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事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评通钢事件起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7:23:28

依法行事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评通钢事件起因

梅新育

此次全球性金融经济危机爆发以来,2009年7月当属中国受冲击最严重的一个月,不是这个月公布的上半年经济数字不够光鲜,而是乌鲁木齐“75”暴乱和7月24日通化钢铁公司工人群体性事件充分显示了中国社会稳定所受的威胁。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前提,而依法行事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所在。

如同其它重大突发性事件爆发之际一样,这次通化钢铁公司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后也是流言满天飞,整起事件经历疑云重重。建龙两度入主通钢的出资是否真实?建龙前几年如何能够以小股东身份控制通钢几乎所有要害职位?建龙是否有通过关联交易掏空通钢的行为?吉林省有关部门为什么一定要不顾强烈反对强行让建龙在与通钢股权分立仅仅3个月之后再度入主通钢?……即使不考虑这一切疑问,仅仅从程序上看,吉林有关部门操作建龙入主通钢就多有违法违规之处,结果成为危机导火索。

公司仅对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理念早已被证实存在严重缺陷,除了股东之外公司还必须向员工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理念传播日益广泛,我国现行法规已经对员工和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在这方面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更高;由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普遍实行了员工个人或集体持股制度,身兼股东、员工双重身份的他们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的公会及民主管理”明确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008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中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对改制之类重大决策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利益冲突尤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此专门制定了一节,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显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企业改制必须通过股东和职工同意,形式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然而,在通钢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在27日下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喜东声称,建龙控股通钢的方案已经经过各主要股东同意,但根据新华社报道稿,他绝口未提是否经过职工股东、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而即使不考虑24日的事件,此前2005年建龙入主至2009年3月股权分立期间通钢职工不断的上诉反映、3月与建龙股权分立后全厂上下的鞭炮声已经足以说明通钢职工作为一个整体对建龙入主的意见。根据有关报道,直到两个企业再次重组时,连通钢的很多高层都不知晓,7月22日晚吉林省国资委召集通化钢铁副总经理以上干部集中开会,仅仅是把建龙控股的决定作为既成事实向他们宣布。吉林省有关部门如能严格依法行事,履行通过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让职工履行他们作为股东和职工的法定决策权力(包括否决权),何至于引发这样的事件!

吉林爆发这样的事件,确实不足为奇,不发生这样的事情方才奇怪。2005年,吉林发起“816工程”,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基本完成816家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到2006年4月基本完成;倘若按照法律规定的改制程序,能否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完成这样的工作,众所周知。在这样的工作方式下,建龙第一次入主通钢收获通钢员工的广泛怨恨,到第二次入主时爆发,自是必然。稳定压倒一切,但不是压制一切异议就能够稳定;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通钢员工对建龙如此强烈的敌意必定也是成年累月积累起来的,他们也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可是为什么此前社会上对此几乎就一无所闻呢?

在更高的层次上,我们所有人都有遵循《宪法》的义务,而《宪法》第六条规定,公有制是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国有企业一刀切的改制之风,是否符合《宪法》,我们必须正视。

经济危机转化为政治危机,历史上从来就不鲜见。在这场危机中,不少国家已经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社会动荡,我国国内经济降温同样蕴藏着不可忽视的政治风险,因为在繁荣时期容易掩盖企业劳工权利等问题一旦遭遇经济萧条、大量失业,积累的怨气就有可能爆发,我们的敌对势力也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既得利益集团会打着“反危机”的旗号企图加大力度剥夺普通国民已经所剩无几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又将给潜在的危机火上浇油。对这种风险,我国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已经再三敲响警钟,我们要做的是将这些告诫落实:

2月17日,在启动“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表示要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一些企业遇到的困难对农民工队伍进行渗透和破坏”,

4月7日,在第三期全国县级公安局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安工作上新水平”专题培训班开学典礼上,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强调,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今年很可能是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维稳形势错综复杂的一年;

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西调研法院工作时提出,法院要关注金融危机对经济社会影响;

……

通化钢铁公司群体性事件已是既成事实,这起事件的创伤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去平复,我们更需要关注如何汲取教训,依法行事,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不幸。

(2009.7.28,仅代表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