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昊:官员财产申报 如何加快立法(时代周报 200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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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 如何加快立法

作者  唐昊2009-07-30 09:22:32   32次阅读  第37期

727《瞭望》周刊发表文章《十七届四中全会前瞻:反腐败与党内民主是亮点》,其中最为公众关注的新闻点就是本届全会“或对官员财产申报作制度安排”。

作为反对腐败、清新行政风气的重要举措,那些政府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英国于1883年颁行《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于1978年制定《政府行为道德法》,韩国于1981年出台《公职人员伦理法》。这些国家后来的政治发展也证明:透明化是腐败的天敌,官员财产公开是堵截腐败的最好方法之一。

但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一直举步维艰。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却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1995年中央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由于粗疏宽松而难以起效;2005年的《公务员法》也未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予以规范。

很多学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难以立法,是因为官僚利益集团的自利。其实这只是表面上的原因:每个国家的官僚集团都有自利倾向,但为什么在前述国家中这种自利并未成为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障碍?就连腐败严重的俄罗斯也在2008年通过了《反腐败法》,规定官员有义务向联邦税务机关提供自己和家庭成员的财产信息。而在我国,为什么大家都认为是迫切需要的立法,偏偏难以出台?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产,反映出我国核心政治制度上的两大缺陷:一是权力分立制衡不够,二是自下而上的政治动员不足。在我国,行政机关掌握着立法的主动权和对立法、司法机关的支配权,立法机构中三分之一的成员是各级行政官员;地方法院则从属于行政部门。立法权和行政权高度统一,是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动力不足的体制原因,也是作为利益集团的官僚机构利益受到过度保护的直接原因。至于自下而上的政治动员,则意味着社会监督机制匮乏,民众政治参与不足,来自社会的压力不足以催生财产申报等良制。在核心制度难以提供变革动力、无人因制度缺陷而受到惩罚的情况下,官员财产申报等局部政治改革自然难以出台。

而在英、美、韩、俄等国,即便在某一时期存在制度缺陷,但由于核心制度本身就预设了制度自我完善的动力系统—权力分立而产生的相互监督;通过多层次选举而产生的民众直接监督—这就使得立法的体制内动力和社会动力一直都没有缺乏过,在适当的时机自然会带来法律和制度进步。

当核心制度的缺陷制约了专门法出台和局部政治改革的时候,就应该鼓励民众和社会力量进入政治体系内部推进改革,让制度的自我完善获得必不可少的动力。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政治学博士http://www.time-weekly.com/2009/0729/wMMDAwMDAwMjUwM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