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给企业贴笑脸、苦脸属于非法行为 - 何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20:55:35
卫生部门给企业贴笑脸、苦脸属于非法行为 2009-01-24

报载,卫生部启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今后,公众在旅馆、酒店、游泳池、澡堂、美容美发店等场所消费时,可以看到悬挂在门口的笑脸、无表情、苦脸的公示单,分别代表那里卫生状况优秀、良好、一般。

根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到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对公共场所日常监督的频次也将参照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越低。对卫生信誉度C级的场所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该负责人还表示,这样做可使消费者及时、便捷地了解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他还说,“表情”的张贴是法律行为,如果强行撕掉将被处罚。

既然这位负责人认为“贴脸”属于法律行为,那么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行为?由于卫生部门未提供法律根据,我们只能依据一般法理分析。笔者以为,此行为性质上属于两种行为:

其一,给企业贴笑脸属于行政奖励行为,属于给企业以荣誉上的奖励。对于行政奖励,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调整,但广告法上有所涉及。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卫生部门给企业贴笑脸标志,实质上会起到广告的效果,是直接以国家机关的名义给企业做广告,是变相用政府的信誉给企业卫生状况进行担保,性质与此前质监部门所推行的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相同,违反广告法本条。产品质量免检后来成了企业广告宣传的重要手段,其社会危害性已不待言。“笑脸”更是公然的广告行为。此种行为的最大危害是,一旦“笑脸”企业的卫生状况出现差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如果不赔偿,则属于政府骗人。国家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为什么为企业的不法行为承担赔偿?

其二,给企业贴“苦脸”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性质上属于荣誉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对于企业违反卫生法规应当受何处罚,我国法律已有规定,其间并未见“苦脸”内容。由于法律已有规定,依据本条,卫生部门不得创设新的处罚,卫生部门所要做的仅仅是“执法”,而不是“造法”。对于企业而言,这种“荣誉罚”实际损害后果远远大于罚款处罚,部委无权创设。

问题的重要性还在于,卫生部门监管的旅馆、酒店、游泳池、澡堂、美容美发店等企业,数以千万计。卫生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进行有效的逐门逐户的年检。制度一旦推行,客观上能力不足,最终极有可能变成政府部门设权寻租行为。一旦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卫生部门不怕企业不来找上门赔笑脸,送礼物……

从实际可操作角度,如果卫生部门给企业贴上苦脸,企业半夜三更将其撕毁坏,卫生部门如何处置?他将如何证明这是企业干的,而不是社会上其它人干的?企业有保护“苦脸”标志的法律义务吗?

如果卫生部门的这一举措能够起到实际效果,则价格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皆可采类似措施。可以想象,届时企业的门脸上将是一片笑脸和苦脸。笔者曾去过许多国家,他们的店面从未见此类牌匾。独有我国的企业,时常见有所谓的荣誉墙,成行成列的牌匾昭示着管理者的无能和企业的无奈。

中央号召“不折腾”,依我看来,卫生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公然的瞎折腾。