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人士受贿犯罪透视:平时受贿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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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人士受贿犯罪透视:平时受贿成常态

2009-04-07 09:17:21 来源: 新华网 

在涉案的“精英”人士中,出现了“边贡献边腐败”的现象,即行为人在为单位,甚至为某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在作案时间方面,“精英”人士受贿呈现常态化的倾向,即行贿人在无事相求的平时也会“多烧香”。

广东原省疾控中心所长罗耀星在“非典”期间立下战功

来自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的专项调研报告——

“精英”人士受贿犯罪三维透视

边贡献边腐败 把贿款当“劳动报酬” 受贿半公开 窝案串案多

所谓“精英”人士,也称为专家型人才,主要是指那些高学历、高智商、高职称,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及虽不具备高学历,但由于多年从业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资深人士。“精英”人士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位高权重型,即在单位身居要职、手握大权的人,如单位的“一把手”、中层领导干部等;另一类是位不高但权重型,即在单位虽然职位不高,但享受一定的职级待遇,负责具体办事的人。作为“精英”人士,通常表现为在某一行业、领域有决定权或建议权,他们的意见直接影响某些项目最终的结果,因而极易成为企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行贿的目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精英”人士受贿犯罪案件有所增多。据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统计,2004年以来,该院立案查处发生在设计、卫生防疫、文化、水利、检疫检验、环境监测、招投标等领域的“精英”人士贿赂犯罪案件共31件31人。其中,2004年为4件4人,2005年为2件2人,2006年为9件9人,2007年为5件5人,2008年11件11人(见图表1)。该院通过专题调研,分析了“精英”人士受贿犯罪的特点,剖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1.犯罪主体:大多功成名就

A.大多“不惑”或“知天命”

从“精英”人士受贿犯罪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涉案的31人中,30岁以下有1人,占3%;30至39岁的有9人,占29%;40至49岁的有11人,占36%;50岁以上的有10人,占32%(见图表2)。

可见,“精英”人士受贿犯罪主要集中在“不惑”及“知天命”两个年龄段。处于不惑之年的“精英”人士大都年富力强、家庭稳定、事业稳定,有的刚刚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被单位、家庭寄予厚望,在人生的重要关口“落水”,对单位、家庭、个人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损失。而处于知天命之年的人士大部分是在“临退休捞一把”的心态下失足的。

B.七成人具有大本以上学历

在涉案人员中,大专以下学历的有2人,占6.5%;大专学历的有7人,占22.6%;大学本科学历的有17人,占54.8%;研究生学历的有5人,占16.1%(见图表3)。

C.身份多样化

犯罪人员中既有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位高权重型的“精英”人士),又有副调研员、业务指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一般的科员(位不高但权重型的“精英”人士)。其中,单位、部门负责人共14人,占45%,副调研员、业务指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共12人,占39%;技术员、科员共5人,占16%(见图表4)。

D.90%的人年薪达30万元以上

“精英”人士普遍收入较高,年薪达30万元以上的占90%。

如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年薪在30万元以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原办公室主任卞某年薪达40余万元,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原高级工程师王某年薪高达60万元,有的甚至更高。但他们并不满足于自己的公职收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力寻租,敛取钱财。

E.边贡献边腐败

在涉案的“精英”人士中,出现了“边贡献边腐败”的现象,即行为人在为单位,甚至为某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见图表5)。

如罗耀星在任职期间,结合自己的理论优势撰写了数十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和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了20余篇,并出版了《免疫预防与疾病控制》(主编)和《实用社区计划免疫指南》(副主编)两本书。在2003年“非典”肆虐的时期,他提出了“防非典必先防感冒”的预防方针,在广东“非典”预防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后来这个经验在全国推广。又如海珠区检察院近期查处的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系统贿赂窝串案中,涉案的5人均属于不同级别的文物考古专家,如杨某有着近40年从事文物博物的丰富经验,曾参与西沙群岛考古,协调有关单位制定“南海I号”沉船整体打捞方案,并刊发论文、考古发掘报告等共50多篇,是一位不可多得的考古专家。就是这些对单位、对行业贡献良多的人士,最后却锒铛入狱,让人不禁为之扼腕。

2.犯罪心理:有“付出”就要有“好处”

A.侥幸心理

从“精英”人士变成罪犯,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个变化过程,也是其侥幸心理不断得以强化的过程。一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别人都这么干,不见得出事,自己不干吃亏,干了也不一定有事。二是总认为查处的是少数,自己官不大、贪得不多,反腐败很难查到自己这一层。三是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人不会得了利益而出卖自己(见图表6)。

