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批判--梁发芾的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1 11:00:28
联合早报:公开透明才能 避免网络民粹化
  (2009-05-29)
  ● 韩咏红
  湖北巴东县娱乐场所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的新闻,在中国互联网上如野火般延烧起来。事态发展到本周,除了律师后援团外,由国内一些知识分子与网民组成的司法正义观察团、青年网民后援团、舆论后援团也都诞生。原本寂寂无名、交通不便的野三关镇现在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词汇,蜂拥而至的国内外媒体据说把本案相关人员都采访过了一轮。与此同时,政府侦查机关的每一次通报,都面对着舆论的逐字逐句解读。
  网络舆论持续性的喧嚣与公众关注,说明社会的集体情绪已被挑起。一起发生在偏远地区的杀人案,之所以能够造成轩然大波,互联网带来的传播条件是其中部分原因,而在邓案喧嚣声背后,中国社会的官民断裂现象则是民众情绪的更主要推进器。国内许多评论已经指出,5月10日邓玉娇案只是充当了民众对这几年来社会不公、司法腐败不满的宣泄口。
  但邓玉娇案还反映出更值得关注的现象,即中国网民对社会事件的介入热情愈来愈高涨,大规模介入的速度在提升,反应力加快,而且介入的方式从言论针砭时弊发展到更具体的社会参与。此外,一个以网络作为平台,又不介意从网络走向有形现实社会的公民知识分子群体正在缓慢浮现。
  有关互联网对中国的影响,西方观察者曾在上世纪末互联网刚进入中国时预言,互联网将给中共带来严峻执政危机。好几年过去后,人们发现这个预言并没有实现。中国互联网继续快速发展,到今年网民人数已经将近3亿人。进入2007年,博客、人肉搜索等网络工具的发展,网络的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在“年画华南虎”、林嘉祥事件,周久耕案等系列案件中,官员因网民介入被拉下马,网络的威力连网民群体自己都意想不到。
  网络发展能够与社会稳定同在,按照中国互联网研究专家麦康瑞(Rebecca MacKinnon)的分析,中国政府对网络空间松紧把握使网络在充当社会出气闸的同时,又不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通过不断更新的网络防火墙、关键词过滤技术、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公司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等方法,让互联网在一种“有监管”的环境下保持运行。其他国内学者更形象的说法是:中国从来就不是完全开放,但也从来不至于完全没有空间。
  可惜的是,在言论空间开放的过程中,司法的透明度未能同步提高,
  在邓玉娇案子里,与网民的介入热情并行的,是渐渐突出的“弱者即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未等司法调查,舆论早就判定邓玉娇是正义的一方,而丧命的官员属于强奸未遂,罪有应得。
  《南方周末》评论员笑蜀不久前撰文提醒:谨防理性成为奢侈品。他提出,公众不是不想问是非,不是不要理性,而是因为遭遇真相黑洞,没办法判断是非。而这种情况,往往是弱者处境最紧急的情况。为避免最坏结果,公众宁可只要站队,只要立场。
  真相的缺席造成理性失去号召力,避免网络民粹化的最佳出路,即司法的公开透明。然而,在邓玉娇案件情节逐步被揭露的过程中,外界看到的是:取证程序粗糙,最关键的证据:邓玉娇当晚的内衣裤都未有效保留。此外,案发后邓玉娇被当成精神病人关在医院里,公益律师突然被家属解除代理关系,以及官方侦查通报的几次修改,都让民众满腹狐疑。
  最近一两天,巴东县地方政府通报邓玉娇从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外界解读这是政府在巨大民意压力下采取的对策,并寄望这是邓玉娇案得到更合理解决的开始。然而,在真相彻底厘清以前,预计网民难以善罢甘休。再者,如果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不能加速建立,每一次的社会不平事,都要牵动起网民集体且情绪化的介入,社会与政府的公信力为此付出的成本也将越来越大。 新闻报道到此为止了
  梁发芾
