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警察积极履职才不辜负市民期待(南方都市报 200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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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警察积极履职才不辜负市民期待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浏览量:1558  发布时间:2009-06-30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前日凌晨两点半,广州黄埔区发生一起车祸,受害人被撞飞50米,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医生诊断最多能维持两天生命。肇事者的身份已确定为该区交警大队的警察,被怀疑是醉酒超速酿成祸害。事发后,负责现场处理的交警没有记录这名同事的资料,很快将其放走,并拖延近7个小时才安排做酒精测试。肇事警察已被停职,警方承诺全力抢救受害者,秉公处理案件。不幸的是,这名伤者已于昨天傍晚不治身亡。

    延误酒精测试数小时,严重影响车祸的定性,究竟如何做到公正处理,确实考验警方的承诺和智慧。即便醉驾责任被模糊,身为交警而超速置人死地,并与同事联手干扰事故处置,在伤害人情之外也难逃枉法的谴责。出警的交警任凭肇事同事脱离现场,帮助其隐匿身份,一系列偏袒同事的主观故意和事实皆在。

    近期警察卷入社会事件,成为新闻的当事人,黄埔车祸案不是第一次。早前已有两单:一是交警被指不顾女事主的再三请求,拒绝追赶近在咫尺的窃贼,甚至将摩托车推给事主让其自己去追,此事引起广州市民的哗然大惊。二是王姓来穗打工者醉卧摄像头下12小时,最终猝死街头,警察在此过程中虽及时出警却被认为处置不当。如今把三起涉警事件联系起来解读,难免让人慨叹。

    或有辩解说,这些都是偶然的个案,不足为评判广州警队整体风纪的依据。然而,市民没有掌握全部事实后再给予评价的义务,他们正是从这些被曝光的事件中见识警察的举动,以此形成对警队的印象。如果说三桩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对广州警察的好感,责任也不在市民的所谓“偏颇”,怨只能怨个别警察的不检点,致使所有警察为少数同仁的不当行为买单,令警队整体蒙羞。

    需要说明的是,广州警方对治安的付出有目共睹,各警种日夜贡献良多,许多警员勤奋工作,甚至在灭罪行动中勇敢殉职。然而,若以市民为大当作警界的标杆,当作衡量警察服务优劣的尺度,对这几起涉警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仍需诚恳诫勉。其共性就在于,对警察消极履职的行为必须有所警觉,警察或许有很多理由,也许说不上错,但也不可轻易认同为正确。

    与消极履职相反的是积极履职。比如在交警被指拒绝追贼事件中,督察部门认为当事警察有过追赶的举动,行为符合规定,而对事主与交警间的对话不予辨析。可是市民认为警察就该挺身而出,直到将窃贼擒获。在醉汉猝死街头事件中,更多的人设想,警察确实将醉汉扶到了人行道上,但若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或许不会毙命。在黄埔区发生的这起车祸中,人们则倾向于认为,当事交警要是有担当,就该赶紧救治伤员,而不是迅速与负责处理事故的同事达成默契,隐匿无踪。

    除了恪守警察守则,人们还希望警察执法更人性,更主动,更有勇气坦承错误。这恰恰是长久以来警察被塑造成的形象。可在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原则下,少数警察的表现反而成了对完美形象的挑战。无法阻止人们从黄埔车祸案类推:既然警察能替同事开脱,碍于人情脸面操弄案情,那也有可能被其他关系收买。警方若要断绝这些联想,驳斥无用,只能用公正的事实说话。

    相较于前两起涉警争议,交警在黄埔车祸中的表现更容易引人担忧,因其首先涉及执法公正的疑问,身份的优越性会否造成法律应用中的特殊待遇,其次才是社会对警察职业的道德期待。警察当然不必做道德圣人,可也有太多的因素促使他们不犯错但无为了。怎样在合法的范围内,提升警察积极履职的程度,树立消极履职就是渎职的耻辱感,请从订正眼前的事例开始。 http://gcontent.nddaily.com/1/d9/1d94108e907bb831/Blog/5aa/80eb5b.html 

[批评回应]对渎职警察要实施零容忍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批评回应 原创 浏览量:1178  发布时间:2009-07-01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6月30日社论《警察积极履职才不辜负市民期待》

    不可否认,广州警方为治安做出了卓越贡献。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少数警察在处理一些与市民紧密相关的案件时没有表现出公正、公平的态度。也许在警方眼中侦破重大案件才是警察的主业,这些小案件不管也罢。

    事实如何呢?那就是市民不满的加剧。西方有一个著名的理论叫“破窗理论”,说是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座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未得到及时修理,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这本来是警方打击犯罪时所应用的一个理论,现在看来也适合涉警案件。

    很多小的案件,就像一个破碎的窗玻璃,给人以无限暗示。如果袒护同僚可以不用问罪,那么袒护有关系的人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如果可以不用去追击近在咫尺的窃贼,那么不去追击重大刑事犯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如果可以漠视一个醉汉的死亡而不管,那么面对凶杀的时候也就可以袖手旁观了。

    对于小的罪恶的容忍,将会导致大的罪恶的发生,当年刘备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这个意思。警方在小的案件面前的渎职就有可能导致在其他案件中出现渎职,一旦警方出现这种不作为,结果自然是治安恶化、犯罪增多。为了防止这种结果发生,就要求警方切实履行职责,而这就意味着不能在任何案件中出现失职的情况。

    怎样才能保证警方在任何案件中都不会出现渎职呢?“破窗理论”强调的是必须及时修好“第一个被打碎的窗户玻璃”,对于第一个“打碎玻璃”的人绝不手软,防止出现连串的“打碎玻璃”的情况。这就要求实施零容忍原则,对于任何一个微小的破坏规则的行为都要予以坚决的惩罚,防止出现破坏规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挽回警察形象,防止更大事故发生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对于渎职警察的姑息多一分,未来案件发生的几率就多一分。袒护醉酒驾车同僚致人死亡的悲剧已经发生,为了防止更大悲剧的出现,请对渎职警察实施零容忍,这不仅是对死者的告慰,也是对广大市民的交代,更是提升警察形象的必要。    □王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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