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国:应当为邓玉娇案设立“陪审团审判”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30 19:29:36
博客网 博客中国

刘卫国:应当为邓玉娇案设立“陪审团审判”制度

作者:刘卫国 2009-5-29 17:49:24 发表于:博客中国

有必要重申我在《邓玉娇案呼唤大陪审团制度》中申明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是不参与审判更不享有裁判权的“陪衬员”。与通常意义上的“陪审员”风马牛不相及,纯属忽悠外国鬼子的摆设(对于国人基本上已经懒得忽悠,建设节约型社会嘛)。

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其首要的或者说唯一的目的就是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法律在制定之初其基调就是冷漠的和严格不变的,既不能适应国民普遍情感的需求,也难以承载时代变迁的负累。陪审员制度恰恰填补了上述空隙。

现援引《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美-约书亚.德雷斯勒)一书中的一段文字:“陪审团的审判权充当了防止政府压迫的堡垒,提供了一道防止贪腐的或者过于热情的检察官和顺从的、有偏见的或古怪的法官的保障。在政府和被告人之间放置了"一群外行人的常识判断",这种保障来源于此。而且,由群体判断有罪、无罪而产生的社会参与和责任共享也加强了这种保障。研究表明,当法官和陪审团对于被告的罪责发生意见分歧的时候,陪审团更倾向于判决无罪,而法官则愿意判决有罪。”

邓玉娇案的前情后因已经基本明朗(见附件)。邓贵大等人的强奸意图已经确定无疑。鉴于现行司法体制令人失望的表现,全国的网民就是邓玉娇案的“陪审团”。

确认邓玉娇无罪的前提,即邓贵大等人强奸罪(未遂)成立。

来看强奸罪的定义,刑法236条: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条构成了吗?我想不仅全国网民,就连邓贵大本人都认为确切无疑构成了,否则何必要恼羞成怒的用钞票抽打邓玉娇的脸呢?因为:邓玉娇遵从自己意志进而违背了邓贵大的意志,所以,邓贵大就试图采用抽打和胁迫的方式要邓玉娇转变意志。

采用暴力手段呢?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有关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邓贵大等人先是将邓玉娇反锁在房间里,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而采取殴打、按倒(推坐)的手段逼其就范。符合暴力手段的构成条件。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犯罪主体并非邓贵大一人。本案中的强奸行为是通过流水线实施的,或者说邓玉娇遭遇了“一条龙服务”,是真正的有组织犯罪。邓玉娇在案发时所面对的不是某单个个体实施的强奸,而是有预谋、有计划、多部门、多系统的联合“执法行动”。其目的就是采取阴谋、阳谋等综合治理措施令郑玉娇就犯于某矿长的“异性洗鱼”(《诗经》“江南可采莲......鱼戏莲叶东,鱼戏莲叶西”其实讲的就是男女之欢。现在被这些不肖子发扬光大啦)。

附-邓玉娇案真相 (文章来自网络,不必跨省追捕,一经通知本人自动投案,给你们省点办案经费干点正事)

【一】邓玉娇案的涉案人物:

第一层次【火线上的小人物】;邓贵大,黄德智,邓佳中。

第二层次【相关涉案人物】:唐芹【梦幻城服务员】,贺德江【梦幻城经理】,或还有黄雄【梦幻城老板】。

第三层次【核心人物】:周程【福成矿业公司矿长】及三名矿上人员,以及郑建武【镇人大主任、主管招商工作的副书记】。

邓玉娇案的核心犯罪是:逼良为娼,“强迫妇女卖淫罪”,引申出暴力、流氓、侮辱、性侵害妇女罪,或曰涉嫌强奸妇女罪。

【二】案情如下(整体如此,细节另论):

1、案发日下午,福成矿业与当地农民发生用地纠纷,矿上打电话给镇主管招商工作的郑建武,要求派员协助解决,郑随即指示邓贵大、黄德智、邓佳中三人出现场。邓三人不辱使命,把事平的很快很好。傍晚,周矿长率三人尾随邓贵大三人来到镇上,喊上郑建武,举办一个答谢性质的宴会。酒后八人去梦幻城继续“消费”(先吃后洗,这是现在场面人请人“ 潇洒”的必然一条龙服务)。