  现在,各地的记者据说受到通令,要求撤回,不得继续炒作此事。这个案件的报道主导权,重新被湖北方面夺回,就像官方夺走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一样。不许外地媒体异地采访这一点,本来是宣传纪律。各省的报纸监督各省,各市的报纸监督各市,不能跨省市监督。但是因为新闻总是突发的,控制总是滞后的,所以一些都市报总是在事件发生后打擦边球,先斩后奏,第一时间报道,至于禁令下来了,大家回家睡觉。媒体打的也就是这种游击战。所以,对于一些突发事件,焦点事件,在开始的时候,我们可能还能够看到一些相对真实的报道。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这次事件发生后,巴东上级恩施市的电视台的报道,就很好。人们正是从这个报道中,看到被捆绑在床上呼喊爸爸的邓玉娇的。当时,我说,如果我们的媒体都这样报道,正义就可以期待。可是,显然还是乐观了。
  一般来说,媒体的报道在最开始的时候基本上可信的,因为是在突发状况下,新闻官僚们还在睡大觉,不知情;知情的时候可能还要研究,也要花点时间。这些时间里,媒体的报道也可能已经做出来了,生米成熟饭了。没有受到策划、操纵和指令的情况下进行的报道多半是可信的。而随后,官方就会进行争夺新闻报道权的工作。或者向本地媒体下禁令,不许如何,只许如何。你看看,近日荆楚网的那些文章,奉命写作的,弱智得让人笑话,就是例子;或者收买外地媒体;或者立即请求上级支持,立即在全国下达禁令,不许外地记者进入,不许外地媒体刊登,不许各地网络转载等等。
  这一工作做完之后,能够参访的媒体就是那么几个钦定的媒体,能够看到的新闻就是经过层层审核把关的新闻,至于真相,就会与人们希望的更远。戈培尔所说的重复一千遍谎言制造真理的办法,也就开始了。
  所以,我认为,有关邓案的新闻,也就到此为止了。接下来的,都是宣传。
  秋风:缺乏职业伦理的是高一飞教授
  2009年05月27日 中国江西网
  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发布了关于“邓玉娇案”最新情况通报,法学专家高一飞教授立刻据此发表一篇文章,职责邓玉娇与其母亲聘请的夏霖、夏楠两位律师“缺乏作为律师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读过高教授文章,我只好说,高教授的这个判断,其实最适合他本人:他的这些言论违反了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更进一步,违犯了法律教师的职业伦理,也违反了公民的基本伦理道德。
  高一飞教授为夏霖、夏楠两位律师罗列的罪名十分吓人。但仔细分析,这四条都站不住脚:
  第一条,高教授指控两位律师多次“抱头痛哭”、“痛哭失声”、 “向媒体哭诉求救”,因而缺乏作为律师的应有形象。然而,这一哭,表明的不是两位律师的软弱,而是他们对当事人的责任感。如果邓玉娇看到这一幕,必然增强赢得官司的信心。
  第二,两位夏律师告诉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因而高教授们,两位律师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然而,作为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对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名进行侦查的警方的取证过程和结果表示怀疑,不正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吗?两位律师要求警方采取“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这有什么不对吗?所谓其他物证,难道不能包括意图强奸邓玉娇而被其刺死、刺伤的两人的血迹、皮屑、体毛甚至指甲?
  第三条,高教授指责两位夏律师向外地的物证鉴定专家求救,是缺乏证据鉴定程序的常识。据说,鉴定人员应当保持消极、中立的立场,必须以他人书面申请为前提才能进行鉴定。然而,两位律师的发言不正是在提出申请吗?高教授的意思或者是说,两位律师无权委托进行物证鉴定。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已倾向于允许辩护律师不经法院而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物证鉴定。
  第四条,高教授指责两位律师向外宣布邓玉娇没有精神病,从而可能损害她的权益。然而,两位律师他们早就制定了以当事人抵抗强奸因而无罪为目标的辩护战略,而不愿在警方确定的故意杀人罪基础上以抑郁症为由作减刑辩护。基于这一战略,向媒体公开当事人精神完全正常的基本事实,难道不是最合理的策略吗?
