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何在:严晓玲案福建6网友被拘 (新快报 2009-7-1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02:08
福建6网友疑因发表“严晓玲案”帖子被拘(图)
http://news.QQ.com  2009年07月17日07:59   四川新闻网我要评论(0)
            
■林洪楠律师给本报发来的拘留通知书和决定书,并提醒记者注意,通知书上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名。
福建“严晓玲案”波澜再起
昨日,某网站爆出“福建6名网友疑传‘严晓玲案’被拘”一事,发帖网友“总边倒”在帖子中提到,疑因在网上发表“严晓玲案”的相关帖子,6名网友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留。最近一位被拘的网友郭宝峰是16日凌晨“被福州马尾警方带走”的,他在警察局里通过网络发出求救信,随即被网友转发至各处。
昨日,记者就此事向福州马尾区公安局求证此事时,公安局法制大队一工作人员表示记者无权知道案件情况。被拘网友吴华英的律师林洪楠告诉记者,确有多位网友因在网络上发布或转发“严晓玲案”帖子被拘留,当律师要求与被拘当事人会面时,警方以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目前,这些网友仍然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案情真相到底如何,本报将继续追踪此事。
网帖爆料
发帖网友“涉嫌诽谤”被拘
7月6日,律师刘晓原在其博客发文称,“福建五个网民被抓,至今也没有说法”,文中提到范燕琼、吴华英等5位网民被拘,公安机关怀疑他们传播了“严晓玲被多人轮奸”的谣言。吴华英于7月1日被抓,范燕琼在6月底被抓,家属们也不知道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刘晓原在其博客中表示:“公安机关不仅不给说法,还不允许律师会见。”
7日,网友“棠湖剑客”发帖称,网友“无中生噎”于5日晚被福州警方带走,羁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里。“无中生噎”本名游精佑,是桥梁高级工程师,向莆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棠湖剑客”向几位朋友征询得知,游精佑可能是因为在网上呼吁公众关注“严晓玲案”而被福州警方带走的,因该案被警方带走的至少有5人。
昨日凌晨,网友郭宝峰在其个人博客上发了一封“求救信”,称他被福州马尾警方带走,他在警察局趁警察睡着时通过网络发出“求救信”。“求救信”发出后,随即引起网友关注并被转发至各处。与此前引起网友热议的“王帅案”相类似,此次被拘的5名网友,警方给出的理由是“涉嫌诽谤罪”,但警方没有指出诽谤的主体是谁。而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故有网友质疑,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在“秋后算账”。
7月15日,网友“思宁”在最新的博客中透露,被拘留的嫌疑人范燕琼聘请了福建的林忠律师,嫌疑人吴华英聘请了福建的林洪楠律师和北京的金光鸿律师,嫌疑人游精佑聘请了北京的刘晓原律师。但7月15日,马尾区公安局法制科经办警官拿出了三份不予批准会见的决定书,拒绝了林忠、林洪楠、刘晓原三位律师分别会见可能因“严晓玲案”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的申请,理由是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就是说,警方有权不批准。
记者求证
警方拒绝律师见嫌疑人
随后,记者联系了吴华英的律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林洪楠律师,他向记者证实,已有多位网友被马尾区公安局拘留。
林律师告诉记者,“严晓玲案”的帖子,6月23日被传上网;6月24日,福州市就开了新闻发布会辟谣;6月25日,各大媒体都刊登了“严晓玲案”的消息;6月26日,范燕琼因“代写”并发布了“严晓玲案”一帖被拘留……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吴华英、游精佑以及陈姓夫妇等四人因为转帖陆续被抓,吴华英于7月1日下午3时被拘。据悉,陈姓夫妇日前已经被释放,目前被拘的还有4人。
自吴华英被拘至今,林洪楠律师都没能见到他的当事人。林律师说,此前他们向马尾区公安局申请会见当事人,却被告知这个案件与国家秘密有关,需要填“涉密案件律师会见申请表”。但一直等到15日,林律师只收到一份《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这份盖着马尾区公安局大印的《决定书》写着:“因吴华英诽谤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批准申请人林洪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吴华英。”林律师提醒记者注意,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面,并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名。
另一位被拘网友游精佑的律师刘晓原,也在其个人博客上连续发表了《福建五个网民被抓,至今也没有说法》、《申请会见被抓福建网民,诽谤案竟当作涉密案侦办》、《允许家属聘律师,不让律师去会见》等多篇文章,详细记录了向警方申请见当事人而后遭拒的全过程。
马尾警方
记者无权求证
“福建6名网友疑传‘严晓玲案’被拘”一事曝光后,记者第一时间致电福州马尾区公安局求证此事,但接电话的分局法制大队人员表示,记者无权知道案件情况。当记者向公安局求证昨日是否有一位网友因“严晓玲案”被拘留,是什么原因时,该工作人员首先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如果想知道,记者要自己出现在公安局。随后他又指出,就算到公安局,公安局也可以不告诉记者,因为记者无权知道,让记者去找家属。
律师认为“涉密”没依据
对于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留吴华英等网友,聘请律师又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被拒见,林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太紧张”,不应把事情搞得如此严重。
据了解,诽谤案一般是自诉案,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告则不理。诽谤犯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等单位,只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才由公安机关动用公权力来侦办。林律师表示,吴华英被拘的原因是“诽谤”,可能是因为“严晓玲案”的帖子中,有个别公安和检察院的领导被点名,如果构成了对他们的诽谤罪,也应当由他们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案。而林律师认为,这起诽谤案,从涉案文章来看,感觉不出案件会与国家秘密相关,网帖6月23日晚开始出现,第二天公安机关就澄清了事实,在他看来,应该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更不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刘晓原律师则认为,不论严晓玲是自身疾病而死,还是被男人“轮奸致死”,她的死都与国家秘密无关。就算曝光严晓玲遭“轮奸致死”的文章是出自范、吴、游等人之手,假设由于文章点了某些领导的名字而涉嫌诽谤犯罪,这起诽谤案件的案情,又怎么会与国家秘密有关呢?