是酒前、酒中还是酒后,商定“嫖娼”细节的,现在不清楚。但有一个主题:就是周矿长看上邓玉娇了,或者是听说是“梦幻城”有邓玉娇这么一个人,今天,要去“买春”“买处”,邓贵大等三人须在周程见到邓玉娇之前,把邓玉娇“摆平”。

另一方面,我们知道邓玉娇在歌厅上班,这时(很可能还没到上班点)邓玉娇怎么会在洗浴房洗衣服呢?这很可能是唐芹、贺德江做内应,给邓玉娇下的一个套。(邓玉娇好朋友杨红艳不是说了吗,唐芹给她打电话,说给她妹妹今天过生日,请好朋友们来梦幻城洗脚,K歌嘛)。唐芹和另两个服务员在“水浴房”休息间,这时邓玉娇背着挎包来洗浴房洗衣服,这才有黄德智与邓玉娇在洗浴房“不期而至”的场面。

2、邓贵大八人到梦幻城后,周程等人进入包间等候,邓贵大三人去“摆平”邓玉娇。黄走在前面,进入洗浴房,把门插上,向邓玉娇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邓玉娇一正派女子,虽不得不谋生在此地方,但直接听此要求还是感到愤慨,但仍不失理智的、较强硬的拒绝了黄德智,黄德智遂拿出对一般小女子“买春”“买处”的手段,纠缠、猥亵、性侵害邓玉娇(就是抓摸乳部、下身等,不是指强奸;邓母与律师闹矛盾即在此),邓玉娇恼怒挣脱,躲避至休息间,黄德智不依不饶又跟进。跟在外边的邓贵大见如此,矿老板要求的“事”给安排不了,那还行?!对工作尽职尽责的邓贵大遂上来加入施压,并有炫耀、扇击邓玉娇那沓钱的过程(注意:一般嫖娼不用4000元的),威逼利诱邓玉娇都予以拒绝。这时,邓玉娇所谓好朋友唐芹上前解劝(很可能是站在邓贵大立场上)。邓玉娇一下明白过来,这一切都是别人给自己下的套,遂大怒,要走出房间。这时邓贵大恼羞成怒(心理活动应该是:这工作还怎么完成),拦住邓玉娇往沙发上推,邓玉娇掏出水果刀示警,欲走;邓贵大二人仍上前拦推邓玉娇,邓玉娇这时已急了眼,挥刀刺向二人,混乱中邓贵大扑通倒地,黄德智受伤,邓佳中在门口吓傻了。

一时间时间凝固了,这时邓玉娇的好朋友杨红艳赶到了,看见这一幕,遂拉住愣住的邓玉娇,“你还握着刀干什么?”这时邓玉娇才醒过神来,掏出电话报警。

3、野三关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一看这架势遂控制了现场,郑主任、周矿长等人知道出了这样的事也害怕了,遂向韩谭所长告饶,要求圆场。谭报案至县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带人连夜过来,例行公事,做了讯问、笔录、勘验现场、组织救护转送伤员(或在这之前人就不在现场了)等。事这么大怎么办?请示领导(下面周矿长、郑主任也电话不断四处找人),最后领导指示:周矿长、郑主任等人马上消失,邓玉娇带派出所留置;邓玉娇一见,:我报的警,他们都没事了,反要带我走,什么道理?遂才有玻璃杯砸警察一说。

4、第二天,宋副局长等向县委、政府汇报的那个版本,基本上是原生态的,总的情况是清楚的(把饭店报销的饭单都取走了)。领导一听,这回丑丢大了!怎么办?他们素以“讲大局”“政治上成熟”在关键时刻励己,遂决定:首先把周矿长、邓主任摘出,小女子邓玉娇留置,剩下邓贵大等怎么善后,你们公安局拿出一个方案来再议。“控制局势,稳定大局,是其大政方针”。

评论

10

点击

589

收藏

支持

12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