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保监会联手整肃银保乱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3 08:43:53
 
 
《通知》共有七大项内容,其中对手续费管理的规范是其核心:明确了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的“兼业代理机构”身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兼业代理关系。
银保专管员须转变身份
6月29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参加农业银行和中国人寿举行的银保合作15周年庆典上透露,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会签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6月28日正式下发。
《通知》共有七大项内容,其中对手续费管理的规范是其核心:明确了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的“兼业代理机构”身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兼业代理关系。
两部委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遵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应为此单独核算,并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但是,《通知》中并未对手续费的限额进行明示,一种可能是通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加以规范。一家寿险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告诉记者,目前行业协会已经将银保代理手续费标准定为:5年期趸缴业务最高手续费为保费收入的3%,期缴业务的最高手续费为2.5%。
“这个数据基本上比较合理。目前,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各项费用合计已经高达3%-4%,有的甚至更高,但真正能够体现在银行账面中的大多少于2%,差价部分全部流失在了中间环节。”该总经理称。
一位保监会人士透露,除了手续费外,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中唯一被允许的,就是给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培训费用,但“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前述总经理透露:“据行业测算,培训费通常占保费收入的3‰-4‰。”
《通知》还对代理保险的销售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提出严格要求———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而销售投资连险、万能险等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设立的银保专管员,则除去上述资格外,今后还必须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
目前仍采用代理人做银保专管员的公司主要是中国人寿。据中国人寿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直销人员(即银保专管员)约1.2万人。
“目前银保专管员的数量已接近1.5万人。”中国人寿中介部一人士透露。他说,按照公司原定的计划,将把前20%业绩突出的直销人员晋升为公司员工,以为激励。显然,这仍未达到《通知》要求,中国人寿还需要为1.5万名银保专管员的身份问题做出新的安排。
联合监管序幕
《通知》可谓来得及时。
在规范银保业务上,银行的监管机构也有此诉求。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告诉记者,手续费的乱象影响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的公平性,不便于管理。因此,规范双方行为,不是减少哪一方的收入,而是双方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原则、规范的合同办事,减少不规范的、私下的交易。
2006年3月,保监会和银监会就开始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联合调研。4月19日,保监会、银监会进行高层会谈,就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银保合作深入发展。
前述保监会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管理层对此非常重视,但在调研和推进《通知》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来自业务层面的阻力。一些观点认为,银保问题应该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资本纽带关系后,通过市场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于6月15日通过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联合会签。而《通知》的正式下发,仅仅是两大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序幕。《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果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的银保合作协议不符合《通知》有关要求的,应当在9月30日前进行修订或重新签署合作协议。
“这是制度给市场留出来的过渡时间,但在此之间,估计银行保险会有一个较大回落。”
前述银保部总经理称,这中间需要对原有合作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调整的过程同时也是一次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因此调整可能会遇到很大阻碍,一些合作也可能会就此中止。
但他表示对未来的预期看好,他说,行业的规范长远来看对于任何一家公司都是利好。而且监管机构的态度也很坚决,曾表示“不能符合《通知》就不要经营银行保险”。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
四、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
五、规范产品销售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七、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