刘晓原律师无法理解的是,涉密案件的家属聘请律师要经过批准,当公安机关同意家属聘请律师后,为何又不允许律师去会见呢?不批准律师去会见,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呢?他提出,公安机关将诽谤案当作公诉案来侦办,且把案件当作涉密案件,依据的是什么法律规定呢?假使曝光严晓玲案件的文章不实,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的话,这起案件也不应按涉密案件来办理。
林律师认为,吴华英等人的案件涉密是没有依据的,从目前看只是简单的诽谤案件。“从拘留网友的事件可以看出,当地的领导对网络、对信息公开跟不上发展的需要,领导们不适应,觉得一些不好的信息贴上网,就不得了了。”他强调,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正在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国家保密局提出,要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实现科学定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林洪楠律师称,他感觉事情本身和扣在案件上的“帽子”对不上号,让他也“摸不着头脑”。
事件背景
“严晓玲案”回顾
福州闽清女子严晓玲2008年2月11日离奇死亡,福建警方鉴定其为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然而,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坚持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并多次上访,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
今年6月23日晚间起,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出现《严晓玲,她比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惨绝人寰:闽清无名女尸严晓玲被8人轮奸》等帖文,帖子中当事人声称自己年仅25岁的女儿严晓玲“惨遭八人轮奸”致死,还提及“子宫被割下”等内容。文中提到“丽歌”KTV老板聂志雄与闽清县公安局个别人员和县检察院个别检察人员有合作关系。
6月24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事件调查情况。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明说,根据警方的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帖文完全失实。 (新快报 华静言 俞爱兰)
http://news.qq.com/a/20090717/000587.htm
网帖曝轮奸致死案 官方回应并非如此
网上流传“严晓玲案”,称比邓玉娇案惨1万倍,福州警方表示其死因是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日期:[2009年6月25日]  版次:[AA16]  版名:[网眼]  稿源:[南方都市报]
6月23日,题为《惨绝人寰的福建闽清县“严晓玲”案》的帖子在网上大量涌现,称家住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访民林秀英“年仅25岁女儿严晓玲惨遭轮奸致死”,帖中称这是比巴东“邓玉娇”悲惨1万倍的惨案。
帖子引发网络热议,福州方面迅速回应,一天后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否定网帖说法,“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
网帖:暴力轮奸致死
事件发生在2008年2月10日晚10时。帖主介绍说,林秀英的女儿严晓玲在一个名叫聂志雄的男子的多次电话催叫下离家,当晚林“连续拨打女儿手机20多次,但均处于关机状态”。直到第二天晚10时许,林秀英被带到医院后发现,女儿严晓玲已经死亡。
“仅穿睡衣、头发散乱、面目狰狞、牙关紧咬的女尸直挺挺地横在那里,两只手腕上几道黑色抓痕十分显眼”,帖子援引林的讲述和相关材料介绍说,“案发后第二天就有好心人前来偷偷告诉林秀英: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
林秀英认为自己的女儿是被胁迫离家后遭轮奸致死。事件发生一年多来,林秀英不断向各级部门诉求,从县各有关部门,到市各有关部门,再到省各有关部门,甚至赴京上访,但“至今无人理睬”。
帖子立刻引起网民关注,短短两天时间内,凯迪帖子的点击数已经超过17万人次,跟帖逾3000人次。而帖子所讲述的遭遇也引来网民的愤慨和同情。
警方:家属偏执认为强奸致死
昨天下午6时,福州市委宣传部在当地东快网刊发通稿《官方澄清闽清“2008.2.11”严晓玲死亡真相》,根据“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回应中表示,经过警方调查确认,事发前死者严晓玲与聂志雄“同居一室”,但对于帖子中其母亲认为自己女儿曾受到胁迫的说法,当地警方认为,“死者严晓玲1998年与聂志雄认识,2007年底……两人开始姘居。”在事发当天,晚上10时许,负责在套房中照顾严晓玲的聂志雄朋友林某发现严表情痛苦,将她送到县医院急救室。
至于严晓玲被多人轮奸致死的说法,回应表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据介绍,“2月12日,严晓玲家属向县公安局提出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的申请,该县公安局法医于当天中午对严晓玲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未见皮下出血,体内无骨折。3月3日,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的精子结论。”
