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的深层追问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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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的深层追问才刚刚开始http://view.QQ.com  2009年02月23日08:47   新京报   社论  我要评论(565)

网民调查委员会已经成为过去,或许它还曾带给我们一丝丝的失望。但网络监督还要继续下去,监督的最终目标,不仅要找出“躲猫猫”的真相,更要给责任者以相应的“罪与罚”,给难以自圆其说的制度设计以应有的“改与废”

仔细推敲每一起演化成公共事件的个案,其背后或多或少都能找到急待改善的体制病灶。云南“躲猫猫”事件发展至今,我们既看到了网民参与事件调查这一“具有开创意义的举动”,也看到了网络监督无法替代更无须替代司法调查这一应予正视的现实。

于21日凌晨1时许发布的《“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公布调查报告》,对调查中的尴尬没有丝毫回避。《报告》大为感慨网友在现实中的“无力”,并承认,“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察看网络舆情,对“躲猫猫”依然充满着不信任。

从结果上反观此次网民参与舆论事件的调查,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当然,这是仅就事件本身的解决而言。我们仍然承认云南宣传部门在对待网络民意与网络民智上的开明心态。这样的“开创”之举也可以为其他省市效仿,只是,网民参与理应恪守作为公权力“监督者”这一身份自认,而不可跨越法律径行“网络执法”之事。

应当说,“躲猫猫”事件的网络监督才刚刚开始。使命已经终结的“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并非网民公意推举,以其名义而公布的《报告》,也仅仅代表那有幸入选调查委员会的8位网民。网络监督从未移交给某个委员会,相反,这个委员会既是网络监督的一部分,同时又是被网络监督的对象。

警方21日的解释在刑事司法程序上,实则是将“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事件”推向了“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李荞明的死亡真相,不但关乎李荞明及其家属,更直接关乎普某某的命运。值得关注的是,从迄今为止的信息公开看,普某某被完全隔绝于媒体与公众。当然,作为嫌疑人的普某某在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不能随便接受媒体采访,更不能去跟非侦查机关组织的“网友代表”见面。但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律师也可以通过会见嫌疑人,将一些不涉及侦查秘密的信息带给公共舆论。来自控辩双方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媒体形成平衡报道,而不至于只有警方的自说自话,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既成事实———失衡报道的恶果,很可能会使公众在信息的被动接受中,先入为主地认定普某某就是“罪犯”。鉴于此案已经成为舆论公共事件,有关普某某的信息也应有一个便捷的公开管道。

当然,“躲猫猫”事件更深层次的追问,还在于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李荞明系当地警方认定的嫌疑人,又被关押在由当地警方管理的看守所,在李荞明非正常死亡后又是由当地警方来调查,这种侦查与羁押合而为一的体制,长期以来为人诟病。在多数法治国家,看守所与警察机构相分离是当然的制度选择。之所以这样设置,理由在于,看守所的基本职能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并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仅仅指向前者。

年前有消息称,在已获通过的司法改革报告中,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现状将会有所改革,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取代公安机关成为看守所新的管理者。我们期待这样的制度改进。只是就李荞明案而言,作为事发地主管机关的当地警方所披露的案件调查结果,至少在程序上已很难令人信服。为确保程序公正,由上级检察机关组织人员展开专案调查,当为可替代的方案。这既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定位相符,又事实上实现了异地管辖。

呼吁更高层级的司法介入,是因为我们关注个案的正义;推动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变革,是因为我们更要关注制度的正义。网民调查委员会已经成为过去,或许它还曾带给我们一丝丝的失望。但网络监督还要继续下去,监督的最终目标,不仅要找出“躲猫猫”的真相,更要给责任者以相应的“罪与罚”,给难以自圆其说的制度设计以应有的“改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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