  由上述四个站不住脚的指控看,高一飞教授没有认真研究本案案情,没有认真研究两位律师的辩护战略与策略,也缺乏对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细节的准确认知,更没有体谅两位律师服务当事人的用心,及对法律同行工作的尊重。他对两位律师的批评带有明显情绪化色彩,这尤其体现于“为了自己出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指控之词。如此诛心之论出自法学教授之口,实在令人吃惊。难道这就是高教授的“职业伦理“?
  为了给自己的指控提供理由,高一飞教授大谈美国律师的行为规范。但一个基本事实是:夏霖、夏楠两位律师不是在美国办案,而是在中国办案。那些在高教授眼里出格的、不合乎律师规范的行为,全中国的律师们都知道是因何而起的。聪明的高一飞教授要求两位律师按照美国律师的策略做事。然而,高一飞教授为这两位律师、为邓玉娇、为千千万万只能通过网络关注这个案件的民众,创造了那种健全的法治秩序了吗?如果你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意愿,那就收起你那些似是而非的高论!如果你不能理解崇高,那至少也不要故意把自己摆到崇高面前,展示你的渺小与卑劣。
  高一飞教授的文章似乎想证明,两位夏律师不懂得法律,也不知道尊重法治权威。然而,高教授情绪化地抨击两位夏律师的姿态和言论恰恰表明,他本人就不理解法律是什么,法律的精神是什么,法治又是什么;他也不知道,法治秩序要靠什么人、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建立起来的。至少可以确认一点:对实践中的法律人冷嘲热讽、甚至心怀敌意,只能阻碍法治秩序在中国的形成。 舆论·权力·法律·正义
  梁发芾
  最新消息说,警方将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这当然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本来已经超期羁押了,而超期羁押是公权力侵害所谓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最常见的手段。这次,在汹涌的舆论面前,公权力终于能够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则了。
  乘着这空隙,说说围绕着邓玉娇案的一些想法。
  感谢互联网,如果没有互联网,邓玉娇案件我们可能不得而知,或者仅仅从媒体上看到警方的通报而已。因为有了互联网,人们不但能够了解更多的信息,而且能够互相讨论,尤其,还可以行动。所以,将来改变中国,促使中国进步的力量,或许就是这互联网。
  只要不是被刻意操控,互联网舆论代表的就是民意。
  有些人忧心忡忡地认为,非理性的舆论和民意会干扰和影响司法,形成舆论审判。
  这当然是需要防止的。但是,在目前的中国,这决不是主要问题。现在的形势是,不是舆论太强大,动辄要影响和干扰司法,而是私下运作、不公开、不透明、不受监督制约、不是民选授权的公权力,通吃一切,包括司法在内的一切无不为其马首是瞻,这才是最可怕,最需要关注的。
  由于互联网的兴起,中国的民间舆论正在形成。但是,相对于公权力,舆论的力量毕竟是小的,公权力有每年6万亿税收的财力作后盾,民意有什么?民意不过是发发牢骚,发发贴子,怎么能够与公权力相比?事实上,舆论在与公权力的角力中,是在有限地遏制和抵消公权力对司法的干扰,把被公权力严重扭曲的司法,尽可能地拉回到它应该是那样的正常轨道上来。比如邓玉娇案,民意,舆论,与巴东的警方进行了半个月的抗争,终于使当地改变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邓玉娇能够有限地恢复自由,这就是民意迫使执法者走法律程序的一个胜利。显然,民意没有干涉到执法或司法的公平,只是把不公平有限地矫正一下。如果没有民意,没有舆论,没有压力,巴东方面不知到还要把邓玉娇羁押到什么时候,还要让这个可怜的孩子在看守所受多少苦难呢。
  围绕邓玉娇案,个别法律专家,教授的做法是让人心寒的。
  他们躲在高雅的象牙塔中,对于社会不公正并无切身体会,慢条斯理地说什么要理性,要相信法律,不要激动,不必在意“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要相信法律会给公道,静候法律的裁决。等等。
