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祸民与恶贼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4 06:11:14
央企祸民与恶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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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经济参考报》上一篇加编者按的报道可谓旗帜鲜明:河北省武安市的一中央企业下属的两家国有铁矿,在尾矿库尚未验收、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际,便非法排放尾矿浆,造成下游一民营矿山企业透水关停;随后,两家国有铁矿改道排尾,其中一家居然将尾矿排入附近的河道,河滩农田被占,环境严重污染,附近村民上访不断。这起央企非法排尾祸企殃民事件,在当地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看到“尾矿”这词儿,便想到造成数百人丧生的山西“9·8”尾矿库溃坝特大事故。被祸害的民营铁矿和央企,其实都有庆幸之处——若不是在原来那次透水事故时井下人员撤离了现场,一方的工友死伤无算,而央企有关人员恐怕也罪责难逃。
 
    央企的处理是赖账,靠后来补上的技术报告推脱责任,改变排尾场地,对诉讼置之不理。付出生命代价发现管理问题,死了许多人的事故促成积极的“事变”,这是我们常见的情况,而事故中没死人,在央企那边似乎一切都必不在意。
 
    民企诉讼百姓上访,央企大矿岿然不动。这央企的姿态无非就是这样:我大,我牛,我上面有人并且很硬,谁奈我何?
 
    当地村民和民企无可奈何,司法与行政无可奈何或者自愿无可奈何,央企决策高层当然是一言九鼎,但这一言的分量都压在了当地居民头上。实际上居民和央企的关系是:央企造出垃圾拿走红利,居民及其后代承担污染之祸。
 
    当地居民自然无法热爱央企、拥护央企。据说央企是为全体国民的,为国民挣钱,给国民造福,然而对它自己眼皮底下的具体的一个个的国民,却不正眼一看,任你哭叫任你告状我行我素。就凭人家是大大的央企,对付你们小小的村民,不费吹灰之力。
 
    司法与行政,要想解民于倒悬并非全无办法,法律和政策文本都支持他们对不法央企有所作为。《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规定:“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尾矿排入江、河、湖、海。”而滏阳河是邯郸市境内主要行洪河道,“武安老百姓的母亲河”,仅此一条能认真对待,央企就没二话可说。

    然而,“行政级别”、条块关系或者官场内利害关系,都制约着当地权力的行为,甚至可以决定他们的立场倾向于央企而不屑于治下居民。官本位体制为上,法律等而下之,草民等而外之。
 
    央企铁矿的官员说“排尾得到了当地(高村)允许”,“是对高村的支持”,而记者采访的许多村民表示“实际上是高村村干部为满足个人的私利与国有矿山企业相勾结的结果”。如此说来,村民之祸,源自被代表,而被代表之后继而被出让、被出卖是必然的。
 
    排尾圈占了河滩农田,有害物质随风飞扬,村里许多人得了皮肤病,更严重堆积如山的尾矿对河道行洪造成巨大安全隐患。等到这时候,原来的忍耐被代表,才变成了不忍被代表,才知道被代表的痛苦与不幸。这是个教训,不仅是某一村、某一地居民的教训。理解了这种教训,什么领域的“被XX”与“没法子”都能想得通。
 
    小小的村民和大大的央企,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面前无大无小。在无需比较、打拼“政治资源”的正常情况下,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当事双方完全可以达成都能接受的方案。而央企不拿自己当正常人、正常法人,这就把路堵死了,当依法起诉和上访求助都成为徒劳,我们能联想到的都是些坏词儿了,比如“群体事件”,比如官逼民反等等。
 
    当然,我们也想到了“和谐社会”。央企拿走利润,不知拿到什么地方打了水漂,不是和谐社会;环境被糟蹋,国在山河破,后辈苦煎熬,也不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中,不承认什么牛人或“牛群”,只要他祸民害人,与恶贼等视、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