回应中还称,死者母亲因对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多次上访索要赔偿,县里一直在作工作,并针对疑点问题一一做了说明,提供相关证据,“但林秀英固执己见,偏执地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拒绝县联合会议提出的合理建议。”
本报记者 张东锋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6/25/content_828589.htm
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的四个悬疑
2009-06-25 18:45:29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蒋丽丽发表评论进入论坛>>
福州警方澄清说,闽清公安机关和闽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无参股丽歌KTV,聂志雄属于社会闲杂人员。
作者:王捷
24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事件调查情况。(6月25日 网易-四川在线)
笔者认为,我们姑且承认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但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有四个问题令人难解。
其一,警方通报调查情况称,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接到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县医院急诊室,要求医生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警方有没有调查清楚,送严晓玲到医院的男子为何“随即离开”而置严晓玲的病情于不顾呢?而且,这个男子又是谁呢?警方也没有作交代。
其二,报道说,法医学鉴定结论认定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请问已经回住处休息的严晓玲的输卵管为何会突然破裂呢?从医学上来说,即使是宫外孕,如果不达到一定的运动量是不会轻易破裂的。请问警方,为何对严晓玲的输卵管破裂原因不作分析和交代呢?
其三,报道说,警方昨日发布的消息称,截止24日10时,网上共发现有关“闽清严晓玲”帖文共28个,已经删除了4个。福州警方昨日表示,他们已经提请福建省公安厅网安大队各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协助删除。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斜,请问警方,你们为何如此害怕那些网贴,并请其他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协助删贴呢?
其四,有人质疑当地警方在丽歌KTV有股份,福州警方澄清说,闽清公安机关和闽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无参股丽歌KTV,聂志雄属于社会闲杂人员,跟林国辉和方友丛没有来往,也没参股丽歌KTV。我们权当这是事实,但是,就像老子说儿子是好人一样,上级警方自证下级清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公信力?公众能否相信这样的“澄清”?
笔者认为,上述四个问题如果不清楚,恐怕难以服众,更重要的是这件事本身也难以理清。因此,请有关部门就如何处理和公布严晓玲案三思。
http://gb.cri.cn/27824/2009/06/25/2165s2546086.htm
驳《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的四个悬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6日16:11  国际在线
作者:都都
25日下午,国际在线网站发布了一篇标题为《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的四个悬疑》的文章,引发了网友留言和跟贴热潮。文章从四个方面质疑了福州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对于“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调查情况的通报。
作者在“姑且承认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的前提下”,列出了几个疑问:
“其一,警方通报调查情况称,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接到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县医院急诊室,要求医生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警方有没有调查清楚,送严晓玲到医院的男子为何“随即离开”而置严晓玲的病情于不顾呢?而且,这个男子又是谁呢?警方也没有作交代。”
笔者不知道此文作者有无详细浏览有关此案的新闻,在25日早上中新社等各大媒体就已经发布了一则“福州警方通报闽清严晓玲死亡事件调查过程”的新闻,文中有如此叙述“当晚六时许,聂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处照顾严晓玲。直至晚上十时许,林某健发现严晓玲表情痛苦,便将她送到医院”。很明显,将严晓玲送往医院的男子是林某健而非“谁”。作者显然是没有通读有关新闻。再者,作者由这个“谁”“随即离开”从而质疑该男子的动机,想必有些太钻牛角尖,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还少吗?如果说要怪罪该男子动机,倒不如怪罪社会道德的日益沉沦来的更恰切。
“其二,报道说,法医学鉴定结论认定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请问已经回住处休息的严晓玲的输卵管为何会突然破裂呢?从医学上来说,即使是宫外孕,如果不达到一定的运动量是不会轻易破裂的。请问警方,为何对严晓玲的输卵管破裂原因不作分析和交代呢?”
