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公示财产是公权力自证清白的必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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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公示财产是公权力自证清白的必要工具
2009年03月30日 15:25半月谈【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4条


突然发现3月10日的一条“旧闻”在全国两会闭幕后被翻炒起来。有报道称,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在被问及对官员财产公示持何态度时,如此慷慨陈词: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那些民营企业老板的利润为什么不向工人公布?

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有公示自己及直系亲属全部财产的义务,已经是世界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一条基本常识。我们的近邻韩国早在1981年便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如今已成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因此,当这位身居高位的参政人士罔顾常识反弹琵琶时,随之而来的汹涌民意也就在意料之中了。其实,我们更应当很严肃地对待这种荒诞的反问,因为同样的疑问也萦绕于不少官员的心头:为什么要公示官员财产?

首先,从技术手段上看,让官员而非老百姓公示财产是出于反腐败的需要。“透明国际”组织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因此,官员财产不仅是某种说明个人财富的数据,还是观察其手中权力是否被滥用的重要样本,更是公权力自证清白的必要工具。

从法律性质上看,官员与民营企业家是否公示财产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我国公职人员与公众之间是一种宪法法律关系,官员必须向公众承担法律与政治上的双重责任。而民企老板与工人之间则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是否公布利润纯属老板私人事务。即使这样,情况也并非绝对,譬如说上市公司。各国现代公司制度,均通过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及高管的信息披露责任,其中公司利润和高管收入正是重要的披露对象。

往更深里说,让官员而不是老百姓公示财产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正义观,即让强势者承担更多责任,尽量保护弱者的权利。手握强大权力的官员是否勤勉称职、正直清廉,处于天然弱势的公众鲜有能力监督,更别提实施有效问责了。一些国家设计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正是为了让平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公民对官员们敢监督、能监督,从而弱化“强者通吃”的“马太效应”,最终达致社会生态的良性平衡。

个别委员、官员缺乏常识的言论应该让我们警醒,因为其背后隐藏着对公众合法权益的冷漠。对于这种冷漠,社会舆论与其恼怒,倒不如就从返回常识开始,严肃地对待每一个看似荒诞的反问。(杰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