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券商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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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券商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3日 08:3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未认定董正青内幕交易

  相隔十天,董正青于2007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董正青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董德伟、赵书亚,并多次要求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实际上,公安机关取得的多名证人证言显示,广发证券确定要在2006年完成上市工作后,董正青不仅提出采取借壳上市方式,还全面主持和参与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工作,而且制订了选壳具体要求和标准。这就为法院认定董正青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了直接证据。

  在庭审时,董正青及其辩护人却称,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一事中,主导人或决策人并非董正青,而是广发证券的大股东。同时董正青没有任何买卖股票的行为,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是基于其分析判断的正常市场交易行为,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不具有关联性。据此证明董正青未泄露内幕信息,也未实施内幕交易。

  而在2007年6月1日,董正青向广发证券辞职,其自己提出的原因是“作为公司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公司上市工作未获得监管部门最后批准。

  与此同时,董正青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中均承认,为支持延边公路股改,其在2006年2月起已经多次要求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

  比如在2006年5月中旬,其告知董德伟,广发证券有可能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要求董德伟继续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并提醒董德伟操作时“要注意,不要引起股价波动和证监会注意”。

  2006年5月下旬,董正青知道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基本确定后,为免被调查,要求董德伟立即卖出该股票。

  此外,赵书亚也对公安机关明确指证,董正青承认曾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也印证了董正青建议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的事实。

  当然,赵协助董氏兄弟作伪证,除了交情好外,还因为其也从董正青泄露的内幕信息中得到了好处。

  2006年5月11日,深交所公告澄清网上传的广发证券将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当天,董正青将“延边公路和辽宁时代都是广发借壳上市的备选壳重点,延边公路的可操作性强,借壳上市快,广发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可能性要大,辽宁时代的可操作性小,广发借壳辽宁时代上市可能性较小”这一信息告诉赵书亚。

  之后,赵据此买入延边公路。

  董正青的“蹊跷”行为发生在同年10月份,在证监会介入调查后,董正青要求并购部总经理将讨论选壳延边公路的时间尽量往后推,定在5月中下旬,但遭到了大股东董事长的坚决反对,并称选定延边公路作为备选壳之一的时间应是2006年4月17日。

  另一件事是,在证监会官员质疑董正青坚持使用借壳方式上市,而且一人决定借壳公司,提出要核查此事,同时深交所已查到其弟董德伟购买延边公路股票之后,董正青立即提出改用IPO方式上市,或者换壳“石炼化”上市,同样遭到股东否决。

  与此同时,董正青要求董德伟将延边公路股票全部卖掉,并立即提现。后者即雇佣、指使多人迅速将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超过1亿元的资金全部提现。

  “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董正青、董德伟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前述接近专案组的人士分析。

  实际上,赵书亚曾明确指证董德伟要求其协助作伪证的真实意图,就是应付证监会调查其与董正青内幕交易行为,而不是因为超比例持仓的违规问题。

  至此,法院确认,董正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而董德伟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股票。判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从2007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的董正青涉嫌犯内幕交易罪,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一个罪名下的两个子项,此罪名的行为列有三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法院具体时可以将两项罪名分开认定,也可以联合认定,关键是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符合一种,还是两者兼具。”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分析说。

  显然,董正青未直接买卖股票,但泄露了内幕信息,而检察机关也未能出示足够证据表明其进行了交易。在宋一欣律师看来,法院认定其泄露内幕信息罪罪名适当。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董正青具有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行为。在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内幕交易罪的行为加了一种,即“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也就是说,董正青躲过了“半劫”。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因此,法院审理该案时仍适用《刑法修正案(六)》。

  赵书亚内幕交易

  本案的另一重要人物是赵书亚,与董正青是大学同学。其除了为董德伟作伪证之外,真正涉案的问题是涉嫌内幕交易。于2007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刑事拘留。

  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在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期间,赵书亚数次打电话给时任广发证券公司总裁的董正青,求证核实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情况。

  2006年5月11日,深交所公告澄清网上传的广发证券将借壳延边公路上市。按常理,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被告人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

  原来,该日董正青将“延边公路和辽宁时代都是广发借壳上市的备选壳重点,延边公路的可操作性强,借壳上市快,广发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可能性要大,辽宁时代的可操作性小,广发借壳辽宁时代上市可能性较小”上述信息告诉赵书亚。

  随后,赵书亚筹集资金210多万元,用其妻子黄祥婷的账户分别在2006年5月12日和5月15日,买入延边公路股票342000股和93000股;通过黄祥松(赵妻弟)的账户在2006年5月24日买入59500股。

  证监会稽查部门的调查显示,赵书亚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期间,通过其控制的黄祥婷和黄祥松股东账户累计买入延边公路股票498100股,买入金额2427877元人民币;累计卖出延边公路股票294968股,卖出金额1824953元人民币,账面盈利1017308.6元人民币。

  而在对公安机关人员承认从董正青获知内幕信息后才买入股票后,赵书亚在庭审时又否认了上述说法,辩称其在网上看到2006年5月10日的借壳传闻、5月11日延边公路的澄清公告以后,基于经验和技术分析才决定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并无获取内幕信息。

  “赵书亚的特点就是反复,今天说这个情况,明天就否认了,所以庭审时有辩护人提出相关当事人的口供不一致,证据链条不完整,法院最终还是从其口供中找到了完整的证据链。”前述接近公安机关人士说。

  赵书亚的辩护人提出,赵是根据市场分析人士所写的网络文章进行股票买卖的,而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这一信息已经被媒体公开并得到市场的确认,赵书亚获取的信息与市场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一致,该信息不符合内幕信息隐蔽性的特点。

  法院未采纳此说法。原因是根据相关法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过、可供投资人查阅的信息,即经过合法途径公开的信息,其性质才算“公开”。在此期间,部分媒体出现的分析文章及市场出现的相关传闻均不属于内幕信息。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因此,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媒体所载的分析文章或市场传闻只是一种分析预测,不论其是否准确,也无法改变其只是一种预测的性质,其所得出的结论不属于内幕信息,更不能认为内幕信息已经公开。

  中间的一个细节体现了赵书亚“反复”的性格特点。其买入前述延边公路股票后,由于该股票走势不明确,向上突破不坚决,其心里不踏实,于是在5.70元附近价位大量卖出该股。直至6月5日停牌前三天,该股走势突然强劲,其没有抛售剩余的14万股。

  实际上,赵的此次操作是亏损的。这也被其在庭审时用来证明其不是内幕交易。

  法庭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赵书亚从董正青处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该股票,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而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定罪。

  延边公路股票停牌后,赵致电董正青询问何时复牌,广发证券借壳上市机会大不大。董称成功几率很大,但不清楚何时复牌。

  至2006年10月股票复牌后,赵在11元左右价位将所持有的延边公路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10万元左右。

  其中,公诉机关称“黄祥松”账户是被告人赵书亚所控制,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此事实。因此在计算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股数和金额时相应扣除黄祥松账户的数额。

  法院认定,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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