宫外孕,百度告诉笔者:凡孕卵在子宫腔以外的任何部位着床者,统称为异位妊娠,习称为宫外孕。根据着床部位不同,有输卵管妊娠、卵巢妊娠、腹腔妊娠、宫颈妊娠及子宫残角妊娠等。输卵管妊娠后,胎儿发育到3~4个月时会破裂,一旦破裂,在极短时间内发生大量腹腔内出血,不迅速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作者说的“从医学上来说,即便是宫外孕,如果不达到一定的运动量是不会轻易破裂的”,显然有违医学常识。
“其三,报道说,警方昨日发布的消息称,截止24日10时,网上共发现有关“闽清严晓玲”帖文共28个,已经删除了4个。福州警方昨日表示,他们已经提请福建省公安厅网安大队各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协助删除。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斜,请问警方,你们为何如此害怕那些网贴,并请其他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协助删贴呢?”
众所周知,在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有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起码可以说明,在有了官方“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调查情况的通报前提下,福州警方有权要求删帖。
笔者不是想非难此作者的表达,更不是想否定此作者的质疑,相反,其实笔者也不敢苟同福州警方对于“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调查情况的通报。但是,笔者却想把重点表达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下列侵权行为包括:“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道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此,笔者不想质疑福州警方是否属于非法损害遗体,只想多言一句,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对死者尸体享有处分权,福州警方在“割掉死者的子宫及其它体内器官”时,有无想到了这一点,将法放在心中?又是否征得了死者家属的同意?
其二,警方认定那28个“闽清严晓玲”帖文系捏造事实,发布虚假消息,又为何不拿出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武器,挺直腰板、理直气壮又名正言顺的去追究恶意造假滋事者的责任,反而采取“以暴制暴”的低级手段。哪怕就是追究帖文作者们的刑事责任,笔者都是双手赞同的。遗憾的是,笔者没有看到福州警方堂堂正正的做法。怕耶?非耶?……
其三,有人质疑当地警方在丽歌KTV有股份。虽然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回避,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机关的回避,但是,传言当前,,闽清警方也应该主动回避,至少可以让第三方介入进来,以示办案的公正、公平。而不是去自证家门清白,过早过多的把精力用在澄清“闽清公安机关和闽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无参股丽歌KTV,聂志雄属于社会闲杂人员,跟林国辉和方友丛没有来往,也没参股丽歌KTV”上。这样一来,未免让人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
其四,至于,帖文中所称“聂志雄的父亲曾偷偷告诉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以及闽清县的一些医生议论“严晓玲死的太惨、阴道口张开、阴道内有精液……”等等细节,不用笔者赘述,福州警方是否应该更及时、有力的给予澄清?
疑问至此,且看斯人!
http://news.sina.com.cn/o/2009-06-26/161115856771s.shtml
http://www.fjsen.com/bbs/2009-06/27/content_730021.htm
真相何在:严晓玲案福建6网友被拘 (新快报 2009-7-17) 福建6网友疑因发表“严晓玲案”帖子被拘(新快报 2009-7-17) 网友寄明信片 呼唤严晓玲案被拘者回家吃饭(新快报 2009-7-28) 张信宝作客央视惹网友激辩(新快报 2008-7-16) 镇领导别墅被指占地数十亩 造价过亿(新快报 2009-7-6) 网友建议给总理搬把椅子(新快报 2008-3-7) 多家策划公司抢认“贾君鹏” 网友怒斥炒作(新快报 2009-8-3) 史上最牛广告人蹿红网络 网友自发组织粉丝团(新快报 2007-6-12) 港府豪掷百亿十招纾解民困(新快报 2008-7-17) 《新闻联播》被插播性病广告(新快报 2008-7-1) 抄袭被曝 女生得名“姚抄抄”(新快报 2008-7-2) 旅客被要求给领导让座(新快报 2008-6-16) 富人掀赴美产子热,被移民国魅力何在? - 天下杂侃 - 联合论坛 - 泉州联合网 - 福建... 网友激辩佛门正宗(新快报 2008-1-18) 许霆庭辩引“声讨” 网友定下七宗罪(新快报 2008-2-24) “先跑老师”表白激怒网友(新快报 2008-5-25) 广州电梯年检被疑走过场 电梯报停6年仍在用(新快报 2009-8-19) 大学生撞人又杀人:真相何在 “福建网友诽谤案”代理律所被责令解散(财新网 2010-4-23) 福建开庭二审网友诽谤案 评论:福建网民诬告案调查续集-4.8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酷6网 网友:吕副秘书长不妨坦言真相(南方都市报 2009-12-3) 刘洪波:“伤害中国人民感情”未必是坏事(新快报 2009-3-17) 杭州“飙车案”起波澜 传胡斌庭审替身为张礼礤(新快报 2009-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