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舆论监督(《时代潮》 2006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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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舆论监督
刘桂梅  阎 礼   2006年 第三期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闻传媒是舆论监督公器,记者则被称之为“社会的良心”,因此,记者往往要面临危险、打压和困惑,生存状况堪忧。尽管如此,伊拉克战争时、南丹矿难时、非典突如袭来时……中国记者毫不犹豫地向世界体现了其整体职业正义与社会责任感。但是,对目前出现在新闻行业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我们也决不能小视。一方面,该建立的保护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另一方面,该依法进行监督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时下,中国的传媒业正处在蜕变与改革的转折点上,各种大刀阔斧的改革政策令人欢欣鼓舞。在此基础上,中国新闻记者不仅需要自律,更需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规范,以便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消灭“贪记”孳生的土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更加快诚信和新道德建设,努力为新闻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大环境。
  近年来中国传媒业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有些方面也不容乐观:公信力缺失,有偿新闻泛滥,媒体的商品属性被渲染得无以复加,媒体的从业人员成了产业工人……在一个机遇与困惑并存的时代,中国传媒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中国传媒人应该肩负怎样的历史责任。舆论监督本来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词,但是现在因为它已经变成了一个大众词汇,从官员到老百姓,到知识分子,大家都这么用。所以也就约定俗成了。它的意思大概是说媒体一定程度代表公众、代表老百姓、代表人民对权利机关运作的一种监督。从某种意义来讲,代表老百姓就是代表舆论。
  如果把握不准,往往就会干预司法公正。至于说它能不能代替法律呢?我们知道不能代替法律。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虽然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起步不久,但毕竟朝这个方向前进了。所以我们说,法律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但是它能起到为法律起一种辅助的作用,起一种补缺的作用。
  比如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每周质量报告》就是起到非常好的监督作用。但也有人就说《每周质量报告》每周播一次,每周毁掉一个名牌。不管怎么说,这个栏目创办的几年来,而且在2003 年SARS期间创办的,创办一年成为大家关注的栏目,这反映了一些本质的问题和普遍性的问题。因为大家都知道民以食为天,对中国来说,这个栏目有它的特殊意义。因为他所从事的关系到中国13亿人食品安全这样的栏目。几乎是每个人都重视“食品安全”。 前些日子在某区的一家医院里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患者在付医药费的时候发现账单上多写了45块钱的护理费,就回头去找医院说理,叫上了某都市报的法制记者。 事情发展到这,对大家来说都不算陌生,类似经济上的医患纠纷,咱们就是没有亲自碰上过也有耳闻,但是这事再往下走可就出乎一般人的预料了。患者那头也没多说什么,倒是这家报社的部门主任找到了医院,告诉他们这事的素材我们都给记录下来了,要做成一篇文章,发不发那可全在报社,要是您这规模不小的医院不想因为这事就损坏了名誉只要给我们掏3万块钱,我们就当什么都没看见,没有这个价儿您就等着曝光、罚款、关门大吉吧。 
  看看,这不是明显的敲诈吗?无独有偶。不久前,某地发生了煤矿透水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消息传出来以后,省内媒体甚至外省媒体都闻风而动,上百号记者都奔了事发地点的主管部门,看这架势这监督算是到家了。可是当地主管部门这时候办了一件有意思的事,就是给前去采访的记者发钱,而且明码标价。从中央到地区各级媒体的记者只要去领,都会领,结果这一下子一共发出去了20多万,而领这钱的代价不用说就是息事宁人呗。 
  虽然经过调查真正去领了所谓封口费的这些记者里,只有1/3是真记者,其余都是借机来沾光的假记者,但是那些为了领几百块钱的恩赐就可以抛弃职业道德的记者,还是让人心寒,在他们的行为里,哪还看得出来舆论监督,这监督或者是不监督,分明就是建立在一张钞票上,压根儿就没社会舆论什么事。
  但是从本质上说,他们的行为给舆论监督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样的,因为他们看重的都是自己的监督行为可以带来的实惠,而不是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作为新闻工作者不能忘记我们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给的,绝对不能成为个人或者是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记得咱们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有了规定就要坚决执行,目前发现了这么多违规现象,也从一个方面说明,这些行业的规范还不够具体,有空子可钻,在可操作性上有待加强。 
  2003年2月27日的《南方周末》头版发表了《中国媒体:责任与方向》一文,国内研究传媒的权威人士指出:“传媒公信力缺失……”专家们在此甚至用上了“堕落”二字。
  时隔不久,山西繁峙“6·26”特大爆炸事故报道中就发生了11位新闻记者受贿丑闻,证明了这绝非言过其实。
  由于在人命关天的当头,出在记者身上,它的意义就远远超出了一般的经济违纪或违法,它所涉及的是当今中国媒体的职业道德沦丧这一重大问题,这应该是这条新闻最核心的价值。“传统新闻媒体把记者的伦理观念和新闻准则放在首位”。
  耐人寻味的是,与繁峙记者事件几乎同时披露的娄底记者伍新勇一案,所受到的“待遇”,却远远高于繁峙记者事件。某大报对此作了追踪报道,其中一次关于伍新勇的报道,所占版面比报道繁峙记者事件版面大三分之一,而后者的照片就占了该报道版面的五分之二;就文字量而言,前者是后者的约一倍。编辑用小四号字体,在导语里概括了这件事最独特的地方:伍新勇精心安排小姐保留官员的精液,回购后将其保藏在冰箱里,以为其所用(可以说,这一事件受到各报的“高度关注”,不是因为伍的记者身份,而正是这个耸人听闻的细节)。从一个城市的两份大报对这一事件的报道分析来看,它们显然不象报道繁峙记者案那样统一行动,而是各自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了“故事化”的处理。
  从某个角度来看,伍新勇本来就属于混进新闻界的社会败类,他进入新闻界就是要借此“平台”来实现个人的卑鄙目的。在本质上,伍和其他坏人没有区别,只是他充分利用了新闻记者的特殊身份,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在这个事件上,他那最令人咂舌而又恶心的行径并非只有新闻记者才做得到,黑社会的喽罗们都是可以这样干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伍案对新闻界而言,其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还算不上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只是一个独特的案例。与此相比,繁峙记者案的价值和意义对新闻界远远高于伍案,它以触目惊心的事实显示了当今中国媒体道德底线的丧失。仅在这一个事件的报道中,就有11位新闻记者收受“现金、金元宝”!这完全称得上“触目惊心”。
  由此可见,如果媒体没有形成互相的、公开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行为,不能勇敢地正视自己,上述不合理的现实就无法得到改变,甚至还会继续发展。舆论监督就永远是残缺不全的,一个残缺不全的媒体根本不能担当起推进中国现代化、民主化的进程。如果媒体可以置身于舆论监督之外,民主也就是残缺不全的,因为民主就是所有的人、团体都是平等的,都应受到制约,没人有可以不受监督的权力。对媒体而言,不仅应该进行舆论监督,还应该受舆论监督,受到法律监督,二者缺一不可。
  (编辑  晓 懂)


    《时代潮》 (2006年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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