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规则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1 10:48:43
  在于国家层面而言,任何一个规则的出台,必然是为了保障或者促进人民的利益而存在。实际上,国家的任何规则,尤其是宪法、宪法和民法等规则的存在,其最高基础和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障人民的共同利益。
  
  因此,国家任何规则的基础原则就是:任何规则的存在,必须是最大范围的具备保障或者促进人民利益的共同性和普遍性。
  
   在此,我有必要再次解释一下,究竟什么是人民过的共同利益。
  
   人民的利益有很多种,包括人民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利益和精神幸福利益;那么,什么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呢?首先在这个词语中,我们在利益前强调的是共同的利益。
  
   比如:人民的安全利益。为什么说人民的安全利益是人民共同拥有的利益呢?因为,人民要实现人生的任何利益的前提就是保障好自己的“生存权”,也就是生命安全权。在古代,尤其在古代人类野蛮阶段,也就是所谓的人类丛林时期,人们为了利益总是喜欢以暴力对抗的野蛮方式进行。无论是团体还是个人,都通过暴力互相对付。后来人类终于逐渐走向了文明,大家发现了互相暴力厮杀对大家都没有利益。因此,人们就互相协商:大家以后就不要动不动就厮杀了,有问题我们谈谈就好。因此,人类的文明就开始了。并且,人类的第一个国家形态的集体也就此产生了。
  
   因此,人类的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就是人类的文明的正式开始。由于国家的产生,就表示着在某一共同规则下的人民终于学会了文明的处理矛盾了,那就不再通过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通过在共同规则之下以互相妥协的方式协商解决问题了。
  
   而这个共同规则,就是为了解决这个国家内的人民的共同利益:以后有问题我们都不厮杀了,我们坐下来谈吧!这个规则就是保护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存在:那就是每一个人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以消灭对方人身生存的手段作为解决方法。
  
   也就是,每一个人民为了利益,都不应该以消灭对方的身体为由。
  
   而这个人民的生命权,每一个人名都必须要认同的。
  
   这就是所谓的人民共同的生命安全权就是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为了保护人民这个权利的规则就是人民的共同规则。
  
   以此类推,经济、政治和精神方面都是一样。其本质上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就决定了这个规则的“共同性”——而有了这个共同性,那么国家的规则——也就是我们熟悉的法——必须要具有普遍性并且有强制性。

   那么当我说到这里的时候,我们也就可以发现这样的一个真理:无论任何国家,其国家的任何规则的存在,尤其是宪法、刑罚和民法都必须要遵守一个最高原则,那就是规则的存在必须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共同利益的,而规则的执行也必须要是具有共同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有没有国家的规则是为了维护某部分人的利益,又或者是为了维护人民的非共同利益而存在的?我举个例子,假如我们个人都有生存权,这是每一个人类都需要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规则的存在其前提必须要是共同性,也就是每一个人名都需要被保障的关于安全的利益。但是国家不会针对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建立规则。关于这点,有点复杂。因为我们很难分清楚究竟什么安全利益才是人民的共同性和人民的非共同性。
  
   比如:
  
   1、假如这个国家中有10%的人是残疾人。那么这10%的人因为是残疾人,所以他们的安全利益必然是区别于其他90%的人民的利益。他们的安全利益相对而言又具备着个性化。那么国家是否制定规则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而让那剩下90%的人妥协于这样的一个规则的呢?我觉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剩下的人民必须要妥协于这样的规则。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成为一个残疾人。
  
   2、假如这个国家当中的10%的人民是爱好登山的人,那么国家是否应该为这10%的人制定一个规则并且让那90%的人民来妥协呢?我觉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爱好登山的人处于自己主观意愿。国家不应该为了这样的人而去特别建立规则,并且让其他90%的人来妥协。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就可以看到究竟什么是共同利益和非共同利益了。
  
   而经济利益也是如此。假如这个国家有10%的人民拥有着这个国家的50%的财富,那么国家是否应该为之专门建立规则而让其他人民来妥协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国家只能建立一个规则来保证人民的共同的经济利益。而这个共同的经济利益就只能是保障人民共有的利益需求。比如人民获得利益的程序。
  
   但是实际上:在现代的国家里,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很好的分清楚,究竟什么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非共同利益。基于这个现实,我们就会明白了为什么这个世界上的国家的政策总是有着许多不尽人意,甚至很多国家规则的建立还会遇到多重阻力,甚至很多国家规则的有时候是好的然而执行的效果又是不好的原因了。

   而,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人民最重要的工作并非是如何去建立各种规则,而更重要的工作是如何来分清楚:究竟什么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非共同利益。对于立法者而言,尤其是宪法立法者而言,最关键的是如何区别对待,究竟什么是人民的共同利益需求和非人民的共同利益需求。通俗而言,就是立法者说建立的规则,越是基础的核心的极度普遍性的规则,才能真正起到对人民利益的保障和促进,反之,只会产生反作用。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会发现,对于一个国家发展而言,并非是这个国家的“法”越多越好,而这个国家的“法”是否普遍性越高,共同性越强。这也是我们古代有句名言:“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核心理论基础了。

   因此,对于国家而言,“法”并非越都越好。而在乎于这些“法”究竟是否在保障人民的共同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