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纪委持股未了局(《财经》 200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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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持股未了局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11期 出版日期2009年05月25日  共有 1 条点评 字号: 纪检部门“代管”违法违纪资产引发争议,凸显现行法制的监管缺位
《财经》记者 邓海 李微敖 秦旭东 符燕艳
纪检部门“代管”的巨额资产  

  在争议发生近一个月后,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持股事件仍未有最后结论。

  4月中下旬,因相关公司发布季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下称机关服务中心)被爆出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至少五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超过3000万元。

  随即,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官方网站发布澄清消息,指出这批股票,系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为了便于依法处理而集中在办案单位账户上。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于2008年12月以“中共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名义开设了证券账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下,于今年1月23日完成了被披露的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在这篇澄清消息中,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强调自身并没有涉足股票的市场交易,且今后也不会涉足。

  四川省纪委的一名官员向《财经》记者证实,这些股票的来源,是在2008年四川省纪委调查的多起贪腐案件中查出的涉案资产。以防止资产被转移、必须“代管”为由,官方将其过户于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名下。

  根据已披露的五家上市公司今年1月23日的股价,以及机关服务中心持股数,可估算这些扣押的股票资产,过户时市值为3185万元;截至5月20日,其市值已升至4917万元,浮盈高达1731万元,浮盈比例为54%。四川省纪委的官员指出,这些盈利将被以“孳息”之名,最终与被划扣资产一并移交财政。

  上述官员表示,将涉案股票过户代管的做法,曾在内部多次讨论,并请示四川省政府高层后完成。

  在舆论的关注下,5月4日,四川省纪委还邀请四川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希望找到解决此事的办法。

“代管”的依据

  2008年,四川省纪委相继“双规”了南充市原副市长范平,四川省粮食局原局长、省政协常委李益良,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汪风雄,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周学文等多名厅级官员。在办案时,发现违纪者非法持有多达几百万股的分散股票。

  四川省纪委一名接近这些案件办理的官员告诉《财经》记者:“如此大规模而且分散的股票,在办案过程中还是第一次遇到。”

  前述官员透露,由于并无处置前例可循,在2008年“双规”多名涉嫌贪腐官员后,采取何种方式管理好涉案的股票,曾在省纪委内部进行了多次讨论;“得出的结论是,以机关服务中心的名义开户,将股票归纳到少数账户集中管理。同时,是经过层层报批,在四川省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实施的。”

  四川省纪委另一位官员表示,纪委虽没有冻结资产的职能,“但这些资产如果继续以涉案嫌疑人的户口运行,很有可能导致资产被转移,所以我们要代管。”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查封、冻结是一种暂时性的保全措施,扣划则是一种更严厉的措施,因为涉及产权的处置。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作为党纪机关的纪委,并没有明确的处置财产的权限;与之“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各级监察机关,作为政府机构,则拥有部分的行政执法权。但这些权限并不包括扣划涉案资产。

  对于四川省纪委的“防止资产转移”的“代管”理由,经济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光远并不表认同。他认为,纪委既然能查清涉案人股票的数量、账户等信息,要防止其转移资产很容易实现,可以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依法进行查封、冻结;也可以与证监部门协调,由他们查封、冻结,或者限制账户交易,而不必过户。

  马光远的看法是,在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持股事件中,如果这些股票是因为违法违纪而被扣押的,若案子尚未定性,只需要冻结账户即可,并不需要过户集中管理;若已经定性,案子已经了结,则需由财政部门出面进行处理。为什么去年12月就开设了证券账户、今年1月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还没有按照规定移交财政部门?

  刑事诉讼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徐静村亦提出,如果这些股票是被罚没,就应该由财政部门控制;如果是作为涉案证据,就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处理。对证据保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保持原貌,不能改变,更不能破坏。

何为“非交易过户”

  按照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的说法,机关服务中心的持股,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下,于2009年1月23日完成了非交易过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的情形包括九种,即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根据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声明,其机关服务中心名下股票,为查案“依法扣押”并进行“依法管理”的资产,因此,最有可能涉及的非交易过户情况即为“司法扣划”。

  《财经》记者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协助执法窗口了解到,司法扣划的非交易过户,只有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具有执行权限,且一般需出具法院的相关裁决文书,纪委则只有查询权限。

  接受咨询的工作人员并表示,迄今并不知道纪委系统单位要求进行司法划扣非交易过户。

  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澄清公告显示,四川省证监局亦知悉股份过户。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除了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形,涉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亦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

  《财经》记者分别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此事,被告知“不清楚”。四川省纪委相关官员则以涉及案情为由,对于非交易过户的详情不予透露。

  有法律学者分析指出,非交易过户,也可能是四川省纪委让被“双规”的相关人员出具同意书,由此将股票“协议转让”到四川省纪委、监察厅的机关服务中心名下。

  如果是这种情形,毕竟未经司法审判,相关资产还属于私人财产,则有侵犯私人财产权的可能。

规范缺位

  四川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确认,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是在该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注册资金120万元。根据四川省“企业黄页”介绍,该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等。

  《财经》记者获知,四川一些省级部门都有类似的机关服务中心,除上述职能,还承担为单位“创收”、为职工子女安排就业等工作。

  2007年前后,四川省在省级机关实施“阳光工资”,将机关服务中心的人、财、物统一上收,由省国资委旗下锦弘集团归口管理。但迄今涉及统一上收机关服务中心的120多个单位里,上交的只有70多家,纪委、监察厅名下的这家机关服务中心并不在其中。

  四川省纪委的官员在接受采访时,一再强调纪委并无从“代管”行为中盈利的意图和实际行为。截至5月20日,机关服务中心名下五只被曝光的股票,已有超过1700万元的浮盈。这些盈利在机关服务中心账目上如何与其自有资产做出区隔,尚未披露。

  四川省纪检系统的一名官员向《财经》记者介绍说,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纪委可以对党员展开违纪调查,对其不正当的收入同样可以没收。“对于这些没收的资产,现在一般是上缴国库。但对于上缴国库的程序,各个地方的具体做法不同,不是很统一。”

  多位纪委系统的官员均表示,在查办案件时,有些时候纪委掌握了一些情况后,认为有必要冻结资产,而此时向检察院移交立案的条件可能还不具备,移交案件并依法冻结涉案资产就难以执行。而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则基于各级纪委自身的判断,并无法律依据。

  接近四川省纪委的一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很早就说到要将资产移交给财政,对股票操作也由财政部门来进行,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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