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不断得到强化,才使得一些“精英”人士从最初的严词拒绝到半推半就,到后来的来者不拒,再发展到成为习惯,甚至变相索要。如广州市某设计院原高级工程师胡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设计院从事空调工程的设计工作,在其28岁之前,工作勤恳,洁身自好,对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当其发现部门领导及同事一个个通过手中的权力捞了好处却“毫发无损”后,思想开始滑坡,最终因收受设备供应商给予的6万多元被查处。

B.失衡心理

这些“精英”人士,绝大多数凭借高人一筹的业务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自感贡献显著,但报酬低微,导致心态失衡。这种失衡的心理有两个参照体系,一个是行业内的参照体系,另一个是行业外的参照体系。第一种情况下,“精英”人士认为自己贡献大,但同行业或同单位的某些人明明能力不及自己,却因为种种原因被提拔任用、财富日增,从而产生不平衡的心态;第二种情况下,与社会上那些学历不高却掌握财富、财大气粗的人相比,“精英”人士认为自己拥有如此高的学历却比不过学历比自己低的人,从而心理不平衡,最终采取以权谋私的不法手段来弥补物质上和心理上的落差。

C.集体犯罪心理

无论是位高权重型的“精英”人士,还是位虽不高但权重型的“精英”人士,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大都来之不易。有的从一个农家子弟一步步成长为拥有高学历的领导干部,有的经过“十年寒窗苦读”后平步青云走上领导岗位。正因为来之不易,“精英”人士往往行事谨慎,也容易受“身边人”影响。如果本集体没有人贪污受贿,大部分人也不敢做“出头鸟”,而一旦有人做了,尤其是当本集体的领导腐败了,其唯领导马首是瞻的集体犯罪心态就显露出来,加上法不责众观念的强化,就会出现上行下效、集体腐败的现象。如广东省某博物馆原馆长李某、业务指导王某、办公室主任黎某就是典型的集体受贿窝案,三人共同受贿,相互分赃,有时直接在办公室进行交易。

D.交易心理

这些“精英”人士认为,自己帮别人办了事,从别人那里取得报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画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如罗耀星收钱就有一套“理论”:自己帮别人推广了疫苗,使他们赚到了钱,别人送点回扣很正常,这是自己应得的“辛苦费”;而且收回扣在业内是一条“潜规则”,它既不损害单位的利益,又不损害患者的利益,只不过是和疫苗商分成,我不分一杯羹,别人同样会瓜分。正是在这种心态的指引下,罗耀星变得放胆大干,放手大捞,欲罢不能,收钱收到了“麻木”的地步。

E.无知心理

调查发现,这些涉案的“精英”人士虽然受过高等教育或在行业内具有较深资历,熟悉精通专业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是空白,以至于在其触犯刑律时,尚懵懂不知。如一些评标专家认为自己在招投标过程中是按照竞标单位的资质评分的,对工程质量及群众利益没有损害,在“按章办事”的情况下收点钱不属犯罪;又如一些工程设计师认为自己为商家设计图纸时付出了脑力劳动,而且钱都是商家主动送过来的,属于劳动报酬,不是受贿犯罪。

3.犯罪行为:全部为受贿大案

A.犯罪领域很广泛

在所查办的“精英”人士受贿犯罪案件中,涉及到8个领域,其中,工程设计领域9件9人,卫生防疫领域5件5人,古建筑文化管理领域5件5人,水利、市政建设领域5件5人,招投标领域4件4人,进出口检验检疫领域3件3人(见图表7)。

B.窝案串案居多

从案发情况来看,所查办的“精英”人士受贿案件呈现出窝串案突出的特点,尤其是一个部门或单位集体受贿的现象显著,涉案人员互相勾结、互相利用,对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相互达成一种默契。据统计,所查办的案件中,窝案串案共5串20件20人,占立案总数的65%(见图表8)。

如广东省、广州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贿系列案中,免疫规划所、财务科成为受贿的“重灾区”,从科长、副科长、组长到会计全部被供应商的“银弹”一一击倒。

C.犯罪金额上千万的特大案件已不鲜见从犯罪金额来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上千万元的特大案件已不鲜见。上述立案查办的31起案件中,均为5万元以上的大案,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4件,占45%;10万元至50万元的10件,占32%;50万元至100万元的4件,占13%;100万元以上的3件,占10%(见图表9)。

