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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 飘窃 徽点 早已世人皆知

科技日报:创新冤狱背后有黑手?

http://it.sohu.com/20071219/n254171612.shtml



来源:科技日报

  编者按:一个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被无端置于死地,所创办的企业因产品上市被无辜耽误两年半时间,当事人之一遭冤狱,产品遭封杀,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这件事发生在依法治国、倡导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确实令人匪夷所思。现在,案件已真相大白,受害人得到平反昭雪,但是这起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痛而深刻的。执法部门的个别领导为什么能有如此的权力?漏洞百出的案件为什么能通过层层审核?有关方面为什么又要“指明出路”?等等。这些问题我们无法回答,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这篇报道,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切实地营造一个保护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使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重大自主创新成果遭封杀两年半后方拨云见日

微点软件的上市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科技日报记者 王学武

 一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申请了六项发明专利,被国家权威技术机构评价为“反病毒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和创新”的原始创新成果———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在因所谓的“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而被封杀长达两年半后,本月12日终于获准向国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中心办理产品上市销售前的检测手续,不日可正式为计算机用户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

  真的假不了

  2005年8月6日,科技日报在头版头条的位置以《我国科学家突破计算机反病毒技术》为题,报道了“微点主动防御计算机病毒技术世界首创”的消息;8月8日,光明日报也在显著位置刊发《反病毒专家刘旭自主研制成功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实现五项技术创新》的报道,刘旭作为著名反病毒专家再次受到关注。

  刘旭,原国家863反病毒专家,瑞星杀毒软件的原设计者和发明人。在辞去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两年后,他创办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反病毒领域率先创立“监控并举、动态防护”主动防御体系,突破杀毒软件对新病毒防范始终滞后于病毒出现的事后“补丁”式传统技术路线,研制成功了以程序行为监控、程序行为自动分析、程序行为自动诊断为技术特征的新一代反病毒产品———微点主动防御软件。正当微点公司按照反病毒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向公安部指定的国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中心申请产品检测之际,一个冤假错案正向他们袭来。

  据刘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的材料和证据,自2005年7月5日起,在北京市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监察处处长于兵的指使下,网监处以进行“反病毒公司资质调查”为由,对微点公司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检查”,频繁传唤包括刘旭在内的公司管理、研发人员。8月29日深夜,网监处以所谓涉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为由,将微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刑事拘留,并将扣押的装有微点核心技术的计算机送到竞争对手———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月6日,网监处给国家病毒防治产品检测中心发公函,以微点公司涉案为由,要求其对微点产品不予检测,封杀了微点公司防病毒产品的上市权利。同年10月21日,网监处急急忙忙对媒体发布了“破获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的特大新闻。这使得刘旭这样一个著名反病毒专家,不得不一方面继续领导技术创新,另一方面走上了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上访、举报和反映情况,寻求正义支持之路。

  今年5月,刘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举报,得到了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在有关领导的关注并多次批示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调查,所谓的“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终于有了结论,案件受害人田亚葵得到平反昭雪。11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田亚葵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田亚葵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被不起诉人田亚葵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田亚葵不起诉。这证明,所谓的“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冤假错案。

  假的真不了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记者看到,北京市负责侦办此案的部门对微点副总经理田亚葵的起诉意见书很有意思。起诉意见书称,“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田亚葵于2004年12月21日19时许,在使用SONY牌笔记本电脑与互联网连接的过程中,运行或激活‘W32.Spybot.Worm’‘W32.Sobig.E@mm’‘Download.Trojan’‘Downloader.Trojan’四种计算机病毒,致使与其使用同一路由器连接互联网的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北京思麦特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用户被感染上述计算机病毒,造成经济损失18万余元。”而据《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道,起诉意见书中所说的四种计算机病毒,根本不可能主动传播。据刘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健桥证券和思麦特公司均没有报案,甚至不清楚该案件中传播的是什么病毒。起诉意见书称田亚葵于2004年12月21日19时许运行或激活计算机病毒,而此时微点公司尚未成立。

  正是这个漏洞百出的所谓案件,竟被网监处称为“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致使田亚葵惨遭冤狱,微点产品遭到封杀。

  令人痛心的损失

  受这一案件的干扰,这项反病毒核心技术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的上市,被整整耽误了两年半,目前才开始办理两年前就该完成的上市许可手续,给微点公司造成的损失令人痛心。

  刘旭在接受采访时说,这起案件给田亚葵和微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田亚葵被羁押11个月和取保候审12个月;微点公司的声誉因所谓的“全国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3000多万元,因产品被封杀,间接经济损失更难以估量。目前,田亚葵已正式提请国家赔偿。

  刘旭介绍,去年底,“熊猫烧香”新变种病毒发作时,传统杀毒软件未能遏制其大规模的肆虐,用户损失惨重。遗憾的是,能有效防范“熊猫烧香”病毒的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却因未获得上市许可而不能为广大用户服务。

  沉痛的思考

  此案刚刚发生时,不少重要媒体以支持我国自主创新成果的高度责任感,在深入调查后发出了保护自主创新的呼吁。新华社先后两次在内部材料中以“令人痛心的掣肘———一起非正常执法对高科技领域向世界巅峰攀登形成严重干扰”等为题进行了反映;经济日报也以内参的形式给予了关注;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信息化杂志分别以《自主创新成果为何难以上市》《谁在制造困局》《北京网监部门为何置重大创新于死地》为题,对北京市网监部门的做法进行了质疑和舆论监督。

  如今,田亚葵案件虽然已经被平反昭雪,但案件留给了人们太多的问号。

  首先,人们不禁要问,一个网监处处长,为什么能够如此滥用权力?

