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不得使用患者和专家形象(福州晚报 200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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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使用患者和专家形象
福州晚报 2006-7-15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国家工商总局昨天明确:严禁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通知强调,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行为。
通知要求通过集中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逐步建立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广泛参与的虚假违法广告防范、惩处体系和机制。要求各地工商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等行为。
http://www.fzen.com.cn/fzwb/20060715/GB/fzwb^9114^09^Wba09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