  这种说法,泛泛而言,是有道理的。我们崇尚理性,也崇尚法律,我们追求的就是让法律来保障我们的一切合法权利。但是,当这种环境并不存在的时候,当人们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严重侵害,法律还遥不可及的时候,你还静候什么呢?这时候唯一的做法就是立即行动起来。在中国目前,行动的唯一办法也就是利用由于互联网的空隙,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让法律能够的公正能够得到维护。如果这时候还在静候法律,而法律已经被权力强奸,静候无疑是等死。行动起来,改善法律环境,这时候,人们才能放心地等候法律的裁决。
  这让我想起《庄子》中的一个著名故事:庄周家境贫穷,就去向监河侯借粮。监河侯说:“行啊,等我年终收了百姓的租赋后借给你三百镒,好吗?”庄周说:“我昨天来的时候,半路上听见有喊我的。回头一看,车辙中有条鲫鱼在呼救。我问它:‘小鲫鱼,你在这里干什么?’它回答说:‘我是东海水族的臣仆,你也许有瓢水来救我一命吧?’我说:‘行啊,我将到南方去说服吴王、越王,请他们把西江的水引来迎接你,好吗?’鲫鱼板着脸生气地说:‘我因为离开了水,无处安身。我如果能得到一瓢水,就能活命。现在你竟这么说,就不如早点到干鱼铺子里去找我罗!’”这就是“涸辙之鲋”典故的来源。如果按照一些专家的建议,大家静静等待法律的裁决,而对于公权力的恣意无动于衷,那么,受害者等不到法律公正裁决的那一天,就已经是鱼铺子里的干鱼了。
  在中国,一向把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因此,法律就是统治者压迫的工具。按照这种理念,法律就是外在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压迫力量,暴力工具。但是,我们的祖宗,我们民间的老百姓,经常挂在嘴上的话是,“天理王法”,把天理放在王法之前。显然,就是说,统治者,国王,皇帝,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王法,但是,王法还得经受天理的检验。这种天理,当然不是程朱理学所说的那种天理,而是存在于天地之间,存在于人心之间,如同数学定理一样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东西在西方叫做自然法,在中国叫做天理。天理是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可以通过内心的反思,得以掌握的东西。也就是说,无论帝王将相还是贩夫走卒,都有通过自己的理性发现它掌握它的能力,它并不是法学家的专利。法学家能够发现它,却不能制造它。这正是俗话所说“公道自在人心”的道理。法律如果不能经受这样的天理或公道的检验,如果不能得到我们内心正义感和良知的赞同和确认,那么,这样的法律你尽管可以发生作用,也是没有真正的合法性的。所以,具体到邓玉娇的案件来说,首先,从自然法或者天理的角度,从我们内心的正义感和良知的角度来说,邓玉娇是无罪的,这并不以哪个法庭审判他有罪为转移;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说,作为有良知有人性有慈悲心的人来说,不管怎样,我们并不愿眼看着这个孩子受到更多的伤害,即使我们完全认为她无罪,也要争取让法庭判决她无罪。
  邓案发生后,中央电视台的央视网和香港的星岛环球网都进行了民意调查。星岛环球网的调查显示,仅有2%的网民认同对邓玉娇以故意杀人案定罪;高达77%的网民认为邓玉娇无罪。 央视网则有  91.48% 的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这就是民意。所以,你尽管可以以法律的名义给邓玉娇判罪,但是,这种结果不被人们认同。而不被人们认同的法,就是恶法,它可以依照强力执行,却无法给自己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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