  其二,作为“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批捕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这样一起漏洞百出的冤假错案,为什么能通过层层审核?

  其三,北京网监部门为何一方面承认是“重大创新”,另一方面却给微点“指明”两条“出路”。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在北京市网监处2005年10月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网监处认为“东方微点公司在世界首创主动防御病毒软件,打破了对于计算机病毒全世界只能被动防御的局面”。但事实上,微点主动防御软件问世一年来,始终未能上市。网监处领导给刘旭“指明”的两条路是,“一是把公司卖给有实力、有背景的公司,二是不要在北京设立公司,搬回原籍福建”,这背后到底是否另有黑幕?

  更令人深思的是,在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如何更切实地保护和支持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在机制上保证原始创新成果不再蒙受微点这样的遭遇?

1多 于2008-03-12 17:07:05 编辑过该帖

谁保障自主创新成果不遭封杀

  从“微点事件”呼唤建立自主创新保护机制的思考

  科技日报记者 王学武

  本报12月19日刊出《微点软件的上市之路为何如此艰难》长篇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报道刊出当天,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对反病毒专家刘旭和微点主动防御软件的境遇表示痛心,对科技日报敢于为自主创新成果遭封杀鸣不平的做法表示支持。新浪、搜狐、网易等数百家网络媒体分别以“创新冤狱背后有黑手?”、“微点软件专利果实为何变成创新冤狱”、“反病毒技术突破为何变成创新冤狱”等为题对“微点事件”表示了高度关注。很多网友看完报道后,以自己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北京一位网友在网上评论“确实让人看了气愤不已!”江苏常州一位网友写下了“彻查幕后!”四个字,安徽合肥一位网友呼吁“支持微点”,广东东莞网友写道“强烈支持微点上市顺顺利利”。

  一篇对自主创新成果遭封杀事件的报道,能引起读者如此关注,再一次证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核心就是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的深入人心,关心和鼓励自主创新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作为媒体,我们在深感欣慰的同时,却依然有一种沉重的感觉挥之不去。正如一位网友指出的,“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在研制成功后,为什么会遭北京市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网监处处长于兵的封杀,于兵又为什么能够封杀这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专家刘旭为什么要历经两年半时间的申诉、举报之路后才使自己的成果拨云见日?”

  “微点事件”的背后到底是否另有“黑幕”,封杀微点软件是不是有幕后“黑手”,我们无法回答。但从媒体对微点事件的报道和记者调查发现的诸多怪事,不能不怀疑“微点事件”背后的种种蹊跷:北京网监部门承认微点主动防御软件是“重大创新”,但网监处领导却给刘旭“指明”两条“出路”———“一是把公司卖给有实力、有背景的公司,二是不要在北京设立公司,搬回原籍福建”;微点公司按照公安部关于防病毒软件产品上市前需提交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和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的规定,向北京市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网监处申请产品备案,但网监处至今未给备案证明;于兵一方面指使网监处以“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对微点公司进行所谓的“资质调查”,另一方面将扣押的装有微点核心技术的计算机送到微点竞争对手那里;刘旭是有关机构正式聘任的863专家,网监处以一个简单的口头通知就可以“解聘”,更没有给刘旭解聘书;网监处以“传播四种病毒”为由拘捕微点副总田亚葵,但四种老病毒不具主动传播性;微点公司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检测要求,却遭到网监处的阻止,等等。人们不得不质疑,一项重大创新成果,为何会有如此曲折离奇的遭遇,这背后到底是否有“黑手”,“黑手”到底有多长?!

  今天,所谓的“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调查下,终于有了结论,案件受害人田亚葵得到平反昭雪,微点软件终于获准办理产品上市销售前的检测手续。在与读者一样为刘旭感到高兴的同时,记者始终有个疑问不能释怀,“微点事件”虽然是个案,却对现实提出一个严峻的问题,当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遭遇阻挠和封杀时,社会应该具有一种怎样的保护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办理案件时,遇到此类问题的企业大都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规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等;对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约束。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我国还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但遗憾的是,记者仔细阅读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并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如发生自主创新成果上市过程被无端阻挠时,应该向哪个机构举报、申诉和如何举报、申诉等。在于兵封杀微点软件的做法上,我们也未能看见问题发生时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我们无法回答微点公司为了重大创新成果上市所付出的沉重代价,责任最后应该由谁来负;封杀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的“黑手”应该由谁来阻断?我们企盼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核心的今天,相关部门把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保护机制,为推动自主创新战略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环境。(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