸易。进入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对俄合作产业园的企业,可以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核准对外贸易业务,并可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进出口、对外”等字样。

  四、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方便企业生产经营

  22、允许改制单位延用原名称。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的,除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外,允许延用原名称;改制为公司的,可在原名称后缀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3、允许改制企业体现原名称。为保护国有改制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对改制后另起名称,企业又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附注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企业不得使用原名称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

  24、允许名称不反映行业特点。改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

  25、突破名称变更期限限制。企业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名称的,可不受一年内不得变更名称的限制,但有涉嫌逃避债务、偷逃税金等行为的除外。

  26、允许体现原隶属企业名称。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所办的企业,经原隶属企业同意,允许在名称中用适当的方式体现原隶属企业的字号或简称。

  27、维护特困企业经营。为解决名存实亡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保、医保和清理债权债务等问题,对停产、停业的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企业,依法不符合年检换照条件的,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和法人资格。可区别不同情况,将其经营范围调整为:处理债权债务;处理缮后;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出租厂房、设备、营业设施等等。

  五、精简审批环节,降低改制成本

  28、简化审查事项。国有企业改制办理登记注册时, 能提交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改制批准文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资产的确认和处置证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即可进入改制登记程序。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免于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29、免于验资。国有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中由原企业净资产构成的部分,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确认出资数额,除投资人新注入的资产外,免予提交验资报告。

  30、免于评估。对国有企业以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现汇出资,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中方拟投入资产出具的确认文件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1、免收登记费。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利用闲置场地、厂房或设施开办市场,安置下岗分流职工创业或就业的,允许市场内经营者办理有效期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

  六、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

  32、属地管理。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降低办事成本,市局进一步向基层下放监管权限,以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把日常监管、实地检查、回访以及年检等管理权最大限度地下放到各分局或工商所,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帮助打假维权,提供咨询服务,方便、高效、快捷地为企业和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

  33、阳光执法。推进实施“阳光执法”工程,坚持执法为民、公开透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信誉度、透明度,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坚持办事公开、调查案件公开、法律法规公开和典型案件公开等“四个”公开制度。

  34、提前预警。变违法后处罚为提前警示,发挥指导服务和警示职能,及时对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教育警示,帮助企业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建立预警机制,提前把违法行为的后果警示企业,积极预防发生违法问题,避免企业因违法而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商业信誉。

  35、不告不理。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改制企业实行“不告不理”制度,除有举报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的外,一般不进行检查,避免干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36、初犯免罚。对初次违反工商法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查、教、帮、扶”的方针,以教育疏导为主,帮助整章建制,规范经营行为,免于经济处罚。

  37、分类监管。全面推行企业“金信工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形成激励诚信、保护守信、惩戒失信、淘汰严重失信行为的氛围。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重点扶持,不告不理,年检免审,免于日常检查,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对警示企业实行告诫制度,在日常监管中予以提示,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章记录。对失信企业重点监控,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办理登记和年检时从严审查,对其投资入股等行为进行限制,公开违章违法记录。对严重失信企业强制清算,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督促进行清算,公开违法记录,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38、打假维权,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双重”联合打假维权机制。与国有企业建立巩固的联合打假关系,与本市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外地工商部门建立打假协作网络,共同打击制假售假和其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企业投诉和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案件,联合被侵权企业迅速查办;涉及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及时进行通报或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查办;对发生在外地的制假售假侵权行为,及时提请发生地工商部门尽快查办,或者派人协助企业到案发地工商部门请求援助。

  39、提高商誉,降低交易风险。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鼓励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荣获市级以上“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称号,且无违法行为记录的国有企业,准予其享受年检免审和日常免查的优惠待遇。积极协助企业开展对签约对方主体的资信调查工作,有效避免交易风险。认真履行合同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环境。

  七、以企业为本,全方位服务

  40、零距离服务。对重点改制企业、涉及汽车、食品、医药和电子信息四大主导产业、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事项,要提前介入,实行高层接触,由领导带队现场办公,就地解决问题。

  41、共担风险。树立敢于承担责任、与企业共担风险的意识,对国企改制中遇到的无法回避和绕过的历史积淀矛盾,办理登记时出现的与现行法规、政策错位等问题,采取超常规的措施,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对改制企业提出的合理不合法、按常规无法解决的要求,本着特殊矛盾特殊处理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企业分析和破解难题。

  42、拓宽绿色通道。设立特事登记窗口,专门为改制企业、主导产业企业、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对俄合作园区企业等重点企业服务,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研究,全程跟踪,延时服务,为企业改制提供畅通快捷的绿色通道。

  43、跟踪服务。对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和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从咨询、名称预先核准开始就指派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从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4、办照提速。进一步缩短登记办照时限,公司开业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分公司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2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和复杂变更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1工作日;简易变更登记和名称预先核准分别由规定的30日、10日提速为即时办理。

  45、鼓励争创名牌。积极引导和帮助国有企业创立省、市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无偿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组织申报材料,协调好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申报全市著名商标的,基本符合条件即可进行个案认定;对申报全省著名、全国驰名商标的,派专人到省局或国家总局帮助沟通协调,鼓励企业多创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对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奖励。

  46、保护商标专用权。积极介入国有改制企业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等事宜。发现改制企业商标专用权可能被遗弃或漏估、低估的,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确保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不流失。

  47、促进商品流通。大力促进会展经济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举办和参与商品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等各种商品展销活动。简化申办商品展销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情况下,2日内核发《展销会登记证》,免收登记费用。

  48、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对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放宽限制,抵押权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宽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设定抵押的主合同范围,主合同可以是借贷合同,也可以是买卖、仓储、保管、运输、中介等一切与债权风险有关的合同。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认定一致的,免于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对抵押物实行书面审查,免于现场勘验,免收抵押登记费用。

  49、开展“四商两创”活动。积极开展以“安商、爱商、亲商、富商”为主要内容,“创优良发展环境、创国家级文明单位”为目标的“四商两创”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落实为区域经济发展办实事工作制度,立足市情、区情、县(市)情,开拓思路,俯身挖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真正营造让企业满意、投资者高兴、纳税人顺心的发展环境。

  50、开通服务网络,搭建沟通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工商系统的网站名称和网址,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查询企业登记办照进程,申报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下载登记表格和年检表格。市工商局网站名称为哈尔滨市工商红盾信息网;网址为www.hrbgs.gov.cn.。向社会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工商局服务热线电话:84887503;举报电话:12315或8488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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