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论国资的进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2 16:52:54
2.以分级所有为产权框架,建立出资人制度

   按目前规定,全部“国有企业”都属国务院所有,各级政府只是在“分级管理”。这样一种产权安排是不现实的。一方面说“谁投资,谁负责,谁拥有”,另一方面说“地方政府投资,中央政府拥有”,这在逻辑上怎么能够解释得通呢?

   在法权上怎么能够协调起来呢?我们可以从理论上说明“分级管理”的悖误和“分级所有”的确然,但是最直观的检验还是看一看国外情况。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只要政府是分级的,那么政府所办的企业象政府的其他资产(财政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等)一样,必然是分级所有,没有哪个地方政府是以自己的财政收入替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开办公司。

    对于政府所办的企业(俗称“国有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 ),必须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建立起分级所有的产权框架,才能实现企业改革改制的最基本的要求:产权清晰。“分级所有”并不实质性解决“国企”的任何问题,它只是确立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来解决哪些企业的问题,确立政府与企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以产权为界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恰恰是贯彻落实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大政方针的关键性措施--建立组织保证。

    要实现政资分开,就必须建立起出资人制度。在分级所有的产权框架中,政府和所有者代表机构应该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某一级政府只有唯一的所有者代表机构,某一个代表机构只唯一行使本级政府的所有者职权。至于下设多少个总公司或控股公司实施经营管理(包括资本经营),那是属于资本纽带如何延伸的问题,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它与政资分开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范畴。

    股东权益在总公司(或控股公司)内沿子母公司的资本纽带逐级上交,首先用于解决公司内部的遗留问题。肥公司的盈余权益沿资本纽带上交所有者代表机构,用于解决瘦公司的遗留问题。在资本范围内仍然难于解脱的历史包袱,同级政府应出面协助。对于中西部地区政府在企业脱困中的为难之处,中央政府应加以援手。这是在分级所有、政资分开的前提下,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