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委机关干部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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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委机关干部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省直、省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省国防工业纪委,省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关于加强委机关干部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已经2007年9月5日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纪委办公厅
            山 西 省 监 委办公厅
            2007年9月26日
                 关于加强委机关干部管理与监督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内部管理与监督,加强干部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结合机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机关干部日常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各室(厅)应结合工作职责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本室(厅)内部日常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室(厅)内干部的管理,加强对委机关和室(厅)内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各室(厅)应注重对各项工作任务细化,责任到人,抓好落实。每一名干部的出勤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廉洁勤政情况、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等,应认真做好记录,每月至少在室(厅)内通报一次。重要事项应随时通报,并报分管领导。      第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时,各室(厅)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和年终个人总结、民主测评情况等,对室(厅)内每位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日常考核40%、年度考核60%的权重,提出考核等次,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建立机关干部首办责任制度      第五条  凡来人、来电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第一个接触的工作人员即为首办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询时,职位高者为首办责任人。      第六条  首办责任人对于办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细致地予以解答、处理或指引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办事人前来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政策、业务时,如属于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内的,要及时、准确、耐心地予以办理或说明,不得拖延办理时间;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以内的,要将办事人指引到办理此项业务的室(厅)。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或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      第七条  首办责任人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借故推托、不当处理、态度恶劣,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机关干部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第八条  凡新提拔的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干部,在下达任命通知书到上任前,必须接受任前谈话。谈话对象较多时,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发现委机关干部存在违规问题或需要提醒、警示的问题时,应重点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诫勉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责令其对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记录。特别是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及措施,应如实记载,存档备查。同时督促其认真落实,加以改正。      第十二条  谈话由干部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安排,处以下干部(不含处级)的谈话由所在室(厅)主任负责,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分管常委或副书记负责,省管干部的谈话一般应由省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      第十三条  干部室、机关党委、案件管理室每年应不定期地到办案驻地进行回访,通过走访座谈、征求意见等形式,向办案驻地的党组织、纪检部门了解办案人员的思想、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及时向所在室(厅)反馈。如发现有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建立机关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凡涉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所列到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      第十五条  机关干部因事、因病需请假的,3天内,须经所在室(厅)主任批准;4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干部本人兼职情况;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子女升学就业情况;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等,要及时向所在室(厅)主任报告。      第十七条  机关干部应就个人分管的工作、进展程度、完成情况等,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室(厅)主任汇报,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临时突击性任务完成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委机关全体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委机关财物管理使用规定等。      第十九条  委机关干部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和业务工作规程,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发生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对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室(厅)主任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室内干部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各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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