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政审不能违背“罪责自负”原则(新京报 2009-6-2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8 06:19:18
政审不能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6-20 2:17:11 · 来源: 新京报

■ 视点
今年高考后,河北隆尧县东良乡冯先生的女儿,报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必须经过政审才能入学。冯先生的女儿在拿到政审表后,到当地派出所盖章,却被告知:她父亲曾因上访被拘留过三天,所以不能在政审表上盖章。盖不上章就意味着政审通不过,也就意味着,冯先生的女儿从此变成了“不清白”的孩子,当然也没办法报考她梦想中的司法院校。冯先生对此又悲愤又无奈,“如果因为我的事孩子不能上学,这将是我最大的遗憾”。
一种制裁方法的出台,不仅针对当事人,而且也会对其他潜在的同类人,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慑作用。子女政审不合格这一招,穴位拿捏之准,可算是击中了上访者的要害。一些怀抱委屈的上访者,可能会“舍得一身剐”,甘冒各种风险,但是要拿出“子女政审不合格”这枚金针来一捅,估计绝大多数作为父母的上访者会泄气。东良乡派出所的做法,不仅能让冯先生后悔,也一定能让其他的上访者心惊。
这种株连的“智慧”,其实并不新鲜。往远了看,自夏商开始就有亲属株连制度,一人有罪,可诛连九族;往近了看,与本则新闻类似的,还有最近浙江宁波“家长有犯罪记录,孩子不能上学”的株连事件。株连的效力有多大,其罪恶就有多深。要一个人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是完全将个体的权利抛在一边,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事实上,由于恶名昭著,株连制度在封建社会就已一路式微,到了隋唐,仅仅限缩在“谋反”、“谋大逆”等少数几种重大犯罪中;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制度中再也不见株连性惩罚的踪影,“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荒唐局面,也只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短暂出现过。
如今,即使在最严厉的刑事犯罪领域,现代法治社会也都严格奉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不允许株连到无辜的亲友。而在这起事件中,一位远远够不上犯罪的上访者,居然也能株连到女儿被贴上“政审不合格、不清白”的标签。乍看起来,“政审不合格”的判断似乎远够不上严厉惩罚,可如果看到了它潜在的巨大威力,就会明白,对一个怀揣求学梦想的孩子来说,这种株连的后果有多么沉重。
政审制度在中国社会存在多年,如果将其严格限制在特定范围内,当然无可厚非。可如果将政审的对象不受约束地扩展,将政审的效果不受约束的泛化,甚至将其与上访问题联接起来,那就会蜕变为一种恶。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各有其规则,非法上访者若果真影响到公共秩序,那自然有行政法规甚至刑法对其本人加以制裁,但若将惩罚的触角伸到另外的领域波及无辜的亲友,那么,承受污名的,就不再是上访者和被株连的亲友,而还有上访治理与政审这两个制度本身。
因此,让父亲的上访归上访,让女儿的大学政审归政审,切断二者之间不该存在的株连,才是社会治理的可取之途。何况,上访这种行为本身非罪。
□车浩(学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letters/2009/06-20/008@021711.htm
车浩:政审不能违背“罪责自负”原则(新京报 2009-6-20) “赔钱减刑”不违背“罪责自负” 新京报:企业捐赠不能违背常识 上访者之女政审遇挫:我没怨过爸爸(新京报 2009-6-26) 新京报:廊坊政审门,警察尽显特权本色 王志安:提高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责有多大成效(新京报 2008-9-9) 汪永晨:金沙江,六年来不离不弃(新京报 2009-6-20) 76%网友支持取消公费医疗(新京报 2009-6-20) 李小刀:父亲曾上访女儿高考政审通不过,荒唐(燕赵都市报 2009-6-20) 社论:“接访包案”强调法治原则的意义(新京报 2009-4-16) 长平:政审之下,公民权利是奢望(2009-6-29) 社论:假茅台不能要驻京办也该清理(新京报 2009-4-12) 社论:中国银行业还不能陶醉于“全球第一”(新京报 2009-4-14) 沈彬:不能让邓玉娇一直被“鉴定”下去(新京报 2009-5-19) 陶短房:车补不能“加薪化”(新京报 2009-7-4) 十年砍柴:执法者不能突破法律当道德判官(新京报 2007-9-6) 高泽阳:不去灾区度假 机票不能全额退?(新京报 2008-2-6) 蒋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各自设限(新京报 2008-5-6) 社论:华南虎事件还不能画上句号(新京报 2008-6-30) 侯文学:对天价拖车政府不能袖手旁观(新京报 2008-2-20) 新京报:社会不能让人累得喘不过气来 新京报:医院不能是商业机构(2006-1-7) 权力不能当做“人情”送(新京报 2006-7-31) 新京报:暂停强制拆迁行为不能再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