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徐祥爆料导致民营经济报败诉判决书全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6: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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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点评:

    一、《民营经济报》采用马路新闻、捏造的事实,写了一篇不敢署作者真实姓名的所谓批评报道,一审败诉后,直到二审再次败诉还是极力保护、丝毫不露作者的真实姓名,给人一种感觉是《民营经济报》非常“讲义气。”给网友留下的印象是“臭味相投。”给社会各界的直觉是不可思议,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如今,《民营经济报》已经成为新闻界和网友们的笑柄。

    二、《民营经济报》称记者采访时手扭伤了,该报道是安排他人代写的,是谁代写的,报社始终没有披露。该报的不良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报社为此被判决登报道歉、赔偿,这一切最终由谁承担?是报社?编辑?还是作者?

    三、该报称这篇稿件形成前采访过当事人,但当事人始终不承认有记者采访过,而该报对此也拿不出采访当事人的证据,例如:采访时的照片、采访笔录、采访录音等等,甚至连当事人的投诉材料也没有,这种做法简直有点天方夜潭,超出了新闻人和新闻单位的界限,也完全违背了新闻总署和对报社新闻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着实令人痛心!

    四、该报称是根据徐祥的爆料进行的报道,在上述一、二、三项都不存在的情况下,稍有新闻常识和一般判别能力的人都能判定这篇报道是根据徐祥一个人的“爆料”编造的假新闻。

    一家在国内有刊号的南方小报,自称是党的喉舌,民营企业的知音,首先就应该对党负责;其次对民营企业负责;最终应对社会大众负责。而《民营经济报》接到爆料不采访,不核实内容,竟违法报道,在当被告后,更不敢披露作者姓名,其胡编捏造的假新闻,必将遭到新闻界的耻笑,此次当被告哪有可能不败的道理。

    我们把法院判决书全文发布出来只是起到警示作用,目的就是告诉报社和新闻工作者,平时做事应谨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去监督,切勿再犯类似《民营经济报》这样的大错。因为,随意或者恶意的编造新闻,是要承担责任及后果。中国是法制社会,不可能任一小撮胡作非为的人和单位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允许借报纸任意去污蔑、攻击、诽谤一些单位和个人。

    媒体和记者一直的在监督别人,每一位新闻工作人员都要有清醒的认识,当监督别人的同时,自己本身也要接受监督,否则就会像《民营经济报》一样,为了一丁点蝇头小利而最终落得败诉的下场,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那种。

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