罗耀星在任职期间,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1118.5万元。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金钱对“精英”人士诱惑力增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精英”人士的贪欲极度膨胀。

D.从被动受贿到主动索贿

一些涉案的“精英”人士在尝到权钱交易的甜头后,在腐败的迷雾里越陷越深,从被动接受贿赂发展到主动索要贿赂。在一次两次的被动接受贿赂后,一些“精英”人士的职业道德观念逐渐丧失,久而久之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少给钱慢办事、多给钱乱办事的恶习,把权力变成了摇钱树,甚至不惜以各种困难为名索要金钱。如有的人以母亲治病、孩子上学为由向行贿人索要钱款,有的以买房、手头紧为名向行贿人“借”十几万元,有的以“平时请人吃饭消费很大”为由让行贿人“报销”费用。

E.平时受贿成常态

在作案时间方面,“精英”人士受贿呈现常态化的倾向,即行贿人在无事相求的平时也会“多烧香”。据统计,大部分行贿人会选择在中秋节、春节等传统的节日借送礼之机“进贡”。在查办的上述案件中,共有526笔权钱交易,其中23%是在节假日完成的(见图表10)。

F.四成贿赂在餐饮娱乐场所进行

从查办的案件来看,“精英”人士受贿犯罪的地点一改以往的或办公室或家里的程式,呈现出犯罪地点多样化的倾向。在查办的上述案件中,共发生526次行受贿,其中有40%是在餐饮娱乐场所进行的,如夜总会、俱乐部等;有20%是在办公室进行的;有15%是在私家车上进行的;有10%是在家里进行的;还有15%是在其他地方进行的,如停车场、施工现场、公厕旁等(见图表11)。

G.贿赂名目繁多

办案中发现,涉案的“精英”人士贿赂犯罪除传统的账外暗中给予回扣外,还有以好处费、设计返还费、考察差旅费、给付新药推广费、宣传费、会务费以及股权等貌似合法的新形式,利用“潜规则”实施权钱交易,贿赂名目多元化,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为发现和突破此类犯罪带来困难(见图表12)。

H.受贿行为半公开

同一个单位、部门领导人及其下属相互勾结、共同接受贿赂已不是什么秘密。如海珠区检察院2006年查办的招投标领域贿赂系列案中,涉案人员分布于4个不同的组织招标工作的单位。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关照、牵线搭桥、介绍贿赂、共同收受好处。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有的专家不仅在收受好处费后替投标人打高分,而且利用自己的私人关系为投标人联系其他招标工作人员,甚至直接经手帮助投标人行贿。如陈某在担任海珠区赤岗涌整治工程评标专家的过程中,利用给该工程评标打分的职务便利,收受了承接该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人广东某监理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陈某给予的贿赂款2万元。有的专家则在贿赂作用下泄漏标底,使投标者中标。如广州市水利科学研究所曾某利用担任广州市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成员的职务便利,在参加广州市某河涌整治工程C标段评标过程中,帮助参与该工程代理施工投标的广东某监理公司第一分公司顺利中标,并收受了该公司给予的贿赂款7万元。

I.形成长期稳固的权钱交易关系

行贿人对“精英”人士平时多以小额贿赂培养感情,巨额贿赂伺机而动,实现权钱交易关系长期化。为了保持经常联系,行贿人注重长期感情培养。行贿人平时巧借各种名目送出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贿赂款给受贿人。在重大事项上,则以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的巨额贿赂铺路。例如周某行贿海珠区市政建设和管理局原副局长胡某的时间跨度达7年之久。在此期间,周某利用逢年过节及红白喜事之机,打着老乡关系的幌子多次行贿胡某,数额从1000元至数千元不等,在重要工程前后又辅以10万元的贿赂款铺路。

另外,持续作案、多次作案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2年至4年内受贿的有15人,占48.4%,受贿时间长达5年以上的有12人,占38.7%(见图表13)。

受贿3次至4次的有13人,占42%;受贿5次以上的有9人,占了29%(见图表14)。

J.90%的贿赂款通过现金给付

在所查处的“精英”人士受贿赂中,90%的给付方式是通过现金支付的。这是由于货币具有不记名、易收藏、方便携带等特征,在受贿犯罪中,直接送现金给受贿人较其他方式更为隐秘、安全,难以察觉。除了现金的形式外,还有赠送商场购物卡、高档礼物及转账等形式,分别占了8%和2%。(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文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